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1934號
判決日期:2021-03-08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源盛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河創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富源盛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隋清蕊、唐薇,被上訴人江河創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士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富源盛達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047號民事判決;2.改判駁回江河創建公司起訴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3.案件受理費由江河創建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江河創建公司未辦理保修到期移交單,也未向富源盛達公司提交付款所需全部材料,一審判決認為“工程保修到期移交表”不應認定為給付質保金所附條件違背基本事實。合同第四條(二)工程保修約定,保修期為期兩年,保修期到期雙方與物業簽署工程保修到期移交單,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結束。合同第六條約定江河創建公司收款同時需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發票,不符合國家稅務法律規范的,富源盛達公司對價款不予結算,引起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江河創建公司承擔。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1日辦理完畢工程驗收移交,江河創建公司移交至北京恒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保修期兩年到期后,江河創建公司始終未與富源盛達公司及物業公司辦理工程保修到期移交單,無法確定工程質量是否無異議,也無法滿足合同第六條約定的質保金付款條件。同時,江河創建公司未向富源盛達公司提供任何付款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保修到期移交單、請款報告、發票等。因此,富源盛達公司無法依據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二、案涉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江河創建公司至今未能妥善維修。物業公司反饋,案涉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包括玻璃自爆、幕墻巨響等。物業公司收到諸多業主投訴,但江河創建公司至今未能妥善維修,導致業主向富源盛達公司索賠目前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給富源盛達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不僅影響業主正常居住,也給富源盛達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江河創建公司施工過程中存在多項工程質量問題,違反合同約定,導致多次工程整改及質量問題產生的罰款、扣款。雖然兩年保修期屆滿,但涉案工程質量存在異議,江河創建公司也未與富源盛達公司辦理工程保修到期移交單,雙方對保修到期后工程質量問題并未進行驗收、移交和確認,根據合同第六條約定,質保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后90天內無質量異議的一次性付清。質保金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江河創建公司主張質保金沒有事實依據。三、富源盛達公司未向江河創建公司支付質保金非富源盛達公司的原因,一審判決認定富源盛達公司需向江河創建公司支付利息缺乏事實依據。合同未約定質保金付款期限,江河創建公司從未就質保金對富源盛達公司進行過催告。未支付質保金,是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江河創建公司遲遲不能維修,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保修到期相關手續,導致富源盛達公司無法付款,江河創建公司應就其遲遲未履行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其無權向富源盛達公司主張利息損失。
江河創建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富源盛達公司的上訴請求。合同約定很清楚,質保期滿90日內支付質保金,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質保期屆滿,富源盛達公司應退還質保金。
江河創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富源盛達公司向江河創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214941.95元;2.富源盛達公司向江河創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14941.95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日起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3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其中計算至2020年6月15日的金額為693556.75元);3.案件受理費由富源盛達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8月13日,富源盛達公司(甲方、發包人)與北京江河幕墻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以下簡稱江河幕墻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項目名稱為富力舊宮四號地項目(盛悅居),工程名稱為北京舊宮東站四號地17-23#樓幕墻工程,項目地址為北京市大興區,工程概述為:本項目包括8個單位工程。17#-23#樓為7個單位工程,每個單位工程的施工范圍為:自地下一層至的頂層,各層封閉空間的幕墻維護結構和土建維護結構的外飾面。其余部分為1個單位工程,包括地下一層至地上三層回廊的所有豎向外立面(含壓頂),玻璃欄板(含三層以下裙房屋面女兒墻玻璃欄板),室外樓梯玻璃欄板,周邊地下車庫出入口、人防出入口及若干出地面管井等構筑物外立面(含壓頂)等;雙方約定承包方式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深化設計、包制作安裝、包安全、包工期、包檢測及驗收合格(含幕墻工程門窗、幕墻試驗費用以及節能規范要求的門窗現場實體氣密性檢測等)、包驗收、包合同備案等全過程總包的形式承包本工程。所用主材按甲方確認的乙方投標書中注明品牌規格型號(經甲方認可封樣的材料)進行采購,并予以施工,未經甲方確認不得更換;關于合同造價(含應納稅費),雙方約定本合同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措施費用總價包干,暫定合同總價為52338813.14元,本合同變更及增加項目綜合費率必須按照19.275%執行,成本價按照雙方認可成本執行;關于工程質量標準、技術說明和保修期,雙方約定本項目質量達到優良,工程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自工程完工后竣工驗收合格并雙方移交簽字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若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乙方須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到場免費維修,并在甲方要求時間內維修或更換完畢,乙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甲方有權委托他人修理,所發生的修理費用從乙方的質保金中扣除,發生緊急搶修事故時,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在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保修期到期乙方須與甲方、物業簽署“工程保修到期移交單”,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結束;關于工程款支付方式,除按約定進度支付95%結算款外,剩余工程結算價的5%作質保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90日內質量無異議,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雙方還對施工范圍、工程工期、材料設備供應、工程驗收及結算、雙方責任、場地交接、圖紙變更及計價、違約責任(均系對乙方違約責任之約定)等事項一并進行約定。
