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民終9810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全技術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心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9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李潔瑜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于2020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安全技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克海、被上訴人齊心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才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全技術公司上訴稱,請求判令: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予以裁判;2.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齊心科技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關于本案事實。1.安全技術公司所采購警務亭的使用單位為寧波市公安局所屬各個分局,合同簽訂后齊心科技公司向安全技術公司交付了58個警務亭,寧波市公安局各分局使用后出現了大量問題。大部分警務亭均出現亭體漏水、玻璃膠開裂、吊頂不平整、移動門無法打開、可視對講機不可用等問題,導致警務亭無法正常使用,警務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由于警務亭的普遍性問題,安全技術公司對部分警務亭以抽查方式進行檢查,發現諸多問題。2.安全技術公司委托浙江省方正校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對齊心科技公司所交付警務亭進行了鑒定,在鑒定機構進行該次鑒定時,安全技術公司事先通知了齊心科技公司,并要求其共同參與,但該公司沒有到場。后鑒定機構出具了技術分析報告。該報告封面所載時間是鑒定機構的筆誤,未封裝成冊則是由報告系在一審開庭前一天晚上獲得、單位員工需對該報告復印進行了拆解而導致,因方正公司為專業的鑒定機構,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故其出具的技術分析報告所述鑒定內容真實。由該技術分析報告可知,案涉警務亭框架結構差距非常大,墻體、吊頂結構以及墻體、頂部部分檔料不完全符合招標文件的設計要求,墻體鍍鋅鋼板厚度、內墻體所用的鋁塑板質量不符合招標文件等。安全技術公司之前均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大部分款項,不存在故意賴賬的情形。因齊心科技公司交付的警務亭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故安全技術公司未付款,且可要求齊心科技公司承擔責任。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案涉警務亭不應被用于交易,安全技術公司之前的付款行為也無效。在安全技術公司提供了上述技術分析報告,對齊心科技公司交付的警務亭存在質量問題舉證證明后,如齊心科技公司不予認可,其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齊心科技公司既不認可上述鑒定報告,又不申請重新鑒定,顯然是為逃避責任。二、退一步講,即使齊心科技公司交付的警務亭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但還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1.還未交付的3個警務亭未達到付款條件,該3個警務亭是否實際制造完畢也未知。2.一審中,齊心科技公司認可當時雙方達成一致,5個未驗收警務亭的驗收需待3個未交付的警務亭全部交付之后再一并進行驗收,故5個未驗收警務亭所對應第二期、第三期款項的付款條件還未成就。3.落款時間為2019年7月29日的驗收單中有22個警務亭于一審開庭時還未屆滿驗收后一年的期限,故第三期5%質保金的付款條件還未成就。三、本案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來確定管轄法院。涉案合同建設的對象,需選擇建設地點、建設警務亭基礎、引入市電以及進行上部鋼結構的預制、亭體本身的裝飾裝修、電氣化安裝、監控安裝和竣工驗收等程序,故本案糾紛應為不動產合同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因涉案警務亭工程項目的施工地點均在寧波市,故杭州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應裁定駁回齊心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或裁定移送管轄。
齊心科技公司辯稱:一、案涉合同是買賣合同,而非不動產建設施工合同。關于管轄法院,雙方所簽訂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約定。且如安全技術公司認為一審法院管轄存在問題,應于答辯期間內提出,但其在整個一審審理期間均未提出該主張。二、案涉警務亭不存在質量問題。本案關于警務亭的供應涉及四份合同,前三份合同項下所供應的警務亭安全技術公司均進行了驗收,不存在問題。第四份合同項下的8個警務亭,其中5個已于2019年1月安裝完畢,并由第三方進行使用,至今已使用了兩年,故安全技術公司應當付款。對于剩余3個警務亭,齊心科技公司已完成生產并一直進行保管,業已產生保管費用。該3個警務亭未予安裝系因安全技術公司未找好安裝地點,一審時,齊心公司即表示只要安全技術公司找好安裝地點,齊心科技公司保證會將警務亭安裝好。三、安全技術公司所提出的質量問題,是警務亭在已使用了2年或3年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此系與產品后期保養、售后維修有關,而非交付的產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公共安全技術公司一審所提交《技術分析報告》的形式不規范,且相應內容不符合客觀實際,齊心科技公司不予認可。因此,一審判決安全技術公司支付貨款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應予以維持,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安全技術公司的上訴請求。
