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成、趙林鐘與林艷梅、易強云、韶關市馬壩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205民初2355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清成、趙林鐘與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32568部隊(原中國人民解放軍76167部隊,以下簡稱部隊)、韶關市馬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馬壩建筑公司)、林艷梅、易強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清成、趙林鐘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文薏,被告馬壩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良沐,被告林艷梅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嘉莉、陳兆坤,被告易強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部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款430387元給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從2017年3月至還清為止,按年利率6%計算);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19日,被告馬壩建筑公司中標被告部隊工程,因被告林艷梅不具備資質與被告馬壩建筑公司簽訂掛靠合同。簽訂掛靠合同后,被告林艷梅與被告易強云合伙,被告易強云負責工地施工監督,被告林艷梅負責與被告馬壩建筑公司結算。2016年9月3日,被告林艷梅、易強云又將工程一部分分包給原告趙林鐘、林清成。2017年3月26日,被告易強云與原告結算工程款688387元,尚有430387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部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
被告馬壩建筑公司辯稱,一、本案工程所產生的債務依法由林艷梅和易強云承擔。本案工程由林艷梅掛靠馬壩建筑公司承包,林艷梅和易強云系合伙關系。2016年8月31日,雙方簽訂《公司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林艷梅對本工程實行自行施工,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均由林艷梅承擔,馬壩建筑公司只按工程結算款的1.5%收取管理費。合同簽訂后,馬壩建筑公司依約將工程交付給林艷梅承包施工,所產生的債務依法由林艷梅和易強云承擔。二、馬壩建筑公司已將收取的工程款按約定支付給林艷梅。本案未經發包人結算,最終工程款尚未確定。截至2019年9月馬壩建筑公司收到部隊DA319工程的三筆工程款共計592141.31元。馬壩建筑公司扣除上繳管理費8882.12元后,按約定支付承包工程款500245元及代收代付工程稅費83013.25元給林艷梅。馬壩建筑公司已將約定款項支付給林艷梅。三、原告請求馬壩建筑公司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不足。馬壩建筑公司和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本案掛靠人林艷梅和易強云以自己名義轉包給原告施工,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2條規定,本案工程產生的債務應由掛靠人林艷梅和易強云承擔責任,馬壩建筑公司依法不承擔責任,原告請求馬壩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馬壩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艷梅辯稱,一、原告認為我方與被告易強云是合伙關系,并以此要求我方承擔連帶責任,但原告沒有提供屬于合伙關系的相關證據。事實上,我方與被告易強云為轉包關系,我方未與原告實際發生合同關系,依據合同相對性,我方只對被告易強云承擔結算及支付責任,并不對原告承擔支付責任;二、我方與被告易強云口頭約定為50萬元(包工包料),我方已經足額支付款項;三、對于實際完成工程量,原告負有相關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供的結算書不符合法定程序及形式,也未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完成工程量,也不能證明該工程全部由原告完成。
被告易強云辯稱,部隊的工程是我與被告林艷梅口頭約定合伙關系,因為我們做工程需要找工人,于是在2016年9月3日承包給趙林鐘,被告林艷梅負責與馬壩建筑公司結算、發工資、與部隊接觸,我負責工地施工管理,在趙林鐘的工程完工后,我及時與其測量工程量,后找到被告林艷梅結賬,發放工人工資,因為被告林艷梅多次找理由不見我們。在去年年底的時候約了原、被告除部隊外所有當事人一起,要求發放工資,但是被告林艷梅以合同與原合同有區別拒絕發放工資,因為有些內容是后期口頭協議的,無證據證明,所以被告林艷梅拒絕支付工資。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詳見證據目錄清單),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7月19日,馬壩建筑公司向部隊遞交《投標函》,以報價878568.13元投標DA319工程。2016年7月25日,部隊及深圳市龍城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通知馬壩建筑公司其于2016年7月19日所遞交的DA319工程投標文件已被招標人接受,經評標委員會(評標小組)評定,馬壩建筑公司被確定為該項目中標人。