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02執6668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遼寧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陳則全、孫小玲企業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遼0102民初743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遼寧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陳則全、孫小玲償還本金10106300元及利息等費用。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詢了被執行人遼寧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陳則全、孫小玲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信息,并將被執行人遼寧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將被執行人陳則全、孫小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名單。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查封了被執行人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的9處房產及1處土地;于2019年7月19日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陳則全名下位于沈陽市皇姑區的房產。因哈爾濱的房產及土地標的額明顯大于本案被執行人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應承擔的數額,申請人不申請對該房產的拍賣。經查,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繼續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目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可予以終結,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具備后再恢復執行。如發現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持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長殷菲
執行員王飛
執行員王誠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國帥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