齊心科技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安全技術公司立即支付齊心科技公司貨款218307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00000元;二、訴訟費由安全技術公司承擔。一審訴訟中,齊心科技公司將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貨款金額變更為1913070元,并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00000元為暫計算款,實際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8日,安全技術公司依據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選定齊心科技公司為警務亭項目入圍單位。2018年10月24、25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一),其中約定甲方(安全技術公司)采購3×6M警務亭21個,單價95400元,總價2003400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齊心科技公司)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10017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901530元)的貨款,剩余5%(10017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齊心科技公司交付并安裝了警務亭。2019年1月16日,安全技術公司在驗收單上對采購合同一所涉警務亭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蓋章確認。
2018年11月2日、5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二),其中約定甲方(安全技術公司)采購3×6M警務亭10個,單價95400元,總價954000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齊心科技公司)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4770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429300元)的貨款,剩余5%(4770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齊心科技公司交付并安裝了警務亭。2019年1月16日,安全技術公司在驗收單上對采購合同二所涉警務亭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蓋章確認。
2018年11月15日、22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三),其中約定甲方(安全技術公司)采購3×6M警務亭17個,單價95400元,總價1621800元,3×8M交警亭5個,單價116600元,總價583000元,合計總價2204800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齊心科技公司)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11024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992160元)的貨款,剩余5%(11024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齊心科技公司交付并安裝了警務亭。2019年7月29日,安全技術公司在驗收單上對采購合同三所涉警務亭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蓋章確認。
2018年12月26日、28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四),其中約定甲方(安全技術公司)采購3×8M交警亭8個,單價116600元,總價932800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齊心科技公司)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4664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419760元)的貨款,剩余5%(4664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齊心科技公司交付并安裝了合同所涉8個警務亭中的5個。其余3個警務亭因安全技術公司未確定安裝地點而未交付和安裝。
另查明,安全技術公司已共向齊心科技公司支付貨款4181930元,其中采購合同一、二中的前95%貨款已付,采購合同三中的一期貨款即50%貨款已付,二期貨款即45%貨款已付27萬元。未付貨款總額為1913070元,其中采購合同一、二中的各剩余5%的質保金未付,采購合同三中的二期貨款即45%貨款未付722160元,三期貨款即5%質保金未付,采購合同四貨款932800元均未付。
一審法院認為:齊心科技公司、安全技術公司之間簽訂的四份采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一、關于安全技術公司主張的案涉警務亭質量問題。首先,雖然安全技術公司陳述用戶單位反映齊心科技公司交付的58個警務亭存在大量質量問題,但該案中,未看到用戶單位反映該問題的直接證據。其次,采購合同一、二、三所涉已交付、安裝的53個警務亭,安全技術公司已出具相應的驗收合格意見。第三,安全技術公司依據其提交的技術分析報告認為齊心科技公司交付、安裝的警務亭存在質量問題。但該技術分析報告:1.未封裝成冊,形式上欠嚴謹;2.封面載明時間為2020年6月17日,第17頁簽發日期為2020年6月19日,時間不一致,且安全技術公司提交該技術分析報告的時間為該案開庭時間即2020年6月18日,與簽發時間產生明顯沖突;3.未附帶鑒定機構即方正公司以及具體鑒定人員的鑒定資質材料;4.所涉分析對象僅為3個警務亭,而齊心科技公司已交付58個,分析對象明顯偏少,同時齊心科技公司認為安全技術公司還有多家合作單位在制作警務亭,難以確認該3個警務亭即為齊心科技公司交付、安裝的警務亭;5.從最終分析意見上看,亦難以得出案涉警務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結論。綜上,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涉警務亭存在明顯質量問題。如若安全技術公司堅持認為齊心科技公司交付的警務亭存在質量問題,可另案向齊心科技公司主張權利。
