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胡小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56執1147號之七
判決日期:2021-03-08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申請執行人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胡小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渝0156民初257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胡小容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胡小容支付建房款45906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執行費。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向被執行人胡小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胡小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胡小容未按期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中,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胡小容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房屋登記、車輛登記、保險、理財產品、住房公積金等進行了查詢,同時走訪調查了被執行人胡小容所在的社區。查明被執行人胡小容名下無理財產品,無住房公積金,無收益類保險,無工商登記。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胡小容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內存款,但實際控制并扣劃3323.26元,現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未查詢到被執行人胡小容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胡小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出限制消費令。以上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征求意見,申請執行人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胡小容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次執行到位3323.26元
判決結果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2019)渝0156民初2571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侯毅飛
審判員趙本合
審判員李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葉軍
判決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