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益九州網(wǎng)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華韻尚德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民初1223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益九州網(wǎng)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益九州公司)與被告北京華韻尚德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華韻尚德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益九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華韻尚德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恒益九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華韻尚德公司返還合同款687500元。事實與理由如下:恒益九州公司與華韻尚德公司于2017年12月簽訂《軟件開發(fā)(委托)合同》,2018年4月7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終止了《軟件開發(fā)(委托)合同》并簽訂了《合同終止協(xié)議》,約定華韻尚德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退還合同款769500元,但華韻尚德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后一直拖欠687500元未支付。
被告華韻尚德公司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恒益九州公司與華韻尚德公司簽訂《軟件開發(fā)(委托)合同》,約定由華韻尚德公司根據(jù)恒益九州公司的要求定制開發(fā)恒益九州公司所需的軟件產(chǎn)品。開發(fā)總費用為115萬元。
后,恒益九州公司與華韻尚德公司簽訂《合同終止協(xié)議》,約定《軟件開發(fā)(委托)合同》于2018年4月7日終止,華韻尚德公司已退還恒益九州公司30萬元,扣除華韻尚德公司開具的發(fā)票的稅費80500元,華韻尚德公司應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退還恒益九州公司剩余合同款769500元。
2018年11月30日,華韻尚德公司出具還款承諾書,其中記載如下內(nèi)容:華韻尚德公司與恒益九州公司的合同終止協(xié)議的退還合同款769500元,現(xiàn)承諾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全部還清。
上述事實,有恒益九州公司提交的《軟件開發(fā)(委托)合同》《合同終止協(xié)議》、還款承諾書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jié)果
北京華韻尚德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北京恒益九州網(wǎng)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合同款687500元。
如北京華韻尚德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75元及保全費3958元,由北京華韻尚德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馮剛
人民陪審員秦英
人民陪審員熊文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汪舟
書記員鄭帥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