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與云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設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328民初1167號
判決日期:2021-03-11
法院:云南省元謀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元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元謀工管委)與被告云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投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投五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設計院)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元謀工管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阮堯、李婷,被告水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峰、李鳴,被告建投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偉業,被告中南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元謀工管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給原告元謀工管委經濟損失1496236.66元;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三被告在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中作為聯合體投標。其中水投公司系該聯合體的牽頭單位。2017年12月1日,原告元謀工管委組建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小組,確認三被告組成的聯合體為項目成交社會資本,至2018年1月10日完成談判工作,原、被告雙方就擬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達成了一致修訂意見。采購結果公示后,元謀工管委于2018年1月22日向三被告聯合體發出了《成交通知書》,通知三被告聯合體于30日內簽訂合同。此后,元謀工管委多次與水投公司進行談判,均未能簽訂合同。2019年4月1日,水投公司向元謀工管委發出《放棄中標申請函》,表示不再參與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因三被告未按《成交通知書》與元謀工管委簽訂合同,至其表示退出項目時已超過投標文件有效期,給元謀工管委造成了損失,應當對元謀工管委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水投公司辯稱,原告元謀工管委采用PPP模式來實施涉案項目的招標不當。招標文件僅僅是對PPP社會資本方資格的審查,缺少實質性內容和主要條款,中標后雙方必須進行合同條款的磋商,無法在30日內完成合同簽訂。招標規模嚴重虛高,不具有可執行性,元謀工管委又不接受三被告提出的合理化設計方案,才導致了2019年2月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因此,締約過失的責任在于元謀工管委,損失應由元謀工管委承擔。本案爭議的招標之前發生過一次失敗的招標,招標代理費是不是因本次招標而產生的費用無法確定,且招標代理不是必須采用的方式,招標代理費4.5萬元不應當由三被告承擔。咨詢費發生在2016年,當時三被告尚未參與該項目,不應當由三被告承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項目資本金是非債務資金,不應當計算利息。勘察文件審圖費和施工圖審圖費、勘察費均發生在三被告參與投標之前,不是項目必然發生的費用,且可以在后續項目中使用,不應當由三被告承擔。造價咨詢費發生在三被告參與投標之前,且系元謀工管委申報建設規模虛高導致造價咨詢結果失實,應由元謀工管委自行承擔。新增審圖費系元謀工管委糾正PPP模式錯誤增加的支出,應由元謀工管委自行承擔。
被告建投五公司、中南設計院的答辯意見與水投公司一致。
當事人圍繞著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對原告元謀工管委提交的證據,被告水投公司、建投五公司、中南設計院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水投公司、建投五公司或中南設計院有異議的,本院認定如下:
第一組證據材料2招標報名登記表、聯合體協議書、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次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公告、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次)延期公告、1號補遺書、《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次招標)招標文件,網上遞交投標文件回執、被告融資方案、《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次招標)評審報告、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談判備忘錄、《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次招標)成交公示、定標意見書、成交通知書,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能夠證明三被告組成聯合體投標,由水投公司代表聯合體參與資格預審、投標、磋商、簽署合同等,聯合體在規定時間內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通過資格預審后又遞交了投標文件,2017年12月14日,由評審小組綜合評審后確定三被告為第一候選社會資本方,2018年1月10日原、被告雙方就擬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達成一致修訂意見,成交通知書于2018年1月22日發給三被告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證據材料3《工作聯系函》《放棄中標申請函》《說明函》,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能夠證明三被告中標后未按約定時間與元謀工管委簽訂《PPP項目合同》,經多次催促,水投公司分別于2019年4月1日和4月8日發函給元謀工管委,稱其不再參與元謀縣小雷宰工業聚集區供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證據材料4《政府采購代理合同》《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咨詢服務合同》及發票,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能夠證明元謀工管委為進行該項目招標前期工作,與云南盛發工程建設招標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簽訂采購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費用4.5萬元,與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簽訂項目咨詢服務合同,約定咨詢費用38萬元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證據材料5《國開發展基金資金管理使用協議》《國開發展基金資金管理使用變更協議》、還款通知書、還款憑證、元謀縣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為支付利息的《情況說明》、元謀縣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為支付利息的憑證,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元謀縣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楚雄州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元謀縣財政局三方簽訂《國開發展基金資金管理使用協議》,約定申請基金3900萬元用于補充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資本金,元謀縣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間代元謀工管委向楚雄州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歸還貸款利息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但利息金額及截止時間計算有誤,本院依法計算至水投公司向元謀工管委發出《放棄中標申請函》之日(2019年4月1日),利息為49.2575萬元;證據材料6《建設工程施工圖勘察文件審查合同》、付款憑證及發票,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能夠證明元謀工管委為該PPP項目向云