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有保、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民終700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賈有保因與被上訴人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2020)魯1425民初13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賈有保上訴請求:1.撤銷齊河縣人民法院(2020)魯1425民初131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不服判決金額295345.80元;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中被上訴人主張將涉案工程分包給了具有資質(zhì)的齊河縣全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雙方之間簽有工程合同和《施工安全合同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因安全事故涉及到的經(jīng)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齊河縣全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被上訴人稱上訴人系齊河縣全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派來進行施工的人員。根據(jù)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被上訴人應向全鑫公司追償。而一審法院未就上訴人與全鑫公司之間的關系予以查明認定,即判定上訴人承擔30%的責任,屬于未查清事實,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四條或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雇主或用人單位承擔責任。而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四條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并未有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即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實屬適用法律錯誤。
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請求依法維持原審(2020)魯1425民初1319號民事判決書。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原告因履行(2019)魯14民終2451號民事判決書所支出的連帶經(jīng)濟賠償94845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9日,案外人吳某與本案賈有保在齊河縣望岱社區(qū)東側(cè)南北公路施工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吳某受傷。一審經(jīng)齊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盡合理的安全管理義務,應對吳某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賈有保作為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重大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賈有保均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審理,仍認定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涉案路段施工人的主體地位,賈有保為涉案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終審法院判決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吳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948459元,賈有保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該終審判決,交付案款984486元。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為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已提起再審申請,是否中止審理;二是原告的訴求是否得到法律支持。針對爭議焦點一,賈有保所提交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取再審申請材料通知書》,僅證明其存在申請再審的行為,而不能證明再審程序已經(jīng)啟動。就本案而言,(2019)魯14民終2451號民事判決書是現(xiàn)已生效的終審判決,其非經(jīng)法定程序撤銷即為本案審理判斷可采信的有效證據(jù),因此,被告在無證據(jù)證明該終審判決已再審立案的前提下,其申請中止本案審理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針對爭議焦點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quán)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本案中,(2019)魯14民終2451號民事判決書已確認,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盡合理的安全管理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賈有保是涉案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其在卸土過程中占用道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應負有賠償責任。故雙方均系涉案事故的責任主體,不能免除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原被告主體資格、影響事故原因力的大小、承擔責任的權(quán)限與能力,酌情認定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中70%的責任份額,賈有保承擔連帶責任中30%的責任份額。因此,賈有保應承擔總賠償款984486元的30%即295345.80元。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張賈有保向其償還因履行(2019)魯14民終2451號民事判決書所支出的連帶經(jīng)濟賠償984486元的主張部分成立,一審法院依法支持賈有保向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付295345.80元賠償款份額,剩余款項則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賈有保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款項295345.80元;二、駁回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22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775.40元,由被告賈有保負擔2046.6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22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775.40元,由被告賈有保負擔2046.6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30元,由上訴人賈有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崔書江
審判員鄭春筍
審判員郝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春燕
書記員楊麗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