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陳亞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413民初2184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大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大華物業)與被告陳亞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華物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輝、謝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亞新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華物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物業服務費6975元,支付5088元滯納金。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5月28日,原告與陽光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了陽光花園物業服務合同,由陽光花園業主委員會見證監督執行,2011年6月,原告進入陽光花園小區服務。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按0.45/月/平方米的標準交納物業費,若違約按0.5‰/日支付違約金,截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計欠原告物業服務費6975元,滯納金5088元,總計12063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請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陳亞新未答辯也未舉證。
原告大華物業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物業服務合同五份、物業費繳費通知三份。被告陳亞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應訴、答辯、舉證,視為其放棄上述訴訟權利,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原告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至2020年期間,原告大華物業與陽光花園業主委員會先后簽訂五份《金壇市(區)陽光花園物業服務合同》,五份合同約定2011年5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由原告負責被告房屋的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保潔服務、綠化服務、秩序服務等,物業服務費用為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5元。被告系常州市金壇區陽光花園6幢401室的業主,房屋建筑面積143.52平方米,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物業費合計6975元,原告以物業費繳費通知的形式多次向被告書面催交物業費,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陳亞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常州大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物業費人民幣6975元、支付滯納金人民幣3561.6元,合計人民幣1053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發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元,由被告陳亞新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戴杜平
人民陪審員李文忠
人民陪審員汪小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姚佳璐
書記員趙珊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