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與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瓊0108民初14340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外建公司)與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招商公司)、第三人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稱第六工程局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外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設計費3329816.01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告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聯合共同承建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包的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EPC(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價為396714589.73元(固定總價),其中工程施工中標價392512481.71元、設計中標價為3504816.01元、勘察中標價為697292.01元;工程設計費(總承包合同第52頁):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設計費的30%,施工圖審查通過后工程施工至正負零后7天內付至合同總價的85%,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總價的95%,剩余設計費按結算后一次性付清。現涉案項目已于2019年11月7日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11月18日,涉案項目結算總價為396714589.73元(其中設計費結算價為3504816.01元)。截至2020年11月3日,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共支付款項384813152.04元(施工工程款384638152.04元;2016年1月5日支付原告設計費175000元),則未支付金額為11901437.69元(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為3329816.01元、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的工程款為697292.01元,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款為7874329.67元)。原告認為,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完畢義務,涉案項目亦竣工驗收合格,且已確認了結算總價和設計費結算價,被告僅支付175000元,尚欠原告3329816.01元設計費。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價款11901437.69元(含原告的設計費3329816.01元),被告不支付。因此,原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故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訴至法院,愿判如所請。
被告招商公司辯稱,我方與原告簽訂合同后,我方一直向原告履行付款義務。截止2020年9月,我方已經支付工程384638152.04元,付款比例達97%,還差3%未支付,即11901437.69元。由于政府先前資金未到位,故尚未支付余款。
第三人第六工程局公司未作陳述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5日,被告招商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中外建公司、第六工程局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一、中外建公司、第六工程局公司、江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聯合共同承建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包的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EPC(勘察設計施工);二、簽約合同價為396714589.73元,其中工程施工承包簽約合同價為392512481.71元、設計費簽約合同價為3504816.01元、勘察費(含報告審查費)簽約合同價為697292.01元;三、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符合發包人要求;四、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設計費的30%,施工圖審查通過后工程施工至正負零后7天內付至合同總價的85%,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總價的95%,剩余設計費按結算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中外建公司依約對涉案項目即江東瓊山大道西片安置房項目進行設計,2019年11月7日,涉案項目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11月18日,經被告確認,涉案項目結算總價為396714589.73元,其中設計費為3504816.01元。因被告欠付原告設計費3329816.01元,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所認定的上述事實,有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EPC(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結算確認書、申請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3329816.01元;
二、駁回原告中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19.27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原告均已預付),均由被告海口市美蘭區招商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陽力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林名澤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