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長國與王超、巴東縣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2823民初3087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長國訴被告王超、巴東縣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天成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長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祖海,被告王超、被告天成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朝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魏長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勞動報酬189040元、違約金75780元,二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訴訟中,原告魏長國變更為:將違約金75780元變更為要求二被告自2019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8904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損失。事實及理由:2018年5月18日,巴東縣人民政府將溪丘灣鄉麥峰灣村譚祖格老屋二期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項目工程發包給被告天成建筑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6月8日,被告天成建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王超將工程勞務承包給原告,原告組織工人為其提供勞務,同年9月原告按其要求將所有工程全部完工。2019年1月5日,雙方辦理結算,被告共欠原告252600元,被告王超稱政府沒有撥付工程款,暫無力支付勞務工資,當天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討勞務工資,在政府督促下,被告天成建筑公司給原告支付了63560元工資,下欠原告189040元勞務工資,經原告多次催討,二被告至今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天成建筑公司辯稱:1.天成建筑公司并未把全部工程承包給王超,也沒有給王超辦任何授權手續,我們只把部分勞務承包給王超,按350元的單價(水電工、木工、瓦工)發包給王超,機械和部分施工材料也是由王超自己提供的,原材料是我們天成建筑公司提供的。2.2019年底我公司與魏長國無任何關聯,同時我們公司已經按合同價款把工程款項支付給了王超,據我們公司后續調查所知,原告魏長國是溪丘灣鄉某村的村主任,也是長期承包工程的。原告對業主給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況是知曉的,如果原告沒有獲得工程款,也沒有及時向政府和我公司索要,而是過了一年以后才向法院起訴。3.原告和被告王超是分包合同關系,我公司認為本案王超和原告魏長國系勞務合同糾紛。因此,我公司不應承擔支付魏長國勞務工資的責任。
被告王超辯稱:對原告起訴189040元的數額有爭議,在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9日先后分四次用手機銀行向原告支付180000元,所以訴訟標的不合理。我實際欠付原告工人工資還有20000元左右。
各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經過庭審展示,并經對方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對于各方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互持異議的證據,本院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訴辯意見、庭審陳述,并根據其他有效證據綜合判斷后,依法作出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18日,天成建筑公司與巴東縣人民政府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溪丘灣鄉麥峰灣村譚祖格老屋二期安置點;地點:溪丘灣鄉麥峰灣村;工程期限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8月21日。天成建筑公司將該工程部分勞務工程承包給王超。2018年6月8日王超作為甲方與魏長國作為乙方簽訂《溪丘灣鄉麥峰灣村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為:按照甲方和業主出具的房屋設計內的全部內容:地圈梁、房屋主體、磋沙,鐵絲釘子均在乙方承包范圍內。勞務單價為: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整體房屋工程按建筑面積實做實收,單價:260元/平方米,另外125平方米房屋設有坡復頂,必須增加25平方米面積,二棟合計為300平方米,主體外雨蓬和貼瓦50元/平方米;室內水電15元/平方米。結算方式,根據工程進度,按合同約定事項甲方支付乙方勞務費,工程完工后付清全部勞務款項。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總工程款30%的違約金。該合同簽訂后,魏長國按合同要求進行了施工,該工程于2019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8月29日天成建筑公司以借款方式撥款給王超750000元,當日王超給原告魏長國支付180000元,其中支付勞務工資100000元,抵償借款80000元。
2019年1月5日王超給魏長國出具了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魏長國在麥峰灣安置點(譚祖格老屋二期)做工工人工資人民幣大寫貳拾伍萬貳仟陸佰圓正(252600.00元)。欠款人:王超.身份證號:.日期:2019年1月5日。”2020年8月31日王超在魏長國提供的《雙方確認欠薪表》簽名捺印并簽署“王超身份證號:.以上情況屬實,實欠農民工資252600.00元。”王超對該表中欠魏長國等13人勞務工資共計252600元再次予以確認。后因王超未及時給魏長國支付勞務工資,經巴東縣人民政府處理,巴東縣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5日給天成建筑公司發出關于督促解決麥峰灣安置房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的函,該函主要內容為“現函告貴公司,在收到我鄉撥付工程款時,請迅速結清農民工資合計381660元。”巴東縣人民政府給天成建筑公司撥款100000元,經王超與魏長國、譚明玉、鄧忠玉、譚博協商將100000元按比例支付給各勞務者,其中,給魏長國支付了63560元,下余189040元勞務工資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訴訟到法院,請求解決。
另查明,原告魏長國、被告王超均無勞務資質,被告王超與天成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價款結算了工程,并付清了價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超支付原告魏長國勞務工資189040元,并自2019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8904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損失。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被告巴東縣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受理費5272元,減半收取計2636元,由王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帳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義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漢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薛芙蓉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