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與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青2801民初572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開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臺公司)及第三人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瑞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泰開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10月10日,被告東臺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該案移送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審理。2019年10月30日,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991民初609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審理。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凱、解東志;被告東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美怡、高松;第三人南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祥、王志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設備款399萬元并賠償原告遲延付款期間的違約損失191160元(暫計算至2019年9月25日,需計算被告實際付款之日),合計4181160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擔保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原、被告雙方及設計方青海晟銘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就簽訂《鋰資源110KV輸變電工程(變電站工程)110KV模塊化變電站技術規范技術協議》,約定由原告根據該項技術協議約定的供貨范圍、技術參數和性能要求為被告鋰資源110KV變電站工程供應設備并提供安裝調試技術培訓等內容。協議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開具了96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及時組織加工生產交付設備并履行了安裝調試技術培訓等義務。2018年8月被告通知試車運行,經原告安裝調試后設備投入運行且通過被告驗收,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尚拖欠原告384萬元貨款未付,經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告現場需要,雙方協議增加網絡安裝裝置2臺,價格15萬元,后原告依約交付2臺網絡安全裝置并于2018年7月22日經該項目現場監理單位及安裝方簽字確認。該2臺網絡安全裝置已隨鋰資源項目整體運行驗收合格,但至今被告尚未支付該15萬元,鑒于上述情況,被告尚欠原告設備款399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均未給付,原告認為,被告遲延付款的行為已屬違約,違反了合同約定和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權益。
庭審中,原告將利息訴求變更為:利息按照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75%計算的,從2018年12月10日(被告給原告發送工作聯絡函時間)計算至第一次開庭時間2020年4月30日,貨款本金是3986120.69元(包括補充協議里面的增加的設備款146120.69),自2020年4月3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此期間的違約金承擔請法庭酌情考慮。
被告東臺公司辯稱,一、關于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支付設備款399萬元的主張,被告認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首先,原告訴訟請求中剩余設備款的金額有誤,與事實不符。2018年1月12日,雙方簽訂《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合同5.1條約定合同總價為含稅價9600000元。2018年8月1日,雙方簽訂《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增加采購2套網絡安全監測裝置,2.1條約定總價為含稅價150000元。2019年7月13日,雙方簽訂《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補充協議二》(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二),因國家增值稅稅率調整,雙方對補充協議做了變更,將協議總價變更為含稅價146120.69元。結合三份合同可以計算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項目合同價款總計9746120.69元,截止目前,被告已經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為5760000元,剩余合同價款應當為3986120.69元,并非原告主張的3990000元。其次,原告存在諸多違約行為,剩余合同價款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被告不能付款。