二、關于采購合同一、二、三所涉貨款。就采購合同一、二、三,安全技術公司在相應驗收單上已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且均已距驗收合格滿一年時間,故安全技術公司應足額支付該三份采購合同的合同款。安全技術公司認為驗收單只是形式上的驗收,齊心科技公司交付的警務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但未提交確實、充分證據佐證,對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
三、關于采購合同四所涉貨款。首先,齊心科技公司陳述其中5個已交付的警務亭安裝時間為2019年1月,安全技術公司陳述安裝時間為2019年2、3月。雙方陳述的安裝時間距本次齊心科技公司起訴已過去一年多時間,而安全技術公司仍未組織驗收,未有證據顯示未驗收系齊心科技公司的原因所致,同時,也未有證據顯示在此期間安全技術公司有向齊心科技公司提出警務亭的質量問題,參考案涉三份驗收單所涉警務亭安裝時間、驗收時間間隔,可以認定安全技術公司怠于驗收,故應視為該5個警務亭已驗收。安全技術公司應向齊心科技公司支付該5個警務亭的合同款。其次,關于尚未安裝的3個警務亭。根據安全技術公司一審庭審陳述,系因用戶單位未挖好安裝地點的地基所致;用戶單位地基未挖好,齊心科技公司確實安裝不了;若當時地基已挖好,該3個警務亭估計也早已安裝好。齊心科技公司一審庭審陳述,該3個警務亭已制造好,不是市場通用產品,無法賣給他人,承諾會按合同要求安裝到位,但是安全技術公司應當支付相應貨款。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安裝地點需安全技術公司通知齊心科技公司,但距合同簽訂時間點及約定的交貨期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安全技術公司仍未確定安裝地點以及通知齊心科技公司進行安裝,可以認定安全技術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同時考慮到案涉警務亭系定制產品,不能另作他用,基于公平合理原則及根據該案實際情況,安全技術公司應向齊心科技公司支付該3個警務亭的合同款。當然,齊心科技公司仍負有向安全技術公司交付、安裝該3個警務亭的義務。綜上,安全技術公司應向齊心科技公司支付采購合同四所涉8個警務亭的合同款。
四、關于齊心科技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安全技術公司未按約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齊心科技公司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起算時間,其中采購合同一、二未付尾款100170元、47700元從相應驗收單上安全技術公司蓋章日即2019年1月16日滿一年即2020年1月17日起算,齊心科技公司主張從2019年1月12日起算,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認可。采購合同三未付二期合同款722160元應從相應驗收單上安全技術公司蓋章日即2019年7月29日往后計15日的次日即2019年8月14日起算,齊心科技公司從2019年9月3日起算,于法無悖,一審法院予以認可。未付三期合同款110240元從相應驗收單上安全技術公司蓋章日2019年7月29日滿一年即2020年7月30日起算,齊心科技公司主張從2019年9月3日起算,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認可。采購合同四的合同款932800元從起訴之日即2020年4月10日起算為宜,齊心科技公司主張從2019年2月10日起算,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認可。關于違約金計算標準。一審庭審中,齊心科技公司明確計算標準為年利率6%。一審法院以案涉采購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標準為基礎,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對齊心科技公司主張的該計算標準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判決如下:一、安全技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齊心科技公司貨款19130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722160元,從2019年9月3日起,另147870元從2020年1月17日起,另932800元從2020年4月10日起,另110240元從2020年7月30日起,均按年利率6%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二、駁回齊心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904元,減半收取11452元,由齊心科技公司負擔407元,由安全技術公司負擔11045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安全技術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齊心科技公司沒有提交證據材料。安全技術公司為證明其上訴主張,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材料:1.承包協議,共6份,擬證明齊心科技公司承攬的是不動產建設;2.投標文件,擬證明齊心科技公司承攬了不動產的建設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經質證,齊心科技公司認為:首先,該些證據不是新證據;其次,對形式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1為安全技術公司與其他公司就警務亭安裝的地基、電氣、監控等簽訂的協議,與本案無關,安全技術公司將警務亭比照為不動產,實際是偷換了概念,有關質量標準的約定是對產品本身提出的質量要求,安全技術公司據此推導警務亭為不動產完全錯誤。經審查,本院認為,證據1中的合同雙方均非本案當事人,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其證據效力。對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要證明的對象和目的不予確認。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90元,由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申請退回多余的費用。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李潔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韓景挺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