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港城建設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482民初4789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港城建設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軍、被告浙江港城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杰、徐國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已變更):1.被告支付原告物業服務費22561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0日,原告與平湖市建工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平湖市××大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平湖市××大廈提供物業服務,委托期限為自簽訂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或至建工大廈業主大會召開,由業主委員會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2元/月·平方米,公共設施設備運營能耗費用0.6元/平方米/月,地下汽車庫汽車位管理費25元/月·個。2019年9月2日,平湖市××大廈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建工大廈提供物業服務,委托管理期限為五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被告系建工大廈B5/B601/B701/B702室的業主,房屋面積為3921.39平方米,其中B5/B601室拖欠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業費及車位維護費162736元,B701/B702室拖欠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及車位維護費62876元。原告通過現場送達,電話催繳、公告張貼等多種方式向被告催收物業服務費,被告一再推諉不付。
被告答辯稱,1、合同是原告與平湖市建工置業有限公司所簽,合同相對方應是原告與平湖市建工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無關。目前房屋所有人是平湖市建工置業有限公司而非被告。被告是平湖市建工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該服務費不應該由股東承擔,而是平湖市建工置業有限公司承擔。2、費用計算標準不明確,應該提供更詳細的計算依據。3、被告未使用案涉房產,不應該承擔物業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6月10日,原告與平湖市建工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平湖市××大廈提供物業服務,委托期限為自簽訂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或至平湖市××大廈業主大會召開,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自動終止;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2元/月·平方米,公共設施設備運營能耗費用采用按實結算按實分攤方式收取,由原告在收取業主物業管理服務費時一并預收,預收標準暫定為0.6元/平方米/月,每半年核算一次并公示(按實按產權人建筑面積按月平均分攤結算,多退少補);物業管理費及運營能耗費用自房屋交付使用、購房者(業主)領取鑰匙次月起計收(建工大廈具體物業服務費起算時間為2016年8月1日起);物業服務費(包括運營能耗費用)首期物業管理費自2016年8月1日起預收十二個月,以后按每十二個月繳納一次;購房人(業主)在交付使用后未進行任何形式裝修或未使用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包括運營能耗費用)由購房人(業主)按物業服務費標準全額向原告繳納;地下汽車庫汽車位管理費25元/月/個,自2016年8月1日起向產權人或使用人收取,未銷售及已銷售未交付給購買人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購買已交付但尚未使用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用由購買人或使用人向原告全額繳納;建設單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應每天按收費標準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19年9月2日,平湖市××大廈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續簽合同。被告系案涉房產平湖市當湖街道勝利路129號501、601、701、702室的實際業主,上述房屋建筑面積分別為1307.13平方米、1307.13平方米、653.56平方米、653.57平方米,每層配置12個車位,其中501室、601室合計拖欠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的物業費及車位維護費162735.67元(1307.13×2×2.6×22+12×2×25×22),701室、702室合計拖欠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業費及車位維護費62875.15元(653.56×2.6×17+653.57×2.6×17+12×25×17)。經原告催討,被告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港城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物業服務費225610.82元;
二、駁回原告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4元,減半收取2342元,由被告浙江港城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在逾期后三日內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高美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周辰辰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