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支付勘察施工圖文件審查費4萬元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證據材料7《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審查合同》、付款憑證及發票,能夠證明元謀工管委為該PPP項目向昆明市政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20萬元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證據材料8《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付款憑證及發票,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能夠證明元謀工管委為該PPP項目向云南邦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5萬元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證據材料9《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審查合同補充協議》、付款憑證及發票,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能夠證明因元謀工管委對施工圖進行設計變更,支出圖審費3.5萬元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但不能證明設計變更系三被告終止合作所致的欲證事實;證據材料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補充協議》、付款憑證,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能夠證明元謀工管委支出變更勘察設計費24萬元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但不能證明變更勘察設計變更系三被告終止合作所致的欲證事實。
第二組證據材料1《元謀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元謀縣工業集聚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證據材料2《元謀縣財政局關于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意見》、證據材料3《元謀縣財政局關于元謀縣工業集聚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意見》,三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能夠證明涉案PPP項目通過了可行性研究、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物有所值評價的欲證事實,予以采信。
對被告水投公司提交的證據,原告元謀工管委和被告建投五公司、中南設計院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元謀工管委或水投公司或建投五公司、中南設計院異議的,本院認定如下:
證據材料12018年1月4日元謀工管委向水投公司發送的PPP初稿電子郵件、2018年1月10日元謀工管委向水投公司發送的磋商談判備忘錄電子郵件,水投公司僅提交了電子郵件收件截屏,未提交文件內容,不能證明其欲證事實,不予采信;證據材料22018年3月5日水投公司向元謀工管委發送的修改后PPP項目監理服務合同電子版、2018年內3月7日上午元謀工管委向水投公司發送的PPP項目監理服務采購項目談判備忘錄電子郵件,水投公司僅提交了電子郵件收發截屏,未提交文件內容,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不能證明水投公司已實際參與處理項目監理事宜的欲證事實,不予采信;證據材料42018年6月8日水投公司向元謀工管委發送的元謀項目相關協議合同電子郵件,本案原告元謀工管委主張的是三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其簽訂合同,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材料52018年11月29日元謀工管委向水投公司提供當時項目實際用水情況的電子郵件及附件“元謀工業園區用水情況”,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不能證明招標文件中的建設規模明顯虛高的欲證事實,不予采信;證據材料62018年12月10日水投公司向元謀工管委提供的自來水、污水處理設計方案電子郵件及方案打印件,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材料7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近期)特許經營項目特許經營成交公示,該證據形成于三被告放棄中標之后,且文件括注為近期,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材料8元謀縣工業信息化科學技術局2020年預算重點領域財政項目文本公開,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材料9元謀縣2017年度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公示,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
被告建投五公司、中南設計院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三被告在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中組成聯合體投標。其中水投公司擔任該聯合體的牽頭單位。2017年12月1日,原告元謀工管委組建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小組,確認三被告組成的聯合體為項目成交社會資本,至2018年1月10日完成談判工作,原、被告雙方就擬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達成了一致修訂意見。采購結果公示后,元謀工管委于2018年1月22日向三被告聯合體發出了《成交通知書》,通知三被告聯合體于30日內簽訂合同。此后,元謀工管委多次與水投公司進行談判,均未能簽訂合同。2019年4月1日,水投公司向元謀工管委發出《放棄中標申請函》,表示不再參與元謀縣工業聚集區小雷宰片區供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為進行招投標前期工作,元謀工管委開支了采購代理費4.5萬元、項目咨詢費38萬元、勘察施工圖文件審查費4萬元、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20萬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5萬元。自2018年1月22日三被告收到中標通知書起至2019年4月1日三被告退出中標止,元謀工管委共支付國開發展基金貸款利息49.2575萬元。三被告放棄中標后,因項目規模調整,元謀工管委開支了審圖費3.5萬元、變更勘察設計費24萬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云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設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共同賠償給原告元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采購代理服務費、項目咨詢費、施工圖勘察文件審查費、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工程造價咨詢費71.5萬元;
二、由被告云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設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共同賠償給原告元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自中標日(2018年1月22日)起至放棄中標之日(2019年4月1日)的國開發展基金貸款利息49.2575萬元;
三、駁回原告元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66元,減半收取計9133元,由原告元謀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擔1762元(已付),被告云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設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共同負擔7371元。云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設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共同負擔部分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張汝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起雅梅
判決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