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閆朝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民終549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閆朝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2020)魯1425民初4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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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齊河縣人民法院(2020)魯1425民初4115號民事判決書;二、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三、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所援引的“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的意見》”此文件既不是法律法規,也不是規章,不適用本案。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支付停工留職期間工資,且該項計算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一申請,但一審中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審法院不應審理被上訴人這一訴訟請求。根據法律規定,被上訴人不能就此向法院起訴,且該項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圍,但一審法院卻審理了該項訴訟請求,明顯違反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規定。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且程序違法,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閆朝建辯稱,一、上訴人之訴求及事實理由于實不符,于法相悖,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敬請二審法院給予維持。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因為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僅次于憲法和法律,是一種重要的法的形式,行政法規通常冠以條例辦法規定意見等名稱,如國家統計局每年發布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費性支出標準,雖然是國家機關制定和批準的規范性文件,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包括律師在提起訴訟中,也是一樣作為法律依據,不是適用法律錯誤,所以上訴人提出的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該項計算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與事實不符。國家行政機關對沒有重大的事項辦理作出比較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性的法規性文件,隸屬于行政法規,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行政法規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力一致。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把行政法律法規同法律一樣列為法律依據,不僅完全適用本案,而且適用于勞動者維權的每一個案件,故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非常正確。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完全合法,一審法院審理完全是在勞動仲裁前置的程序下,且是在仲裁被申請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下啟動的審理程序,何來程序違法之說,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求查明事實,依法判決,毫無程序違法之處,對原告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之請求,已明確為不予審理,上訴人卻仍在無視事實,程序違法,無疑是為其上訴拖延時間而編撰的牽強不實之詞。三、關于交通費,一審法庭應酌判。因當事人閆朝建遠居四川,處理工傷及治療確實產生了巨大的交通費用,且仲裁中已將66張票據提交仲裁,但一審法院未予支持該不予支持交通費判決為不妥,敬請二審法院酌情支持。
閆朝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2881元;2、請求被告寶冶公司依法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7284元(按山東省職工年平均工資69136元計算);3、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寶冶公司依法按工傷九級賠付閆朝建各項工傷待遇213752.7元;4、請求依法判決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寶冶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被告處員工,2019年1月2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山東永鋒鋼鐵有限公司工程作業時從鋼管架上掉落摔傷右跟骨。經齊河縣人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的傷情于2019年8月30日被認定為工傷,于2020年6月18日被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九級,無生活自理障礙。原告受傷后,在齊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2天。被告支付了原告在齊河縣人民醫院治療的醫療費21271.13元,還有371.5元的醫療費未予支付。2019年度山東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69136元,2019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6731元。另查明,原告就原、被告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申請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護理費、二次手術費等共計36310元;2、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54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151.8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共計274629.36元。合計310939.37元。齊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齊勞人仲案字[2020]第39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31051.9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6577.9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2103.9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6227.31元、醫療費848元,住院伙食補助金330元、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590元,合計:179729.22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與被告對該裁決均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本案中,原告在齊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醫療費被告已經支付給原告,根據原告提交的門診票據,原告自齊河縣人民醫院出院后又花費門診治療費,經一審法院審查門診治療費為371.5元,該費用被告未予支付,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的該門診治療費被告應予以支付。關于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需進行二次手術,且該費用尚未實際產生,故對原告主張的該費用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審法院認為,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發布的《關于明確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35%確定,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根據該規定,本案中,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64元(26731元/365天×35%×22天),對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應予以支付。關于原告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最長期限以及延長的確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了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由用人單位作出:“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本案中,被告并未有證據證明,曾按照以上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原告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以審批停工留薪期。原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齊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原告的傷情應享受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被告并未提出異議,向有關部門申請對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予以確認,應視為其認可原告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本案中,被告的傷情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齊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認定原告的傷情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依據充足、合法。綜合上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的處理情況,以及齊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原告停工留薪期認定的依據充足、合法,一審法院對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予以確認。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故一審法院參照山東省2019年度山東省全口徑平均工資標準予以計算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告應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為69136元/12月×6月=34568元。關于被告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本案中,被告所受傷害為工傷,其傷殘情況為勞動功能障礙九級,且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852元(69136元/12月×9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0329元(69136元/12月×7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9136元(69136元/12月×12月)。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予以支付生活護理費。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告經鑒定無生活自理障礙,故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的營養費,因營養費不屬于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食宿費,因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881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7284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的該兩項訴訟請求未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故對原告的該兩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不予審查。綜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山東省貫徹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崔書江
審判員鄭春筍
審判員郝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春燕
書記員楊麗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