1.原告逾期提供土建條件圖,接續圖要求等資料,影響設計計時工進度,已經構成違約。根據《采購合同》6.1條約定,合同簽訂后10天內,原告向被告提供土建條件圖、接線圖要求等資料,但根據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發送《聯系函》顯示,第三方青海晟銘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反饋,原告未按合同時間履行上述義務,嚴重影響設計及施工進度,構成違約,且表示交貨時間不變,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2.原告逾期供貨。已經構成嚴重違約。根據《采購合同》6.3條約定,原告收到被告發出的交貨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貨物運至原告廠內,但事實上,2018年3月22日,在原告會議室,就關于供貨時間節點,雙方進行談判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記載,原告承諾所有設備于4月20日具備發貨條件,4月25日發完所有設備;鑒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貨,被告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2018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諾函》,表示難以按期交貨,深表歉意,承諾的發貨時間與《會議紀要》一致。根據原告提供的《發運清單》,顯示發運日期為2018年5月21日,被告于5月27日至29日陸續收到。2018年5月29日,進行了開箱,但是由于所提供的隨機資料不符合編制要求,進行了整改。最終于2019年1月13日完成形式驗收單的簽署,明確記載:隨機資料驗收不合格,后續整改。截止目前,原告仍然不能提交符合條件的隨機資料。可見,原告實際供貨時間,不但超過合同原本的約定,也超過原告自己的承諾,構成嚴重違約。3.貨物至今不滿足驗收條件,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5.2條約定,合同明確約定付款期限和方式(引用條款:A、合同生效后7天內,乙方提供合同總價10%銀行保函給甲方作為履約保函,保函時長為6個月,甲方收到銀行保函7日內付總金額的30%給乙方,即288萬元整,作為預付款;B、甲方根據項目整體推進情況提前10日書面通知乙方發貨,乙方將制造完成的設備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后,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給乙方,即288萬元整,作為到貨款;C、供貨范圍內所有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7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0%,即96萬元整,作為質保金。質保期限為一年,質保期滿且乙方所供產品無質量問題的前提下甲方無息支付給乙方)。截止目前,原告提供的三端光纖縱差保護裝置在調試過程中燒毀,無法完成更換,原定A/B設備中僅有一套能正常使用,一旦發生另一套設備損壞,將給被告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在調試階段應當負有更換的合同義務。但是原告至今尚未履行更換義務,導致本項目至今尚未驗收合格。尚未驗收合格的項目,質保期當然也是沒有起算。因此,合同約定的調試款和質保金,均不滿足支付條件。另外,根據《補充協議二》明確約定,被告付款的條件為原告出具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原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合同約定的發票。因此,《補充協議二》約定的合同價款付款條件尚未達成。4、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有權直接從合同價款、質保金中扣除上述各項違約行為的違約金。根據《采購合同》6.3條約定,最終交貨期為2018年3月20日之前。結合《采購合同》4.4條約定,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10日內,交付給甲方??梢姡?.3條的最終交貨是以驗收合格為前提的。截至目前,項目沒有驗收合格,就不能視為完成交付貨物。由此計算,自2018年3月21日至今(暫算至開庭日2020年4月30日),已經逾期770天。根據《采購合同》11.1條約定,逾期交貨,每延誤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二的違約金;一個月之后,按照每日千分之二點五支付違約金。達到30天以上的,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總價的30%承擔違約金。根據《采購合同》11.8條約定,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合同價款、質保金中扣除。被告有權扣除共計21538926.73元,分項計算如下:(1)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共計30天,合同總價9746120.69元×0.2%×30天=584767.24元;(2)2018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計740天,合同總價9746120.69元×0.25%×740天=18030323.28元;(3)合同總價9746120.69×30%=2923836.21元。綜上,鑒于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屢次違約,被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扣除違約金,目前違約金金額遠高于剩余款項,因此,被告不存在其他付款義務。
