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愛康國賓門診部有限公司與檀玉香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2民初35291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愛康國賓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康國賓公司)與被告檀玉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愛康國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鴻裕、被告檀玉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愛康國賓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簽署的《產品采購協議》已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還《產品采購協議》項下24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64800元;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2月8日,原告通過微信電子簽署的方式,就采購“三奇17*17”醫用外科口罩(“產品”)事宜與被告簽訂《產品采購協議》(“采購協議”)。根據采購協議約定,被告應于2020年2月12日內將產品送至原告指定地點。采購協議簽訂后,原告即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被告支付全額貨款(合計人民幣432000元),完全履行采購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不存在任何遲延。但被告卻未能按照采購協議約定及時向原告履行交貨義務。期間,原告多次以書面及口頭的方式催告,要求被告限期交付產品,但被告始終未能交付,逾期已超過10日。盡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全部貨款,但被告始終推脫,僅向原告返還人民幣192000元,尚有240000元未予返還。2020年3月4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簽發律師函,要求立即返還剩余款項,但被告至今仍未將剩余款項返還至原告。而根據采購協議第8.1條約定,如被告逾期交貨,應按照采購協議金額日1%標準支付違約金;逾期交貨超過10日的,原告有權解除采購協議,并要求被告支付采購協議金額15%的違約金(即,人民幣64800元)。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根據上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檀玉香辯稱:同意解除協議,愿意支付違約金,但是現在經濟困難,請求法院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原告愛康國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產品采購協議》;2.轉賬憑證;3.追款微信記錄;4.律師函及快遞單、簽收記錄。
被告檀玉香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認可,故本院對原告愛康國賓公司提交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到庭當事人陳述及上述認證查明:
2020年2月8日,原告愛康國賓公司與被告檀玉香簽訂《產品采購協議》,約定了產品名稱、品牌、型號、規格、數量、價款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同日,原告愛康國賓公司依約向被告檀玉香支付款項432000元。后被告檀玉香未能依約履行交貨義務,原告愛康國賓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檀玉香返還貨款。截至庭審,被告檀玉香已向原告愛康國賓公司返還部分貨款,尚有240000元未予返還。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其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愛康國賓門診部有限公司與被告檀玉香簽訂的《產品采購協議》于2020年1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檀玉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北京愛康國賓門診部有限公司240000元,并向原告北京愛康國賓門診部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64800元。
如果被告檀玉香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6.00元,由被告檀玉香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昂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袁倩菲
書記員孫培森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