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艷福、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2民終5907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龔艷福因與被上訴人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永強、寧玉芹、霍寶江、原審被告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2020)冀0207民初10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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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2020)冀0207民初1072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預收案件受理費10474元,退還給上訴人龔艷福
合議庭
審判長劉群勇
審判員董媛媛
審判員徐萬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亞征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