二、關于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支付違約損失191160元的主張,被告認為,缺乏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依據。本案中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原告尚未履行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被告付款條件不能成就,被告并非遲延付款,原告無理由向被告主張延遲付款期間的違約損失。本案系因原告的違約造成雙方合同履行爭議,且被告多次提出由原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設備及資料,原告對被告要求置之不理,對其提供的設備不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如原告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雙方之間的糾紛不會發生,因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也應當由原告承擔。綜上,被告認為原告的陳述與本案事實嚴重不符,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南瑞公司陳述稱:1.原告依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向第三人采購了由第三人生產的NSR-304T相應設備,第三人已將原告采購的設備進行了交付,并且在第三人所交付的相應設備完全符合原、被告雙方技術協議第二十三頁記載的所有技術要求,第三人交付的設備也具有相應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我們認為第三人與該案的聯系是買賣合同關系,第三人已經履行全部供貨義務。2.針對被告剛才提出的三端光纖縱差保護裝置燒毀的問題,第三人需要強調的是首先被告并未明確燒毀原因,其次在2018年12月10日由被告向原告發送的工作聯系函已明確所有設備已正常投入運行。
被告東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110KV模塊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按照反訴原告要求更換損壞以及未達到國網監測標準的設備,并提交反訴人在合同中要求提供的資料;2.反訴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于2018年1月12日簽訂了《110KV模塊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反訴被告提供的三端光纖縱差保護裝置在安裝調試過程中燒毀。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反訴被告在調試階段應當負有更換三端光纖縱差保護裝置的合同義務,應當履行按照合同要求向反訴原告提供相關設備資料。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提交了110KVGIS設備、中性點成套設備、站用干式變壓器、主變預制艙、無功率補償裝置、生活預制艙及艙內設備的隨機資料,但均不符合反訴原告的要求,且主要問題集中在:資料正本不是原件、資料未蓋公章、資料不詳實,排版不附合要求等。還有部分設備的資料反訴被告從未提供,主要為:10KV預制艙及艙內設備[10KV高壓開關柜(天水長城)、10KV并聯電容器(天津成瀚)]、二次設備(南瑞部分)預制艙及艙內設備(計算機監控系統、線路保護裝置、母線保護裝置、變壓器保護裝置、線路故障測距柜、故障錄波柜、時間同步裝置、電量采集裝置、直流電源系統、視頻監控系統、通訊設備)的隨機資料。綜上所述,反訴被告提交三端光纖縱差保護裝置質量不符合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拒不提供相關設備資料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為維護反訴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反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反訴原告要求更換損壞以及未達到國網監測標準的設備,并提交上述資料的反訴請求。
庭審中,反訴原告東臺公司對訴求進行了明確:要求反訴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達到驗收合格的標準,提供的資料在反訴狀中進行了羅列。
原告泰開公司針對反訴辯稱,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系對原、被告雙方《采購合同》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倒置,違背了事實,沒有合同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反訴請求。1.事實上本案原告提供的設備均系根據被告的《技術協議》第22頁中“4.2.3.2110KV線路保護部分及《采購合同》第4頁中序號13規定的技術設計方案進行響應,并且按照技術協議要求是唯一確定提供”。本案原告向被告實際供應了符合合同約定的設備產品(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均是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對此,被告方提供的證據12第41頁顯示“驗收合格”可以印證被告方是認可的。至于設備產品是否能夠達到被告所謂的“國網監測標準”及并網要求,那應該是被告方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就應該充分評估科學決策,如果不符合國網監測標準,那么在項目規劃設計之初就應該做出調整,而不是完成采購并已安裝到位了,回過頭來說這個設備不符合“國網監測標準”,把這個責任歸咎于原告方,實屬強人所難,違背了合同簽署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2.