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韶東與廈門蓮花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13民初3017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韶東與被告廈門蓮花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蓮花醫院)勞動爭議一案,原告郭韶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本院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查后,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韶東,被告蓮花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雪艷、李秋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郭韶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蓮花醫院支付郭韶東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4800元;2.判令蓮花醫院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2020年4月1日(周六)至2020年4月13日,郭韶東在蓮花醫院工作,月薪為4800元。郭韶東于2020年4月11日(周六)加班一天?!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蓮花醫院并未支付郭韶東加班費,構成欠薪等違法行為。郭韶東在2020年4月3日請假半天,工資應為4800元/月÷30天/月×(12.5+1)天=2160元,蓮花醫院欠薪344.16元。2.郭韶東入職后,蓮花醫院表示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周末加班無加班費,試用期結束后次月為郭韶東繳納社保,試用期結束后一年為郭韶東繳納公積金。蓮花醫院未依法為郭韶東繳納社保及公積金,該行為亦違法。3.蓮花醫院于2020年4月13日,單方作出開除郭韶東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蓮花醫院未經征求工會意見,單方解除與郭韶東的勞動關系,且在本案訴訟前未補正通知工會的程序,解除勞動關系程序違法。綜上,蓮花醫院應向郭韶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蓮花醫院辯稱,蓮花醫院并未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郭韶東無權要求蓮花醫院支付賠償金。理由如下:1.郭韶東于2020年3月31日與蓮花醫院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入職手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試用期工資1800元/月,試用期為三個月。2020年4月13日,郭韶東主動向蓮花醫院提出辭職申請,并于當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故本案系郭韶東主動自愿提出離職申請,而非蓮花醫院開除郭韶東,郭韶東主張蓮花醫院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2.郭韶東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入職,2020年4月13日離職,在職期間于2020年4月3日請假0.5天,4月4日至4月6日期間休清明節及周休共3天,4月12日周休一天,故郭韶東的出勤天數共計8.5天,其中2020年4月11日加班1天。蓮花醫院已于2020年5月11日向郭韶東全額支付薪資及加班費,不存在拖欠薪資及加班費的情形。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蓮花醫院固定于每月20日為新入職員工申報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因郭韶東于2020年4月13日已離職,蓮花醫院尚未來得及為郭韶東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而非拒絕為郭韶東繳納社保及公積金。綜上,郭韶東系主動自愿離職,郭韶東主張蓮花醫院應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48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在案的訴前調查筆錄、法庭筆錄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郭韶東于2020年4月1日入職蓮花醫院,工作崗位為新媒體運營專員,雙方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3個月。郭韶東于2020年4月13日離職。蓮花醫院于2020年5月11日支付郭韶東2020年4月1日至4月13日的工資合計2000元。郭韶東于2020年8月13日向廈門市翔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蓮花醫院支付郭韶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00元。廈門市翔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廈翔勞人仲案字[2020]第456號裁決,駁回郭韶東的仲裁請求。郭韶東不服該裁決,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郭韶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5元,由郭韶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蔡玉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洪燕貞)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