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品與李方斌李方友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4民初652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文品與被告譚懷兵、李方友、李方斌、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和公司)、魏大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文品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圣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方友、李方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陳臣(并作為被告譚懷兵、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大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文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172439元。事實和理由:被告三和公司承建水庫整修工程,被告譚懷兵承包了部分項目,被告李方友、李方斌又在被告譚懷兵處承包了部分項目。原告在前述工程項目處從事水泥磚工作業時受傷。
被告譚懷兵、李方友、李方斌、三和公司辯稱,原告不是其雇用的工人。原告是被告魏大山叫去的,應由被告魏大山賠償。
被告魏大山辯稱,被告李方斌是雇主。但是不清楚其它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譚懷兵承包了水庫工程。工程施工過程中,由被告李方友、李方斌進行現場管理。被告李方斌叫了原告劉文品等人建水泥槽。2016年12月31日,原告劉文品啟動攪拌機時受傷。原告受傷后,在開州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了住院治療,共住院8天。后經重慶市開州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右手功能喪失分值≥25分屬九級傷殘;右手拇指遠節斷離傷后護理期評定為60天。訴訟中,經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右手拇指缺失平面相當于手功能喪失分值25分為九級傷殘;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后60天。訴訟中,原告承認被告譚懷兵墊付了醫療費3417.53元。
上述事實,有病歷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譚懷兵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劉文品45900.09元。
二、駁回原告劉文品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2元,減半收取631元,由原告劉文品負擔252元,被告譚懷兵負擔3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圭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瑩
書記員王小麗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