本案系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原告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產品,即視為完成主要合同義務,涉案的線路保護裝置NSR-304三端光纖縱差保護器燒毀系被告的施工單位操作失誤導致,并非產品本身質量問題導致,因此并不符合《采購合同》第8.1條第C項的規定,原告方作為設備供應商不負有免費更換的合同義務。3.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就被告方所述的NSR-304三端光纖縱差保護裝置的更換,原告方及第三人都曾積極協助被告做出變更方案,但是需要進行停電施工,實際情況是被告不能夠協調當地供電部門對涉案變電站進行停電施工,最終導致無法更換,而本案原告系設備供應商,第三人系設備生產商,并非涉案項目的業主單位,不具備協調當地供電部門停電供電的資格和能力。因此,從現實角度看,原告無法完成被告反訴的請求事項。至于相關資料,如果被告方不慎丟失,原告方愿意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向被告再提供一套完整的隨機資料。綜上所述,被告的反訴請求違背事實,沒有合同依據,系惡意拖欠貨款的行為,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其反訴請求。
第三人南瑞公司針對反訴陳述稱,1.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第一項并沒有達到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訴訟請求具體明確的標準,請求法庭要求反訴原告對訴請第一項中更換設備及未達標準設備進行明確,以便于第三人發表意見。反訴原告明確反訴請求為: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完成涉案設備的驗收合格。第三人陳述意見,訴訟請求是否明確由法庭判斷。2.第三人認為反訴原告要求更換損壞設備沒有事實依據,提醒法庭注意,由反訴原告提交的海電實業公司的說明,在該說明中明確載明因施工及設備制造原因造成五塊插件燒毀,同時結合反訴被告的答辯意見,該燒毀原因是由反訴原告委托的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另外,第三人在2018年12月就已經將反訴被告增補采購的五塊板件發送給了反訴被告。3.反訴原告所稱的未達到國網檢測標準的設備沒有事實依據,反訴原告至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由第三人供應的NSR-304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相反根據反訴原告提交的本訴證據20中的由反訴原告向國網青海電力公司的請示報告中明確記載反訴原告經向國內其他生產商詢問,保護裝置均未得到國網檢測,且該裝置在青海省海西州多個變電站使用??梢姺丛V原告對并不具備所謂國網檢測的事實是明確知悉的。同時,根據第三人的舉證,電網在2019年6月24日才下發通知,對相應設備進行檢測,第一次庭審后第三人已經取得了許昌開普實驗室的檢測報告,結論為合格。4.關于資料的問題,第三人的設備相關的合格證均是隨機同時交付的,并且第三人在2018年4月20日通過郵件的方式將第三人的相關資料向反訴被告又進行了整體交付。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2日,甲方東臺公司與乙方泰開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編號為鋰資源字:XMH-2018-002《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約定,合同標的物及供貨范圍:甲方向乙方采購1臺(套)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用于對甲方的鹽湖鋰、鉀硼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的生產所需。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主要配置及品牌、材質等要求詳見雙方簽署的《技術協議》,設備的具體規格、型號、材質、數量及價格在合同第三、四頁中作了詳細羅列。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3.1本合同產品必須按照技術協議所列國家及行業最新標準設計、制造,設備應當滿足甲方的生產要求,否則甲方有權要求更換或者退貨,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設備硬件費用、運輸費用和人工費用等。3.2乙方應保證產品在材料及制造工藝方面沒有任何瑕疵,產品質保期為自產品調試運行完成并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的12個月。設備安裝、調試及驗收:4.2設備進場安裝時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可派專業技術人員全程指導,參與調試把控安裝質量關鍵點。直至運行合格。4.4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10日內,乙方通知甲方進行現場驗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交付給甲方。4.5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4.5.1標準按附件技術協議提供的設備清單及技術參數以及乙方關于設備的介紹、說明書、樣機等標準進行驗收。驗收程序約定了預驗收、貨到現場的初步驗收及最終驗收,最終驗收約定為,貨到甲方現場后5日內,乙方委派設備工程人員到甲方工廠完成指導安裝、調試,經甲方確認最終通電調試合格為最終驗收合格。5.合同價格及付款:5.合同總價為含稅價9600000元整。本合同為固定價,不隨市場變化而調整。5.2付款期限及方式A.合同生效后7天內,乙方提供合同總價10%銀行保函給甲方作為履約保函,保函時長6個月,甲方收到銀行保函后7日內付合同金額的30%給乙方即2880000元整作為預付款;B.