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與寶豐縣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平頂山市裕昌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421民初2862號
判決日期:2021-03-16
法院: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根與被告寶豐縣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寶豐公路中心)、平頂山市裕昌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昌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京偉,被告寶豐公路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天星,裕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豪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醫療費89648.74元(后續損失另行主張)。訴訟過程中,李根增加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8月16日5時50分,李根駕駛豫D-×××××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寶李公路鬧店鎮鬧店新村路段時,由于道路正在修理,路面挖開的大坑沒有設置提醒注意標志,導致李根掉坑受傷。后李根被送至寶豐縣人民醫院、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
事故路段屬寶豐縣公路管理局的管理范圍,事發路段的維修也是寶豐縣公路管理局交給裕昌公司維修,該公司系寶豐縣公路管理局出資并占股90%的二級公司。李根認為,事故路段系寶豐縣公路管理局監管范圍,裕昌公司實際施工。二被告單位未采取安全施工、安全提醒義務,應承擔責任。
寶豐公路中心辯稱,駁回李根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本案事故是李根自身摔倒造成,和寶豐縣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原名稱為寶豐縣公路管理局)無關系;同時公路局也不是涉案路段的路產單位,2.雖然涉案事故路段正在施工路段,但李根沒有證據證明其摔倒原因是施工原因造成,事故科出具證明中,未對該事實進行認定,3.如李根受傷與道路施工有關的話,但涉案的路段施工人是另一被告,現場也有警示標志,裕昌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法91條規定,也只能是施工人承擔責任;
裕昌公司辯稱,駁回李根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本案事故是李根自身摔倒造成,與事發路段施工無直接因果關系,李根因對此應提出事實和證據,2.裕昌公司是具備道路養護資質的正規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采取了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李根摔傷不存在過錯,3.事發后李根在救治過程中,其親屬多次到原公路局找領導反映情況,經協調,裕昌公司作為道路施工單位本著先救治傷員的原則,先墊付2萬元醫療費,李根已認可,因此,法院對本案作出裁決時,應對該兩萬予以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沒有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李根提交的:寶豐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科出具的關于李根事故發生地點的證明,現場照片,××例、××例及票據;裕昌公司提交的《平頂山市干線公路預防性養護工程施工協議書》,本院確認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認定,根據寶豐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科出具證明顯示,2020年8月16日,李根駕駛豫D-×××××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寶李公路鬧店鎮鬧店新村路段時,自己摔倒,造成李根受傷、摩托車損壞。
事故發生后,李根送往寶豐縣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顯示傷情為,1.全身多發外傷:(1)重度顱腦損傷,腦挫裂傷,左側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顱底骨折,(2)胸部閉合性損傷,創傷性濕肺,肋骨骨折,(3)左側鎖骨及左肩胛骨骨折,(4)眼球鈍挫傷?(5)全身多發軟組織擦挫傷,2.吸入性濕肺,3.慢性胃炎,4.前列腺炎。支付醫療費21927.28元。治療兩天后,被送往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并支付醫療費83148.66元。
2020年8月19日——8月27日,李根在國藥控股平頂山有限公司第一人民醫院便民藥房按照1次/天,共購買人血白蛋白9次,支付6804元(756元/次ⅹ9次)。2020年9月10日,支付15元。
2020年9月6日,××醫院(東高皇鄉衛生院)支付醫療費21.8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中共寶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頒布寶編〔2019〕93號《中共寶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部分科級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項的通知》,該通知顯示,同意整合寶豐縣公路管理局、寶豐縣農村公路管理所,組建設立寶豐縣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后制定頒發寶豐縣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判決結果
一、平頂山市裕昌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根醫療費24766.7元;
二、駁回李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1元,李根負擔739元,平頂山市裕昌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康書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朱崇霄
判決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