在2013年5月17日,江河幕墻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為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江河創建公司。
2013年10月10日,富源盛達公司(甲方、發包方)與江河創建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北京舊宮東站四號地17-23#樓幕墻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現場增加23棟住宅樓單元門頭外墻裝修工程、售樓處二次公寓樣板間幕墻工程、17#、18#、23#樓零星工程等,經甲乙雙方核算,同意暫定總價為6469606.50元,此合同綜合單價固定,工程量暫定按實結算;雙方還約定,上述工程按實際施工進度的80%支付進度款,完工驗收合格并結算完成后,支付至結算價的95%,剩余工程結算價的5%作為質保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質量無異議,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保修期按原幕墻施工合同執行,除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外,其余條款按原幕墻施工合同執行。
施工合同簽訂后,江河創建公司進場施工;2015年12月1日,設計單位廣州住宅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移交單位江河創建公司、接收單位“恒富物業”、建設單位富源盛達公司四方共同簽訂《工程驗收移交表》;雙方均認可自該移交之日2015年12月1日起算質保期,質保期為2年,質保期到期后的90日內為質保金的付款期限;江河創建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主張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為2013年9月26日,并自該日起算質保期。富源盛達公司提交《工程驗收移交表》后,江河創建公司認可該移交表,認可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質保期,并變更相應訴訟請求,由原自2015年12月24日起算利息變更為自2018年3月1日起算利息;經詢問,江河創建公司稱,其系上網查詢后確認定了一個大概時間,不知道具體竣工驗收交接時間,所以在富源盛達公司提交正式移交文件后,其認可該文件所確認時間。2016年5月25日,富源盛達公司與江河創建公司簽訂《工程結算書》,確認結算金額為64298839元;上述結算金額5%為3214941.95元,富源盛達公司對該質保金數額不持異議。
為證明涉案工程一直存在質量問題,經常收到業主投訴,富源盛達公司提交落款日期為2019年4月17日的業主投訴信息;對該業主投訴信息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江河創建公司均不予認可,并主張并未收到書面維修通知。對于富源盛達公司所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江河創建公司陳述稱,其一直在跟富源盛達公司的工程部人員溝通,也一直在索要質保金,而且按照訴訟過程中所確認移交項目時間及應付款時間,江河創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未超訴訟時效;對富源盛達公司所提出江河創建公司未按約定與富源盛達公司及物業公司簽署“工程保修到期移交表”的抗辯意見,江河創建公司稱,對移交表的具體內容,合同未作具體約定,很多規定都是富源盛達公司的內部流程規定,且根據江河創建公司與富源盛達公司在外地某項目的具體操作,富源盛達公司所制作移交表中有項目經理等人的簽字欄,但項目經理往往離職了,所以基本上無法進行相關操作;就上述意見,富源盛達公司稱,沒有付款確實不是富源盛達公司單方原因造成,如果法院判決利息,法院在計算利息時應考慮該客觀情況,降低利率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承包人江河創建公司、發包人富源盛達公司所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及當事人陳述,質保期為2年,自2015年12月1日工程驗收移交之日起算,即質保期在2017年11月30日到期;質保期滿后90日內付款,即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前,富源盛達公司應給付江河創建公司質保金3214941.95元。對于富源盛達公司所主張存在工程質量問題之抗辯,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且江河創建公司主張并未收到書面維修通知,故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富源盛達公司所主張訴訟時效抗辯,因付款期限屆滿之日為2018年2月28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應適用上述民法總則規定,該法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江河創建公司在2020年8月11日(系民事起訴狀的落款時間)提起本案訴訟,未超3年訴訟時效,故對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關于富源盛達公司所主張江河創建公司未在保修期到期后與發包人、物業公司簽署“工程保修到期移交表”而未達付款條件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在該合同書及補充協議中,均多次明確約定,剩余工程結算價的5%作為質保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后質量無異議,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故對于簽署“工程保修到期移交表”不應認定為系對給付質保金所附條件,對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據此,富源盛達公司應給付江河創建公司質保金3214941.95元。因富源盛達公司未按約定在2018年2月28日前給付上述質保金,故其應自2018年3月1日起給付江河創建公司利息;考慮到雖然富源盛達公司未及時付款,但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江河創建公司積極地催要質保金,且沒有按照約定積極地與各方協商簽署“工程保修到期移交表”,故對相應利率標準,確定為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綜上所述,對江河創建公司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一審法院于2020年12月判決:一、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質保金3214941.95元;二、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該利息以工程質保金3214941.95元為計算基數,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算,至給付上述工程質保金之日止,在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在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520元,由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陳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德林
書記員孫辰姝
判決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