甲方根據甲方項目整體推進情況提前10日書面通知乙方發貨,乙方將制造完成的設備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后,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給乙方即2880000元整作為到貨款;C.供貨范圍內所有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7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給乙方即2880000元整作為調試款;D.其余合同總價的10%即960000元整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滿且乙方所供產品無質量問題的前提下甲方一次性無息支付給乙方。E.乙方在收到設備預付款之后5個工作日內開具稅率為17%的合同總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方,否則,甲方可以拒絕后續付款,并免除未付的責任。F.乙方自收到甲方要求運輸設備的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下列單據和資料給甲方:(a)裝箱單原件;(b)制造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書和數量證明書;(c)設備總裝圖和部分零配件圖紙、電器原理圖等,數量根據甲方所需;(d)其他甲方要求的資料。6.交貨前準備及交貨期限,6.1合同事10天內,乙方向甲方提供土建條件圖、接線圖要求等資料,甲方應在收到后10日內作出修改或同意的書面回復。6.3最終交貨期為2018年3月20日之前,具體到貨時間為自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交貨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乙方將貨物運至甲方廠內,乙方應在產品裝運前5日內以傳真方式將合同號、產品名稱及發貨時間等通知甲方;產品裝運后12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將合同號、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運輸工具及啟運時間通知甲方。貨到甲方現場后5日內,乙方委派設備工程人員到甲方工廠完成設備的指導安裝、調試工作。8.保修服務,8.1A.質量保修期一年,自設備經甲方最終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出現本合同約定事由的,質量保修期相應順延。C.質保期內,設備本身出現質量問題或由于設備本身質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限內完成維修或更改,由此產生的施工費、人工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11.違約責任,11.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貨、安裝,每延誤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一個月后,每延誤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5‰的違約金。乙方未按期交貨、安裝達30日以上,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當無條件返還已收的合同款,乙方除應當按照前述約定承擔違約金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總價30%承擔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額。11.2因乙方原因導致交付的單項設備設施、備品件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或甲方無法使用的,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限內無償更換至符合約定。如果經更換后甲方仍無法使用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及技術協議中有關設施設備、備品備件應有的價格進行賠付,造成甲方其它損失的,乙方還應支付賠償金額。13.合同生效,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并蓋章后生效。該合同還約定了爭議及其他條款。合同上加蓋有“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及雙方單位委托代理人的簽字。
2018年1月,買方東臺公司與設計方青海晟銘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及賣方泰開公司簽訂一份《鋰資源110KV輸變電工程(變電站工程)110KV模塊化變電站技術規范技術協議》(以下簡稱技術協議),約定,2.工程概況,2.3工程建設規模及主接線1,主變:最終容量為2×20MVA,本期容量1×20MVA,2.4工程地點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區,鋰資源廠區內預留位置建設110KV變電站,周圍無市政基礎設施和規劃的重要建筑物設施。同時,合同還約定了供貨范圍、模塊化預艙、供貨清單、設備配置一覽表、必備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的儀器表供貨表、常規變電站監控系統網絡結構及組網方式專項應答文件、母線保護、變壓器保護、故障錄波、時間同步裝置、預制艙體等。該技術協議上加蓋有三方的公章。
2018年8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雙方于2018年1月12日簽訂的《采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甲方因實際生產需要,需增加2套網絡安全監測裝置,產品型號為PSSEM-2000S,含稅總價(16%稅率)人民幣150000元,不含稅稅總價人民幣129310.35元。合同約定了付款期限、方式及交貨、安裝期限。該補充協議上加蓋有原、被告公司合同專用章。
