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盛甜葉菊種植專業合作社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四團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0)兵民申362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安徽鼎盛甜葉菊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鼎盛合作社)因與被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四團(以下簡稱一八四團)種植回收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2019)兵10民終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鼎盛合作社申請再審稱,1、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2016年對賬表》均無異議,認可一八四團于2017年5月22日通過銀行向鼎盛合作社轉付剩余種苗款1818381元,足以證明該6000萬株種苗已提供到位,與之相對應的480萬種苗款因“抵扣”2016年“欠款”和銀行轉款1818381元支付完畢,證明了“600萬株種苗已由鼎盛合作社提供到位”的事實,故一、二審法院判決錯誤。2、本案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4月13日簽訂《2017年甜葉菊種植收購推廣合同》后,鼎盛合作社又與各種植戶直接聯系,另行向他們提供種苗4931萬株,用于補栽種苗。3、2017年4月13日,雙方當事人共同簽訂的《推廣合同》,2017年4月27日,鼎盛合作社向一八四團出具一份《2017年度甜葉菊預付款申請報告》證明6000萬株種苗已經實際交接,故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安徽鼎盛甜葉菊種植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安徽鼎盛甜葉菊種植專業合作社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江帆
審判員米合巴努爾·阿不都
審判員劉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吳瑞玲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