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惠英與卜向東、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13民初2535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惠英與被告卜向東、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惠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維峰、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卜向東、園林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惠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其損失為醫療費10647.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5天×50元/天)、營養費2700元(90天×30元/天)、護理費10800元(90天×120元/天)、誤工費34601.58元(59317/12×7)、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860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卜向東、園林公司賠償。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3日7時55分許,卜向東駕駛園林公司所有的蘇B×××××中型普通貨車,在無錫市市政公用集團門口路段停車開門時與宋惠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宋惠英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卜向東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卜向東、園林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責任認定無異議,本次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本次訴訟醫療費金額中的10617.77元予以認可,對于無正規發票的30元不予認可;對住院天數無異議,伙食補助費標準認可30元/天;對營養費無異議;對護理期無異議,標準認可80元/天;交通費認可100元;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無法證明是否實際經營,誤工費認可2020元/月;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法法院認定事實
2019年6月23日7時55分,卜向東駕駛園林公司所有的蘇BN8185中型普通貨車,在無錫市解放東路市政公用集團門口路段開車門時與宋惠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宋惠英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卜向東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蘇BN8185中型普通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園林公司,事發時,該車輛由卜向東駕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經司法鑒定,宋惠英傷情評定為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誤工期210天。
關于誤工費,宋惠英提供營業執照,其為無錫市美杰服裝廠投資人,要求按照制造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9317元計算誤工費。
具體項目
當事人主張(單位:元)
相應證據或
計算方法
法院認定
(單位:元)
醫療費
10647.77
醫療費票據
30元手吊帶系合理費用,法院認定醫療費10647.77
營養費
30元/天×90天
一致認可2700
住院伙食補助費
50元/天×5天
法院認定250
護理費
90天×120元/天
法院認定護理費標準80元/天,合計7200
誤工費
34601.58
按制造業行業標準計算
法院認定誤工費按照2019年江蘇省城鎮私營單位制造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9317元計算,合計34601.58
交通費
法院酌定300
總計
59499.35
55699.35
判決結果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宋惠英55699.35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為300元、鑒定費1860元,合計2160元(已由宋惠英預交),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負擔,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款直接給付宋惠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倪天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岸奇
書記員鄒琳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