2019年7月13日,原、被告再次簽訂一份《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采購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二)約定,雙方在履行《采購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因國家增值稅稅率調整,雙方合同的總價、付款、發票開具等條款作相應變更。一、變更部分1.協議總價按現行國家稅率政策對未開票部分以13%稅率計稅,減去稅額差后未開具金額變更為146120.69元。鑒于上述原因,原協議補充2.1條中協議總價變更為“此補充協議的總價為含稅價146120.69元”。此協議中標的物及供貨范圍內設備付款約定變更為:A.原合同標的物,供貨范圍內設備及本協議約定的標的物、供貨范圍內設備全部運抵甲方指定地點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協議總價的60%即87672.41元,作為到貨款。B.原合同標的物,供貨范圍內設備及本協議約定的標的物、供貨范圍內設備調試完畢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即43836.21元,作為調試款。C.其余合同總價的10%即14612.07元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滿且乙方所供產品無質量問題的前提下甲方一次性無息支付給乙方。該補充協議(二)上加蓋有原、被告公司合同專用章。
2018年2月12日東臺公司給泰開公司出具《聯系函》,載明:根據雙方合同第6.1條約定,合同簽訂10天內,乙方向甲方提供土建條件圖、接線圖等資料。但泰開公司至今未能將所有設備、系統等問題進行全部反饋,嚴重影響設計及工程施工進度。按合同約定泰開公司已違約,請泰開公司及時規范的提供設備及系統的提資條件。2018年3月22日,泰開公司出具《談判會議紀要》,參會人員有泰開公司及東臺公司工作人員,內容為:110KVGIS預制艙、二次設備預制艙及其他艙體設備完成75%;110KVVGIS設備已完成80%;110KV變電站變壓器已完成生產;其他乙方外購設備現場未見。乙方承諾110KV模塊化變電站所有設備于4月20日具備發貨條件,并于4月20日開始發貨,4月25日發完所有設備,關于設備的運輸及可能遇到的制約條件由乙方自行解決,鑒于乙方未能按時交貨,甲方將保留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2018年3月23日,泰開公司給東臺公司出具《鋰資源項目履約承諾函》,載明:通過對設備和艙體實際生產進度情況核實,實難按期交貨,并承諾該項目的設備及艙體于4月20日開始組織發運工作。4月25日發貨完成。
2018年5月29日東臺公司對泰開公司的設備進行開箱驗收,并出具驗收單,載明:對泰開公司提供的設備經驗收意見為:驗收合格,隨機資料驗收不合格,后續整改。驗收單上有使用部門、物資部、設備組、監理單位人員的簽字。發運清單上載明的發貨時間是2018年5月21日。2018年8月10日,東臺公司要求泰開公司派出技術人員于2018年8月16日前進行合同內設備的試車調試工作。2018年10月25日東臺公司向泰開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內容為由泰開公司提供的高壓電氣設備已正常投入運行,在運行中存在如下缺陷,南瑞后臺監控鹽東T璟線主副表、1#主變高低壓側電能采集讀數無顯示、功力因數顯示負值、警告音箱無聲音警示,具體未完成工作有:六氟化硫氣體檢測儀需更換、線路保護柜裝置的更換。2018年12月10日東臺公司向泰開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內容:貴公司承接的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110KV的輸變電工程,由貴公司提供的所有設備已正常投入運行。2018年3月28日,東臺公司再次給泰開公司出具《工作聯系函》,內容為:貴公司提供的高壓電氣設備已正常投入運行后,因前期南瑞線路保護柜安裝過程中燒毀的保護模塊需停電更換,國網未批復我公司上報的停電計劃。為此我公司需貴公司提供南瑞線路保護柜保護裝置板件的鑒定報告,并已經多次聯系貴公司相關人員,一直未提供,及時提供我公司所需資料。2019年4月8日第三人南瑞公司對東臺公司提出的問題在該《工作聯系函》回復,手寫內容為:線路保護板件作為線路保護裝置的組成部分國網未要求做檢測,我公司提供的NSR-304T線路保護裝置經過國網電科院實驗室檢驗中心檢測,并出具型試試驗報告和數字模型試驗報告,完全滿足要求的線路保護裝置。該手寫回復加蓋有南瑞公司銷售合同專用章。
2018年7月30日,第三人南瑞公司向泰開公司、東臺公司出具《關于青海110KV鋰資源站線路保護技術說明》,內容為:感謝貴公司在青海東臺110KV鋰資源項目中使用我公司監控及保護設備,110KV鋰資源變電站是接330KV鹽湖變和110KV鋰業東臺變,該項目在招標規范(4.2.3.2110KV線路保護)中明確要求應標廠家使用三端光纖縱差保護,我公司使用的三端光纖縱差保護NSR-304T應標,該保護是經過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實驗驗證中心型式試驗檢測,適合“T”型接線的110KV線路,滿足現場運行要求。在國網保護裝置檢測的公示平臺上(國網開普實驗室)截止到2018年7月30日沒有組織過三端光差保護裝置檢測,也沒有公示過三端光纖光差保護過檢的型號,我公司三端光纖縱差保護NSR-304T在全國范圍內都有使用經驗,如我公司所供的三端光差保護在運行期間出現問題由我公司負責,若最終沒有通過國網標準檢測,我公司承諾免費更換成通過檢測的裝置及和程序。
