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沈潔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民終3420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保俶支行)為與被上訴人沈潔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119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農業銀行保俶支行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駁回沈潔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沈潔承擔。事實和理由:1、沈潔持有的銀行卡系磁條卡,因磁條卡存在的安全性缺陷,農業銀行保俶支行已通過短信、告示等方式提醒持有磁條卡的客戶。沈潔未及時更換磁條卡,因此而被復制盜刷的風險應由沈潔承擔。2.農業銀行保俶支行發行的磁條卡必須在卡與密碼同時使用的情況下才能取款,沈潔的銀行卡在自動柜員機取款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真實銀行卡和正確密碼,兩者缺一不可。農行IC卡交易密碼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密碼是由儲戶自己設置,通過加密后傳輸和保存,具有唯一性和高保密性的特點,除儲戶本人掌握該密碼外,銀行無法查詢到該密碼。儲戶對密碼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除非有證據證明是由于銀行的原因導致密碼泄露,否則,密碼泄露導致損失的風險應由儲戶本人承擔。本案中,取款人能夠正確輸入沈潔的銀行卡密碼,其取款行為應視為沈潔本人的受托行為,也或沈潔本人設定的密碼,因未盡妥善保管和保密而已經泄露,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其結果均應由沈潔本人承擔。
沈潔辯稱,農業銀行保俶支行認為,沈潔持有的銀行卡是磁條卡,已通過短信和告知的方式提醒,首先,沈潔并沒有接到過這樣的提示,其次,無論是否更換磁條卡,銀行對于資金有安全保障義務。農業銀行保俶支行提出,發行的磁條卡在自動柜員機上取款,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真實的銀行卡和正確密碼。沈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沈潔的銀行卡在被盜刷時,真實的銀行卡跟沈潔一起在飛機上,說明取款的卡并不是真實的銀行卡;對于必須要有正確的密碼,農業銀行保俶支行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由沈潔導致了銀行密碼的泄露。綜上,請求維持原判。
沈潔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農業銀行保俶支行賠付沈潔銀行卡刷卡金額9902.7元;2.判令農業銀行保俶支行賠付沈潔自刷卡之日至賠付之日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為26.95元);3.判令由農業銀行保俶支行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0月,沈潔在農業銀行保俶支行處辦理一張儲蓄卡(卡號為6228××××6023)。2017年10月10日6時24分,沈潔乘坐中國東方航空公司MU0554航班于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降落,手機開機后收到短信,顯示該銀行卡于10月9日23時24分至25分期間,分六次消費781.52元、19.82元、3907.6元、51.08元、5079.88元、62.8元。此時該銀行卡由沈潔持有,沈潔意識到可能發生盜刷行為,致電農行客服凍結、掛失了該銀行卡,并向公安報警。后農業銀行保俶支行工作人員告知沈潔,刷卡行為系境外自動柜員機提現操作,無法通過銀行渠道止付或追回。
一審法院認為,沈潔、農業銀行保俶支行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儲蓄合同關系,農業銀行保俶支行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本案中,案涉銀行卡系磁條卡,在境外自動柜員機被支取現金,此種交易行為需在自動柜員機上插入銀行卡方能完成,而案涉銀行卡由沈潔控制,顯然案涉銀行卡系被他人復制并完成了上述交易。磁條卡作為在卡片上印制磁條,通過讀取、比對磁條信息實現交易的銀行卡,在使用過程中極易被復制,而沈潔作為普通公民,僅能做到一般性的防范注意,故上述復制銀行卡的發生,不能視為沈潔的違約行為。而農業銀行保俶支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未及時消除銀行卡存在的安全缺陷,致使沈潔的存款安全未得到妥善保障,應屬違約,應當承擔沈潔賬戶內的存款損失及相應存款利息損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農業銀行保俶支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沈潔存款損失9902.7元及利息損失4.88元(暫計至2017年10月9日,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沈潔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農業銀行保俶支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瞿靜
審判員崔麗
審判員陳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周天陽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