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峨眉山市自然資源局其他(資源)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川1102行初47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訴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資源局罰款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照法〔201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李巨
審判員萬敏
審判員曹銀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賀敬晴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