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輔猷與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381民初10310號
判決日期:2021-03-08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輔猷與被告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中村經濟合作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起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11月19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輔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曉洪、朱進豐,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孝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輔猷訴請本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簽訂的《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項目村民自建確認書》合法有效;二、被告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落實原告自建確認書上所確認的自建套型面積并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簽訂了《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項目村民自建確認書》,該確認書約定:乙方李輔猷確認參加安置留地自建套型約120㎡以上一套,并向甲方中村經濟合作社繳納啟動資金每套3萬元;套型面積如有調整的,以甲方調整后方案執行,最終套型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為準;自建套型和原分配指標誤差按統一找補價3100元/㎡找補,找補時間由甲方按照項目進度另行通知后實施,最終按竣工后的實測建筑面積找補結算等。嗣后,原告依約支付了返還地啟動資金3萬元,該安置留地項目已經啟動多時,被告至今未對原告認購的套型面積予以落實。原、被告之間達成的確認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至今未按約確認原告所認購的套型面積,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辯稱:一、原、被告簽訂的《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項目村民自建確認書》已經約定自動解除。2017年2月17日,被告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經村民(社員)大會或村民(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情況下,擅自與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T2-1-5、T2-1-6-1、T2-1-6-2儲備地塊項目代建協議書》(以下簡稱項目代建協議書),由于簽訂項目代建協議書時尚未辦理供地手續,相關規劃設計條件也沒有確定,直接導致項目代建協議書諸多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總建筑面積、價格結算、房屋套型、建設周期等錯誤及不公平?!短料骆傉仄綀斨写灏仓昧舻仨椖看迕褡越ù_認書》正是基于上述錯誤背景下,由社員簽署,實際上單就建設面積一項根本無法滿足所有認購社員的認購數量。確認書第三條第1項明確規定,甲方承諾在10個月內啟動安置留地項目,如未啟動則無條件退還。2018年4月19日,被告依法向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上述項目代建協議書(已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效力)。2018年7月5日,經被告村民(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決定退還原先收取的社員建房集資款3萬元,由社員按照經過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再次認購,并簽訂《補充協議》,確定新的建房方案,按照業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總建筑面積及配套用房、商業用房,將住宅房源分為90、120、140平方米三個套型,每個套型首付40%(社員自負),剩余60%與銀行對接,以按揭方式解決。2018年8月7日開始,被告在村宣傳欄及村居主要入口多次張貼公告,公告新的認購方案,同時通知第一次認購社員退還集資款。2019年9月20日,被告社員大會決議決定解除與廣瑞集團項目代建協議書,指揮部全權負責項目工地建設、分配等。因此,隨著第二次認購的進行,原先無法履行的確認書也以確認書第三條約定及原告主動放棄認購而自動解除。二、上述項目代建協議書解除后,被告按照社員大會決議規定,將安置留地項目委托浙江騰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代建,現在該建設項目已經結頂。住宅面積90平方米的58套、120平方米的116套、140平方米的174套,合計345套,其中342套均已被社員認購,剩余的暫時掛在被告名下。提起本次訴訟的13名原告雖經被告多次通知退還集資款而未能實際退款,但其中6名原告已經領取返回地利益份額分配款,更進一步說明其知道并且自愿放棄其認購自建房屋。被告已經按照程序將房源分配到本村其他社員名下,并且已經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已經沒有多余房源可供分配了。三、有關本案的真實情況。廣瑞集團的掛靠人系本村一位村民,起訴的13名原告原來均系該掛靠人的支持者,村民自建房屋須征得95%村民同意,他們拒絕再次認購的目的是為了阻止政府批準村民籌集資金自建房屋。為達到95%村民認購條件,被告工作人員曾經挨家挨戶上門請求認購,但遭到他們一次次拒絕。到了最后,部分認購人開始動搖,主動領取了返回地利益份額分配款,還有部分村民即不認購也不領取分配款。被告只能把剩下的無人認購的房源組織社員進行第三次認購(可以重復認購)。眼見房源被認購完了,加上馬上要分房且房屋漲價許多,原告等人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認購房屋。
原告李輔猷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證、瑞安市農業農村局證明、《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項目村民自建確認書》、溫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等證據。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提供了《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T2-1-5、T2-1-6-1、T2-1-6-2儲備地塊工程項目代建協議書》、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社員大會決議及簽到表、中村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解除合同通知書、公告、(2018)浙民終1003號民事調解書、中村27.2畝返回地利益份額發放清單、浙江瑞安農商銀行進賬單、《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瑞資規讓[2019]4號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證據。上述證據經庭審出示質證,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李輔猷系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社員。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項目村民自建確認書》,乙方原告李輔猷決定自愿選擇參加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自建,該確認書約定:乙方確認參加安置留地自建套型約120㎡以上一套,并向甲方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繳納啟動資金每套3萬元,套型面積如有調整的,以甲方調整后方案執行,最終套型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為準;自建套型和原分配指標誤差按統一找補價3100元/㎡找補,找補時間由甲方按照項目進度另行通知后實施,最終按竣工后的實測建筑面積找補結算;乙方在繳納啟動資金后,甲方承諾于10個月內啟動安置留地項目,如未啟動則無條件退還;乙方在確認自建后,應按甲方通知按時簽訂《項目代建協議書》,并按約定承擔建房款出資義務……;乙方同意由村經濟合作社按代建帶施工方式公開選聘代建公司,并同意村安置留地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邀請招投標方式確定等。當日,原告向被告繳納了返回地啟動資金3000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與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T2-1-5、T2-1-6-1、T2-1-6-2儲備地塊工程項目代建協議書》。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多次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協商與安置留地項目建設如下相關事項:原先與部分社員簽訂的自建確認書約定的10個月期限已到退還部分村民原先繳納的安置留地項目啟動資金、重新啟動認購程序、決定與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項目代建協議書》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等。2018年4月19日,被告向廣瑞集團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以沒有跡象表明合作社擁有涉案儲備地塊項目,以及《項目代建協議書》未經村民會議討論為由,通知解除《項目代建協議書》。2018年5月29日,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項目代建協議書》。該院受理后,同年5月30日裁定移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8月7日,被告以中村安置留地項目指揮部、中村村兩委名義發布《公告》,《公告》主要內容如下:安置留地項目自建實名認購面積必須達到工務局要求的占總建筑面積95%(視第一次認購情況再協商是否一戶多認,如一戶多認后仍不足95%,再由全體村民決定是否由政府牽頭掛牌出讓);認購交款方案:90平方12萬元,120平方16萬元、140平方19萬元,公示期2018年8月7日至8月13日,公示期滿后開始認購;原繳納2萬元或3萬元啟動資金尚未退款戶,根據原合同執行退款。第一次認購程序結束后,由于認購面積未達到自建要求的占比,之后面向村經濟合作社全體社員進行了第二次認購。2018年9月21日,溫州中院判決駁回中村經濟合作社的訴訟請求。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不服溫州中院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經該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解除《項目代建協議書》,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自愿補償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其中120萬元為履約保證金,剩余380萬元為補償款)。2019年7月1日,被告中村經濟合作社與浙江騰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建設項目施工合同》
判決結果
一、原告李輔猷與被告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于2016年12月29日簽訂的《塘下鎮肇平垟中村安置留地項目村民自建確認書》合法有效;
二、駁回原告李輔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輔猷、被告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各半負擔(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謙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蔡月琴
判決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