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江燕、雷長姣等與周義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527民初1114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譚江燕、雷長嬌與被告周義、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秭歸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泰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于10月23日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江燕、雷長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鵬、被告周義、被告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洋、被告瀚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雅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譚江燕、雷長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周義、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瀚泰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09545.3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752020元、喪葬費32330.5元、家屬處理喪事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以上合計819350.5元,其中交強險先行賠付120000元,剩余部分按70%賠付];本案訴訟費由周義、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瀚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3月29日11時16分許,譚某駕駛鄂E×××××號二輪摩托車沿348國道往××集鎮方向行駛,行駛至348國道475km+850m××水泥廠路段時,遇周義駕駛鄂E×××××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由前方急彎對向駛出,譚某駕駛摩托車側翻摔倒后,摩托車前滑中與鄂E×××××號貨車接觸,造成譚某經搶救無效現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5月26日,交警部門作出認定,認定譚某與周義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周義為肇事貨車在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瀚泰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直行車道改為不能通視的急彎路段,未在施工現場放置警示標志與減速慢行標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譚江燕、雷長嬌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周義、瀚泰公司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實施了侵權行為,導致譚某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周義辯稱: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交警部門對責任所作出的認定均無異議;鄂E×××××車輛的所有人是周義,在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交通事故發生后,周義墊付了50000元安葬費,對墊付的費用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對本案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有異議,從秭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記載的“當事人譚某駕駛摩托車側翻摔倒后,摩托車前滑中與鄂E×××××號貨車接觸”及交警、保險公司的現場照片均可證明譚某與摩托車滑行過程中其人在半途摔下摩托車,僅僅是摩托車與貨車接觸,譚某與貨車無接觸,交警部門劃分同等責任無依據;根據責任認定書記載,貨車有超載行為,根據保險條款應進行相應的部分責任免除,商業三者險要扣除30%的免賠金額。
瀚泰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發生事故所在348國道瀚泰公司無權進行改道,柳樹溝大橋是在2014年11月橋面出現險情的,2016年底對大橋進行交通封閉,改由內側便道通行,應急便道在2016年底已經建成,而秭歸縣G348武大線秭歸境柳樹溝橋災毀恢復加固工程瀚泰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才取得開工令,因此,譚江燕、雷長嬌訴稱的瀚泰公司在施工中將直行主道改為不能通視的急彎車道與客觀事實不符。瀚泰公司在對柳樹溝大橋施工過程中采取的是封閉施工,在施工區域放置了有“前方施工車輛慢行”等警示標志,盡到了安全防范和管理義務,因此,瀚泰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3月29日11時16分許,譚某(系雷長嬌之夫、譚江燕之父)駕駛鄂E×××××號二輪摩托車沿348國道往秭歸縣××集鎮方向行駛,行駛至348國道475km+850m××水泥廠路段時,遇周義駕駛鄂E×××××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由前方急彎對向駛出,譚某駕駛摩托車側翻摔倒后,摩托車前滑中與鄂E×××××號輕型倉柵式貨車接觸,造成譚某經搶救無效現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4月21日,秭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205271202000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譚江燕對認定譚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有異議,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書面復核申請,5月18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復核結論:由秭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自收到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補充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并撤銷第4205271202000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月26日,秭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補充調查后作出第42052712020000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譚某未通過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理論及駕駛技能考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前方急彎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未按照操作規范做到安全駕駛導致車輛側翻,未戴安全頭盔在摔倒時加重了腦部撞擊傷害后果均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擔同等責任;周義駕駛貨運機動車有超載(核定載質量1580kg,發生事故時載質量1620kg)的違法行為,其情節顯著輕微,不足以導致該事故的發生,但周義駕駛機動車通過不能通視的急彎路段時,應當預見隨時有會車的可能而未預見并未減速靠右行駛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又一方面原因,承擔同等責任。2020年7月27日,譚江燕、雷長嬌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同時查明:1.周義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日期為2013年1月7日,準駕車型為C1;鄂E×××××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的所有人為周義,核定載質量為1580kg,在太平洋財保秭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秭歸縣G348武大線秭歸境柳樹溝橋竣工于2000年3月,2014年11月橋面出現險情后,采取了鋪設鋼板加固橋面的措施,2016年底應急便道基本建成后,通過交通管制使過往車輛及行人通過應急便道繞行。2018年3月26日,瀚泰公司與秭歸縣童莊河大橋建設管理辦公室簽訂《合同協議書》,由瀚泰公司承接秭歸縣G348武大線秭歸境柳樹溝橋災毀恢復加固工程,全標段由K113+448.41至K113+572.71,長約0.124KM,合同段工程自2018年6月21日開工;瀚泰公司在臨近事故發生地的施工區域設置了物理隔欄設施,設置了“前方施工道路封閉車輛靠右行駛”標志。3.交通事故發生后,周義支付了現金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秭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42052712020000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口簿、戶口注銷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電子保單、機動車商業保險電子保單、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交通事故發生過程的影像資料、秭歸縣G348武大線秭歸境柳樹溝橋災毀恢復加固工程《合同協議書》、《兩階段施工圖設計》、現場照片、譚江燕給周義出具的收條、秭歸縣××鎮××村村民委員會和××村中心衛生室分別出具的證明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秭歸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譚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452617.25元,其中支付給譚江燕、雷長嬌402617.25元,另50000元直接支付給周義;
二、駁回譚江燕、雷長嬌要求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等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8元,由譚江燕、雷長嬌負擔862元、周義負擔24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
人民陪審員韓慶沅
人民陪審員杜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潘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