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德清縣恒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行政強制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浙0521行審10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德清縣恒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退還違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理查明,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德自然資規罰〔2020〕29號行政處罰決定。該行政決定認定:被申請人未經批準,于2018年9月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縣武康街道五龍村附近地段5026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造公共停車場。經勘測認定,該項目選址不符合德清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2014年完善版4826平方米,符合上述規劃200平方米。原地類面積為耕地3686平方米,林地92平方米,其他農用地1131平方米,建設用地117平方米。被申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屬于未經批準違法占地行為。據此,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處罰:一、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武康街道五龍村退還違法占用的5026平方米集體土地;二、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在違法占用的4909平方米耕地、林地及其他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恢復場地平整);三、罰款。對違法占用的3686平方米耕地,處每平方米25元的罰款,計92150元;對違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林地及其他農用地,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計24460元;對違法占用的117平方米建設用地,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1170元,以上合計117780元。申請人于處罰當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8月13日,被申請人繳納罰款117780元。2021年1月14日,申請人作出德自然資規催〔2021〕1號催告書,并于同日送達被申請人,在催告書送達后十日內被申請人仍未履行上述義務。
為證明其處罰決定法定執行效力,申請人提交了如下材料:1、詢問筆錄;2、土地勘測技術報告、違法用地現狀圖及現場照片;3、罰沒款專用票據;4、法律依據等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德自然資規罰〔2020〕29號行政處罰決定,其中行為罰部分由德清縣武康街道辦事處在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內負責組織實施。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昆明
審判員陳文華
審判員沈麗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安琪
書記員仇夢婭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