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弘澤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山東浩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2民初14623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弘澤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澤公司)與被告山東浩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弘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敬水、被告浩玳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辛龍、裴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弘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501899.01元及違約金暫計65849.98元(計算期間為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以貨款本金2501899.01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六點五八計算,要求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質量保證金331105元;3.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13400元;4.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告與被告在濟南市歷下區簽訂《銷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6900000元的電子產品,用于菏澤市定陶縣公安局人像識別系統工程。原告按合同約定及時向被告提供了本合同項下的電子產品,2018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簽收單,但已超過本合同約定的45日內。2019年1月8日菏澤市定陶縣公安局進行了驗收結算,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雙方對合同價款進行了變更結算,雙方書面約定去除432180元、新增154280元,合同價款由6900000元變更為6622100元,5%的質量保證金調整為331105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被告具有付款義務,應付貨款為6290995元(不含質量保證金331105元,質量保證金等定陶縣公安局付給被告后再另行支付給原告)。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了原告。由于本項目發包方定陶縣公安局驗收結算時間為2019年1月8日,原被告雙方對合同價款進行了變更結算時間為2019年1月10日,所以自2019年1月11日起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欠原告違約金為1660824元,被告雖在2019年8月9日付款300000元、2019年12月10日付款700000元,但在優先扣除違約金后,自2019年12月11日起被告仍欠貨款為6290995元、違約金660824元。2020年3月12日向原告實際支付貨款886224元(扣除違約金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實際支付貨款796780.61元(扣除違約金后),2020年6月12日向原告實際支付貨款352544.31元(扣除違約金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實際支付貨款1753547.07元(扣除違約金后)。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9年1月11日開始至2020年8月5日分段計算,以拖欠貨款數額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八計算每日違約金(因年利率不超過36%即日利率為萬分之九點八六)已經優先扣除了違約金,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貨款2501899.01元、違約金65849.98元(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以貨款2501899.01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六點五八計算),2020年8月5日以后的違約金以貨款2501899.01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六點五八計算,要求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質量保證金331105元定陶縣公安局也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給了被告。
浩玳公司辯稱,原告主張支付貨款的條件未成就,被告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且原告以資金緊張為由多次向被告申請,被告已經提前向原告支付了貨款,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根據《銷售合同》第五條第3款第(3)項的約定,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貨款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經最終用戶終驗合格;二是被告實際收到最終用戶全部貨款后5日內;原告主張支付質量保證金需要同時滿足二個條件:一是本項目5年質保期滿后,質保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二是收到最終用戶支付的質保金后5日內。本案因最終用戶菏澤市定陶縣公安局尚未對本項目進行最終驗收,并且被告浩玳公司也沒有收到最終用戶支付的貨款和質量保證金,本案被告浩玳公司在不具備付款條件的情況下,經原告多次申請,提前向原告支付了貨款,足以說明浩玳公司已經全面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綜上,原告的主張的支付貨款和質量保證金的條件未成就,原告主張支付違約金、律師代理費更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20日,弘澤公司(賣方)與浩玳公司(買方)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就賣方向買方銷售最終使用單位為菏澤市公安局人像識別系統的貨物事宜協議一致簽訂本合同;貨物的技術、質量標準、包裝要求均按照貨物生產廠家標準,服務參照相關廠家標準執行,由賣方指派的專業服務人員提供;合同總金額690萬元,支付方式為電匯;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經最終用戶終驗合格,且買方收到最終用戶貨款5日內,買方再向賣方支付全部貨款的95%,計6555000元;在本項目5年質保期滿后,且買方收到最終用戶的5%質量保證金后5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剩余的5%貨款,計345000元;賣方應根據提供給買方貨物總額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提供給買方,計690000元;經最終用戶初驗合格,且買方收到最終用戶的履約保證金的5日內,買方將其賣方所交履約保證金退還給賣方;買方逾期付款或不履行合同項下其他義務,買方同意,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額的萬分之八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2018年9月28日,浩玳公司在貨物簽收單上簽字確認,并備注MPPDB軟件和esight軟件未供貨;2019年1月8日,定陶縣公安局出具人像識別系統采購項目(硬件部分)驗收單;2019年1月10日,弘澤公司與浩玳公司簽訂了《菏澤人像系統平臺軟硬件變更說明》,對部分買賣標的物進行了變更,合同總價變更為6622100元,質保金為合同總價的5%即331105元。
浩玳公司分別于2019年8月9日付款30萬元;2019年12月10日付款70萬元,2020年3月12日付款200萬元,2020年4月30日付款100萬元,2020年6月10日付款50萬元,2020年6月24日付款1790995元,以上共計付款6290995元,弘澤公司自認浩玳公司已于2019年7月31日退還履約保證金69萬元,但主張上述付款日期均系逾期付款,弘澤公司的付款應先扣除違約金,還需支付貨款2501899.01元、質保金331105元及違約金。
弘澤公司主張案涉銷售合同系浩玳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經查明,銷售合同印有“山東弘澤”水印。
2020年11月1日,定陶縣公安局出具項目情況說明,載明“該項目于2020年8月7日完成專家評審和項目初驗,款項已經分批次支付750萬,由于本項目有部分軟硬件變更,還需審計單位給予審計。后續我局將盡快組織審計公司審計、終驗評審和剩余款項的支付工作。”
再查明,2020年8月10日,弘澤公司(甲方)與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參與本案訴訟調解活動和處理其他相關事務,案件代理費共計113400元,甲方同意勝訴10日內一次性付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弘澤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898元,減半收取計15449元,由原告山東弘澤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繳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寧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付新芮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