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與余宏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724民初1711號
判決日期:2021-03-08
法院: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余宏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金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余宏有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余宏有支付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貨款本金60000元,并從2018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貨款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向被告余宏有供應了一批辦公設備和零配件耗材,2018年2月27日,原告與被告經對賬,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共計1239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出具欠條至今,原告一直與被告協商還款事宜,但被告久拖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余宏有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向被告余宏有供應了一批辦公設備和零配件耗材。2018年2月27日,原告與被告經核對,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共計12393元,并答應兩個月付清給原告,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藍海公司貨款12393元,將于4月27日前付清。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均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余宏有欠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2393元,限被告余宏有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給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二、被告余宏有從2018年4月28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利率向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贛州藍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元,減半收取5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余宏有負擔,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涂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何燕林
判決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