第三人南瑞公司向本院提交由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實驗驗證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樣品:NSR-304高壓線路保護裝置,經質量檢驗,所檢項目:保護性能實驗、保護功能試驗等,檢驗結果符合檢驗依據要求。該檢驗報告中加蓋有“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實驗驗證中心檢驗報告專用章”并有檢驗人員、主驗人員及審核人員、校對人員和批準人員的簽字。同時,南瑞公司還出具了由國電南瑞南京控制系統有限公司制造的高壓線路保護裝置NSR-304T-G,委托許昌開普檢測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繼電保護及自動化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中心出具《檢驗結論》,載明:所有試驗項目數據經國家電網公司專家評審委員會評議后,檢驗結論為合格。該檢驗報告上加蓋有“許昌開普檢測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專用章”用主檢人員、校核人員、審核人員的簽字。
南瑞公司出具《格爾木東臺鋰資源110KV電站工程板件說明》,內容:格爾木東臺鋰資源110KV璟瀾變為T接線,對側為330KV鹽湖變,110KV東臺變。由于前期將330KV鹽湖變110KV線路保護屏安裝于110KV東臺變,110KV東臺變線路保護屏安裝于330KV鹽湖變,在單裝置調試時,南瑞科技及設計人員確認后,建議更換屏柜,但最終沒有采納建議,只更換了裝置。9月5日晚……在A/B套保護裝置未斷電情況下,調試人員短接5/6號端子,導致A套保護裝置RP1356A1插件斷電器瞬間動作次數過多被燒毀。9月6日,330KV鹽湖與東臺變做保護聯調,南瑞公司和格爾木海電實業負責人建議將B套RP1356A1板件換到A套保護裝置后再進行保護聯調試驗,但調試人員堅持不換直接加電流量做,導致A套保護裝置RP1351A插件和RP1352A1插件被燒……。
2018年11月28日,南瑞公司與泰開公司就青海鋰資源項目中南瑞公司所提供設備出現的三個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參會人員分別是青海市場部經理呂強、西北工程部經理柴長清、泰開公司銷售部經理陶登江、法務部主任孔學雷。問題:1.SP6探測設備未按照技術協議中要求的廠家供貨;2.現場調試安裝中304T板件燒壞5塊,對板件補發安裝;3.光線路板傳未按照技術協議中規定的參數提供。協商解決方案為1.SF6探測設備自雙方簽字后15日內發到現場,更換時間以業主方停電時間為準。2.補發5塊304T燒壞的板塊,雙方簽字后7日內發到泰開公司,更換由南瑞公司負責,更換時間以業主方停電時間為準。3.對于光線傳輸型號問題,泰開公司對南瑞公司做出增補3萬元合同,待項1的項2問題解決后雙方簽訂增補合同,付款時間節點為業主給泰開公司付款后。
2018年12月10日,南瑞公司出具《青海鋰資源110KV變電站燒毀保護板件增補說明》,內容:青海鋰資源110KV變電站工程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南瑞NSR304T線路保護裝置有5塊板件燒毀,具體燒毀原因及過程前期已經出具說明文件,我公司承諾免費增補第一塊燒毀的板件,為了配合現場盡快解決問題,我公司先將燒毀的5塊板件發給貴司,請貴司協調其他4塊板件的費用增補。
另查明,東臺公司申請本院到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海西供電公司及格爾木海電實業有限公司調取國家電網對三端光纖差動保護裝置未批復的原因及事情經過,經本院調取,海西供電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內容:110KV鹽東線、鹽東T璟線配置兩套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SR-304T高壓線路保護裝置,2018年9月5日110KV鹽東線、鹽東T璟線投運時,由于第一套保護裝置插件損壞,故僅投運第二套保護裝置。由于第一套保護裝置插件未更換,第一套保護裝置至今仍未投運。海電實業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內容:由南瑞公司生產的NSR-304T線路三端光纖差動保護裝置未經過國家電網公司調控中心檢測,經多方協調,于8月8日停電接入,后在停電接入期間,因施工及設備制造原因,造成330千伏鹽湖變110千伏鹽東線、110千伏東臺變110千伏鹽東線、110千伏璟瀾變110千伏鹽東T璟線三端光纖差動保護裝置A套5塊插件燒毀。我公司安排專人前往國網青海省檢修公司辦理停電施工方案時,被告之,必須提供該三端光纖差動保護裝置的國家電網公司合格檢測報告,否則停電后不予恢復供電。
還查明,被告東臺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已給原告泰開公司開具了96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貨款3986120.6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反訴原告)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從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原告(反訴被告)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110KV模塊化變電站設備隨機資料,即10KV預制艙及艙內設備[10KV高壓開關柜(天水長城)、10KV并聯電容器(天津成瀚)]、二次設備(南瑞部分)預制艙及艙內設備(計算機監控系統、線路保護裝置、母線保護裝置、變壓器保護裝置、線路故障測距柜、故障錄波柜、時間同步裝置、電量采集裝置、直流電源系統、視頻監控系統、通訊設備)交付給被告(反訴原告)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40249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青海東臺吉乃爾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賀敏紅
審判員裴淑文
審判員譚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欣蔚
書記員包烏日古木勒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