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華訊網絡系統有限公司與江蘇賽麟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82民初5156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華訊網絡系統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賽麟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華訊網絡系統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宏,被告江蘇賽麟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95648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以欠付款項863685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0.1‰日利率計算;以欠付貨款人民幣92800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0.1‰日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簽訂了《產品采購合同》,金額為863625元。又于2019年11月簽訂《產品采購合同》金額為92800元。原告依約交付貨物并開具發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貨款。
被告江蘇賽麟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現在被南通中院查封,相關客觀事實無法核實,請求法庭給予延期舉證的期限,對原告舉證的證據在質證中一并答辯。
原告舉證如下:
證據一、產品采購合同(合同編號:JSAT-IT-19045)、
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驗收證書,證明:被告于2019年7月向原告采購網絡設備,金額863685元,按照合同約定,在貨物驗收以后在60天內就應當支付貨款,原告開具發票,被告驗收通過。該項目原告已經配合被告通過整個網絡系統的驗收,驗收日期為2019年9月24日。因此為便利起算,原告放棄了以收取貨物和貨物驗收合格作為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始日,而改按整個系統的驗收日期加上60天作為逾期付款的起始日,同時考慮到該發票于2020年1月6日出具,于1月9日交付給被告,故于最有利于被告的方法計算逾期起始日。該組證據證明原告的義務已經完成,被告逾期付款。
證據二、產品采購合同(合同編號:JSAT-IT-19080)、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驗收證書。證明:被告于2019年11月向原告采購網絡設備,原告開具發票。被告驗收通過。合同標的為92800元。原告也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以貨物交付以及貨物驗收作為被告逾期付款的起算日,而是將整個系統進行驗收以后加上90日作為被告逾期付款的起算日。該合同的發票為2019年12月17日開具,被告逾期付款事實依據形成。鑒于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原告請求調整,而且不受3%、5%的限制。
證據三、項目實施郵件3封,針對JSAT-IT-19045號合同。證明:本案中涉及的錢亮以及江波的身份均是被告的員工。并且原告已經超越原來采購合同的約定,不僅僅是將貨物交付給被告,而且幫助被告實施了整個網絡系統,且得到了驗收和最終文檔的交付。
證據四、順豐快遞查詢郵件,證明JSAT-IT-19045合同的發票已于2020年1月9日交付給被告。
證據五、2020年4月7日關于JSAT-IT-19080合同的原告催款郵件,郵件中包括錢亮、江波在內的員工均向原告表明其早已完成了收貨流程,并將相應的付款資料提交給了財務部門,已經配合原告的催款向財務部門進行了提示。
證據六、順豐快遞查詢郵件,證明JSAT-IT-19080合同的發票,被告已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給被告。
被告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一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
是2019年8月9日,現在沒有相關的證據證實雙方交付的事實。對于違約金,合同的11.6條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以未付款金額的3%為限。原告要求調整,被告不同意。應當按約定執行。對驗收以及付款,原告提供的證據,僅有一張項目驗收書,不能說明當時的驗收條件和驗收環境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因為目前被告相關證據被南通中院查封,對交貨及驗收的相關客觀事實無法核實。對票據的交付事實也無法核實。請求法庭依法予以審查。從原告的形式證據看,第一份合同的交貨時間是2019年9月24日,是否存在逾期交貨的事實,按照合同約定,逾期交貨原告也應當承擔日萬分之一的逾期交貨違約責任。
對證據二的質證意見,違約責任的上限為5%,其余同證據一的質證意見。第二份合同的交付時間為2019年12月20日,但形式的驗收時間是2020年5月12日,需核實原告是否存在逾期交貨的事實。
對證據三的三性均有異議,無法證實雙方之間的往來事實。
對證據四、六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順豐快遞上顯示原告有一份郵件寄給被告,但是不是原告所證明的發票。
對證據五的三性均有異議,無法證實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催款的事實。
本院認證認為:因被告對原告舉證的《產品采購合同》、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驗收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舉證的《產品采購合同》、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驗收證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原告舉證的電子郵件,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員錢亮、江波郵箱地址有saleeen的字樣,郵件內容與本案事實內容完全關聯,被告無證據否認錢亮、江波為被告公司工作人員。故對原告舉證的郵件打印件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原、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為JSAT-IT-19045。被告向原告購買網絡設備。合同第1.2條約定,總貨款為863685元。合同2.1條約定,貨到甲方指定地點并驗收合格后次日起60個自然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95%(¥820500.75)。合同總金額的5%質保金(¥13184.25)在設備交付后一年后支付。2.2條,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4.3條約定,交貨時間為2019年8月9日前。11.1條約定,甲方在規定期限內如不能按時付款,經乙方書面催告后無正當理由拒不付款,則每延遲一天,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合同金額0.1‰的逾期違約金,但逾期違約金以方應付未付款金額的百分之三為限。
2019年9月24日,原告方出具了《項目驗收證書》,其中驗收內容有“設備全部交付,項目文檔完整,系統經過嚴格測試,符合技術要求。目前整個網絡系統運行情況良好正常。”被告公司工作人員江波在注有“驗收內容情況屬實,通過驗收。”的《項目驗收證書》上簽字。
2019年11月,原、被告再次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為JSAT-IT-19080。合同第1.2條約定,合同含稅總金額92800元。2.1條約定,貨到甲方指定地點并經驗收合格后次日起9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92800元。2.2條,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前提是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貨時間2019年12月20日。11.6條約定,甲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按時付款,則每延遲一天支付合同總金額的0.1‰的違約金,以應付未付款金額的百分之五為限。
2020年5月12日,原告方出具了《項目驗收證書》,其中驗收內容有“設備全部交付,項目文檔完整,系統經過嚴格測試,符合技術要求。目前整個網絡系統運行情況良好正常。”被告公司工作人員錢亮在注有“驗收內容情況屬實,通過驗收。”的《項目驗收證書》上簽字。
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和2019年12月17日分別向被告開具了863685元和92800元的增值稅發票。發票于2020年1月8日和2019年12月18日,通過順風快遞郵寄給被告。
此后,原告公司工作人員通過郵件向被告索款,被告未有付款。原告遂訴來我院。
審理中,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7月7日裁定凍結被告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97177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額的財產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賽麟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華訊網絡系統有限公司公司貨款956485元及違約金30550.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6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760元,由被告江蘇賽麟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52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合議庭
審判員金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雅娟
書記員陳雨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