陳春輝與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瓊0108民初14341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春輝與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招商公司)、第三人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稱第六工程局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春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874329.67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聯合共同承建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包的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EPC(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價為396714589.73元(固定總價),其中工程施工中標價392512481.71元、設計中標價為3504816.01元、勘察中標價為697292.01元;竣工結算后10天內支付工程款至結算總造價的95%,5%作為質保金,一年期質保期滿后10天內付清(后住建部發文質保金不得高于3%)。現涉案項目已于2019年11月7日竣工驗收合格,涉案項目結算總價為396714589.73元。截至2020年11月3日,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共支付款項384813152.04元,則未支付金額為11901437.69元(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為3329816.01元、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的工程款為697292.01元,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款為7874329.67元)。原告與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書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EPC(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約定:原告負責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包的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的施工部分;承包范圍以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建設單位即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所簽訂合同為準;合同價款暫定392512481.71元(最終以工程竣工結算為準);原告出資比例為100%;所有工程款(含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進入第三人賬戶后,由第三人直接扣除項目管理費、預扣稅費(印花稅、所得稅、積金等)、社保等款項,代付項目勞務、材料等項目費用,剩余款項轉至項目部專用賬戶(雙方商議指定),原告應提交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工程款支付證書;原告以工程總造價的0.8%上繳集團公司管理費用、上繳工程總造價的2.5%的企業所得稅、上繳工程總造價的0.6%的個人所得稅、上繳工程總造價的0.06%的水利基金;收取辦法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每次收到建設單位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后,以所收到工程款的實際數額按比例收取管理費和所得稅并代付項目各項支出后,剩余工程款返還給原告使用;原告負責工程進度、質量和防火安全生產等……。原告對涉案項目進行了全額投資,并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身份或項目部負責人身份對涉案項目進行自主組織施工,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原告持有涉案項目的全套技術資料、財務賬簿、工程預決算資料、施工簽證等。涉案項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項材料款、人工費等的支出均需得到原告本人的簽發,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方可支付給材料商或者勞務工等。因此,涉案項目由原告在實際進行全面的管理,原告是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901437.69元(含原告的7874329.67元),被告拒不支付。由于原告是實際施工人,因此被告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給付責任。因此,原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故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訴至法院,愿判如所請。
被告招商公司辯稱,我方與原告簽訂合同后,我方一直向原告履行付款義務。截止2020年9月,我方已經支付工程384638152.04元,付款比例達97%,還差3%未支付,即11901437.69元。由于政府先前資金未到位,故尚未支付余款。
第三人第六工程局公司述稱,原告陳春輝與我方于2017年1月28日簽訂涉案承包合同,該協議書約定原告對涉案項目的施工施行風險承包,全部風險均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自負盈虧。實際上,原告即是本案實際施工人,協議中第6條約定,所有的工程款進入我方賬戶后,由我方直接扣除項目費、稅費后全部費用后,剩余的款項全部轉入原告的賬戶或原告指定的賬戶。簽訂合同后,原告以我方的名義對涉案項目進行施工,我方對涉案項目并無實際上的管理,我方收到被告的款項后,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稅費后均直接支付給原告指定賬戶,截止2019年12月,涉案項目費用已經全部結清(包括管理費、稅費、合同約定等全部費用)。故我方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無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5日,被告招商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一、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聯合共同承建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包的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EPC(勘察設計施工);二、簽約合同價為396714589.73元,其中工程施工承包簽約合同價為392512481.71元、設計費簽約合同價為3504816.01元、勘察費(含報告審查費)簽約合同價為697292.01元;三、完成竣工結算后10天內支付工程款至結算總造價的95%,5%作為質保金,一年質保期滿后10天內付清。2017年1月28日,原告陳春輝與第三人第六工程局簽訂《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書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EPC(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主要約定內容為:一、原告負責被告招商公司發包的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的施工部分,承包范圍以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建設單位即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所簽施工合同為準;二、合同價款暫定392512481.71元(最終以工程竣工結算為準);三、原告負責項目的施工,需要墊資的部分出資比例為100%,所有工程款(含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進入第三人賬戶后,由第三人直接扣除項目管理費、預扣稅費(印花稅、所得稅、積金等)、社保等款項,代付項目勞務、材料等項目費用,剩余款項轉至項目部專用賬戶(雙方商議指定),原告應提交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工程款支付證書;四、原告以工程總造價的0.8%上繳集團公司管理費用、上繳工程總造價的2.5%的企業所得稅、上繳工程總造價的0.6%的個人所得稅、上繳工程總造價的0.06%的水利基金;收取辦法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每次收到建設單位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后,以所收到工程款的實際數額按比例收取管理費和所得稅并代付項目各項支出后,剩余工程款返還給原告使用;原告負責工程進度、質量和防火安全生產等……。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以第三人第六工程局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或項目部負責人身份與王騰益、黎時平、陳國平等人簽訂《磚砌體、裝飾分項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模板制作安裝工程)》、《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土建·鋼筋分項工程)》,對涉案項目進行實際施工并支付相關費用。2019年11月7日,涉案項目即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11月18日,經被告確認,涉案項目結算總價為396714589.73元。2020年10月26日,因質保期已期滿,第三人第六工程局公司向被告招商公司提交申請報告,申請被告將質保金11901437.69元(其中包含施工工程款7874329.67元)予以退還,被告未按期支付,導致原告未能收到施工工程款,遂成訟。
另查明,截止2019年12月,原告陳春輝與第三人第六工程局公司就涉案項目費用已經全部結清(包括管理費、稅費、合同約定等全部費用)。
本院所認定的上述事實,有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EPC(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結算確認書、銀行進賬單、付款回單、《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書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EPC(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磚砌體、裝飾分項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模板制作安裝工程)》、《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土建·鋼筋分項工程)》、《付款申請單》《申請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春輝支付工程款7874329.67元;
二、駁回原告陳春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60.16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原告均已預付),均由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陽力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林名澤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