中標價為878568.13元,工期為60日歷天(簽訂合同之日起計,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請在30日內到部隊與招標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2016年8月31日,部隊(甲方即發包人)與馬壩建筑公司(乙方即承包人)簽訂《中國人民解放軍76167部隊DA319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為DA319工程,工程地點為韶關市曲江區烏石鎮,工程內容為招標工程量清單內容,建設規模為全線拆除管線溝蓋板,將管線溝凈空整體砌磚墻增高至1.7-1.8米,再恢復蓋板,對老化損壞的蓋板進行更新,同時對穿越公路段管溝蓋板頂部澆筑20厘米鋼筋混凝土路面;計劃工期為60日歷天,乙方必須在所要求的工期內完成全部工程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簽約合同價為878568.13元(其中暫列金75000元),實行乙方施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驗收;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本工程預付款為簽約合同金額(不含暫列金、安全文明施工費)的30%(234654.31元),開工后25日內發包人撥付給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費同期撥付60%(12832.26元)給承包人,合計247486.57元。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再撥付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按期交付使用后,撥付簽約合同價款(不含暫列金)的45%(361605.66元)。發包人將承包人修正后的竣工結算資料付款申請單,提交軍隊審計部門審定。如有關各方均無異議,所有工程款(扣除罰款和質量保證金)在軍隊審計部門下達審計報告后28日內支付至審計價的95%,預留5%為質量保證金。工程量的調整只對經發包人現場代表和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且經發包人審批簽章的實際完成工程量超出5%風險范圍的工程量進行調整,并詳細注明調增(減)量。涉及費用調整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事項僅限以“現場簽證表”方式和風險范圍辦理。其變更、簽證計量由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現場代表按實計量認可,在事發7日內報發包方審批,逾期不予簽證;發包方在收到簽證表后7個工作日予以批復?,F場簽證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具體金額以竣工結算時軍隊審計部門審計的結果為準。軍隊審計部門組織結算審核費:審減率在10%以內(含10%)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支付審核費用的50%;審減率超過10%的,審核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同日,馬壩建筑公司(甲方)與林艷梅(乙方)簽訂《公司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DA319工程交由乙方組織施工,工程地點為韶關市曲江區烏石鎮,工程工期為60天,合同造價為878568.13元(如有增加或減少,則按工程實際結算為準);該工程是乙方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甲乙雙方的有關稅費由乙方自理;乙方按工程結算總造價的1.5%上繳甲方管理費,工程有關稅費由乙方支付,甲方代收代繳。建設單位支付給甲方的工程款必須匯入甲方的開戶銀行賬號內,甲方按比例扣除上述稅費后轉入乙方指定的賬號。以上費用在工程竣工前交清。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合同簽訂后,馬壩建筑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28日、2017年1月20日、2019年2月2日收到部隊支付的工程款247487元、234654.31元、110000元,合計592141.31元。馬壩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費即掛靠費8882.12元后,按約定代收代付工程稅費83013.25元及支付承包工程款500245元給林艷梅。
庭審中,林艷梅稱其與易強云是轉包關系,其與易強云口頭約定以50萬元(包工包料)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易強云。而原告及易強云、馬壩建筑公司均稱林艷梅與易強云是合伙關系。2016年9月3日,易強云(甲方)與趙林鐘(乙方)簽訂《合同》,約定甲方將坑口部隊水溝加高改善項目工程以包工含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結算方式為按雙方協議一口定價為四十五萬元包稅;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乙方進度,甲方將預付已完成工程80%的工程款,且甲方應按期支付給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付清所有工程款;施工工期自簽訂合同之日(三日內開工)40天內完工。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6年11月3日,易強云(甲方)與趙林鐘、林清成(乙方)簽訂《DA319管溝施工補充協議》,約定甲乙雙方在原合同條款未包含管溝舊墻以下批垱的補充:1.甲方同意附加管溝舊墻批垱按市場價20元/平方米,材料費18元/平方米包工料乙方施工結算;2.同意乙方施工的6至7#處,第9號增加簽證單結算,另同意8#第10號現場補充簽證單結算;3.本項目除圖紙外由乙方施工歸乙方增加工程量結算所得。
2017年3月26日,易強云與趙林鐘進行結算,“工程量:1.甲乙雙方2016年9月3日簽訂施工合同指管溝單加高部位包干一口價45萬元(注明工程量屬實);2.附加協議施工管溝舊墻批垱20元/平方米計結,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量;3.管溝之外附加項目5-6#處坑墻修復、7-8號溝蓋換修、9號路口加高,合同外增加工程?!币讖娫圃诿宽椆こ塘亢蠛灻_認?!敖Y算價:1.原合同一口價加高砌批45萬元;2.舊墻批垱3665平方米×(人工價20元/平方米+材料價18元/平方米)=139270元;3.附加變更6單,99117元,合計688387元”易強云在工程款總價前簽名確認工程價、工程量屬實。下方載明借易強云現金10萬元、7萬元、3.8萬元(易強云代付村民工資5萬元,未有對核單),借林艷梅付民工費5萬元,共借款25.8萬元,相抵欠430387元。對此,易強云提交3份《收據》顯示,趙林鐘確認收到其工程進度款100000元、76000元、90000元,共266000元。庭審中,趙林鐘稱90000元的《收據》中,有38000元是現金支付給趙林鐘,另易強云扣下50000元稱代付給原告請的當地工人工資,具體有無支付給工人不清楚。另易強云提交的7份《收條》顯示,其代付工人工資共計49363元。林清成稱工人工資應該是原告支付,但是易強云搶著代付,工人工資共15000元,易強云扣留50000元,還沒把工人工資收條給原告,原告最后有開具《欠條》給工人,以《欠條》為準,易強云提交的沒有林清成簽名的其不確認。
為查清案件事實,本院到部隊進行調查,部隊相關負責人陳述稱:“部隊與馬壩建筑公司簽訂合同,部隊只是與林艷梅接洽,林艷梅是代表馬壩建筑公司的,但不清楚林艷梅與馬壩建筑公司是何關系,我方不認識原告。涉案工程已驗收,不在預算單內的工程是需要簽證的,但對增加工程量尚未結算,收到馬壩建筑公司的竣工結算單后會盡快審計,最后款項以審計為準?!绷碚{取了《驗收意見》、19張《工程量簽證單》、《工程結算審核書》、《結算審核報告》、《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單位工程審核對比表》、《工程結算審確認書》?!厄炇找庖姟份d明,建設地點廣東韶關,合同總規模878568.13元,項目開工日期2016年9月9日,項目初驗日期2018年9月25日;驗收意見為驗收小組通過對工程全線進行巡查、檢查竣工文件等工程技術檔案,認為該工程觀感質量良好,基本符合設計要求,竣工文件等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基本符合要求,工程質量初步檢驗評定為合格,通過初步驗收?!豆こ探Y算審確認書》顯示,DA319工程合同部分(有投標報價部分)審定金額為605752.8元;變更部分(無投標報價部分)審定金額為375681.98元,其中簽證(清單外)審定金額為340915.15元、簽證(清單內)審定金額34766.83元;合計981434.78元,核減率為14.53%?!督Y算審核報告》中載明DA319工程審核情況:1.水泥砂漿抹面(新磚砌溝壁)工程量送1944.72平方米,因依據竣工圖和現場核查,數量多報,故審核予以扣減,審定為1826.76平方米;綜合單價送審16.69元/平方米,審定不變,核減金額約為1968.75元。2.水泥砂漿抹面(舊石砌溝壁)工程量送3003.37平方米,因依據竣工圖和現場核查,數量多報,故審核予以扣減,審定為2797.69平方米;綜合單價送審21.08元/平方米,審定不變,核減金額約為4335.73元。
庭審中,原告稱其與易強云簽訂的《DA319管溝施工補充協議》中增加的第2項“同意乙方施工的6至7#處,第9號增加簽證單結算,另同意8#第10號現場補充簽證單結算”及工程量清單第3項“管溝之外附加項目,5-6#處坑墻修復、7-8號溝蓋換修、9號路口加高”對應6張《工程量簽證單》,分別為:1.第010號《工程量簽證單》簽證內容為管線溝5#-6#井溝底下沉30公分修復;2.第015號《工程量簽證單》簽證內容為7#-8#井管線溝離原路30米處蓋板涵;3.第014號《工程量簽證單》簽證內容為8#-9#井管線溝左側護腳加固;4.第008號《工程量簽證單》簽證內容為7#68米處挖開更換預制蓋板;5.第005號《工程量簽證單》簽證內容為5#-6#管線溝鑿除現澆筑鋼筋混凝土板,并運走廢料;6.第011號《工程量簽證單》簽證內容為管線溝防護彩布、管面模板鋪設。對此,易強云對原告所列的第1、2項不確認,確認第3、4項,第5項是易強云自己做的,第6項不清楚有沒做,即使做了也沒有錢。林艷梅不確認原告的該項主張?!秵挝还こ炭⒐そY算匯總表》中竣工結算總結合計與《工程結算審確認書》一致,《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顯示,第005、008、010、011、014、015號簽證單金額分別為5416.26元、772.2元、2612.96元、52447.82元、10257.34元、4224.71元,合計75731.29元。
訴訟過程中,部隊出具《關于DA319工程結算款項的情況說明》,載明涉案工程前期已完成結算審計,審定結算金額為981434.78元,審減率14.53%,工程審計費用5741元。該工程尾款為389293.47元,按照合同“審減率超過10%的,審核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的約定,扣減審計費用5741元后,部隊已將工程尾款383552.47元匯入馬壩建筑公司賬戶。馬壩建筑公司扣減稅費48661.68元后將工程尾款334890.79元轉入曲江法院代管款賬號。
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對被告的財產進行財產保全(以實際查封結果為準)
判決結果
被告易強云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林清成、趙林鐘支付工程款275374.54元及利息(以275374.54元為基數,從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75374.54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林艷梅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韶關市馬壩建筑工程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在334890.79元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駁回原告林清成、趙林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25元,財產保全費2770元,合計11495元,由原告林清成、趙林鐘負擔5099元,由被告易強云、韶關市馬壩建筑工程公司、林艷梅負6396擔元(該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逕行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馮清
人民陪審員方志恒
人民陪審員陳新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葉夢陳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