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豐城市湖塘鄉初級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981民初971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豐城市湖塘鄉初級中學(以下簡稱被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小春、陳恩義、被告法定代表人游明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99203.71元及利息37759元(利息自2019年2月1日暫計至2020年4月1日,此后利息按LPR計至實際付清日止),合計736998.71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24日,原告中標被告運動場工程。10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攬被告的運動場工程(包括排水溝、圍墻、道路、跑道、運動場、土方回填等工程),工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12月28日計60日,合同價款為865213.39元,合同外簽證參考合同單價,如無合同單價可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單價由發包人審核,按2004年定額調整。工程款按進度支付:其中圍墻完成及地面平整完成付總工程款的30%,運動場基礎及跑道基礎完成付30%,所有工程完工付10%,竣工驗收合格辦理決算審計后扣除保修金5%其余款項一次付清,保修金二年后10天內付清。此后原告積極組織施工,在圖紙幾經變化的情況下按時完工。工程于2016年6月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12月27日,原告制作工程預(決)算書,全部工程造價計1299203.71元,被告予以蓋章確認。此后雙方以該總造價送審,但因被告在審計前自行將操場部分鏟除,導致審計中介機構退回不予審計,工程款至今未能全部支付??鄢桓媲捌谥Ц兜墓こ炭?0萬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99203.71元。原告認為,被告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結算價款的,應自第29天起按同期銀行利率支付利息。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原告之訴請作出判決。
被告辯稱:我們是在鄉政府的指導下且有相關的手統,才將工程鏟除的,原告應將之前的工程資料保存,這樣審計機構就沒有理由不進行審計,無法審計是由原告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后來審計機構也按照經驗,給過一個大約的審計方案,但原告并不同意。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開庭時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供的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圖紙、被告蓋章的預算書、簽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付款證明、情況說明,被告對其三性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了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0萬元。2、對原告提供的工程預決算書,被告對其三性有異議,認為是原告單方所做,沒有經過其認可。因在本院規定時間內,被告對涉案工程造價申請了司法鑒定,故本院不予采信。3、對原告提供的基建項目工程送審登記表、關于送審價超過的情況說明、送審項目合同匯總表,被告對其三性有異議,認為只有被告公章,沒有具體負責人簽字,送審日期空白。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能證實雙方進行了送審,并不表示被告認可了送審價格,審計機構亦未做出有效結論,且涉案工程造價已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故本院不予采信。
經被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在本院司法技術室選定北京京誠博產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重新司法鑒定。2020年12月17日,該公司作出京誠博產價鑒(2020)第I-034號《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確定性意見:1248972.89元,其中包含是否需扣減部分。2、選擇性意見:9000元,需法院查明事實后裁決。原告對該鑒定意見中的選擇性意見有異議,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該鑒定意見中選擇性鑒定意見所涉足球架系其施工,故本院對該異議不予采納,對鑒定意見中的選擇性意見不予認可。被告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但其未提供證據證實該鑒定意見中確定性意見所涉部分工程未施工,且鑒定機構是根據被告加蓋公章的施工圖中的數據和現場勘查記錄單據以計算,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中的確定性意見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豐城市湖塘初級中學運動場工程造價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5年10月24日,原告中標被告運動場工程,并于2015年10月26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就工程地點及名稱、工程承包范圍、承包方式、價款結算及付款方式、工程驗收及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該工程全名豐城市湖塘初級中學運動場工程(包括排水溝、圍墻、道路、跑道、運動場、土方回填等工程),工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12月28日計60日,合同價款為865213.39元,合同外簽證參考合同單價,如無合同單價可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單價由發包人審核,按2004年定額調整。工程款按進度支付:其中圍墻完成及地面平整完成付總工程款的30%,運動場基礎及跑道基礎完成付30%,所有工程完工付10%,竣工驗收合格辦理決算審計后扣除保修金5%其余款項一次付清,保修金二年后10天內付清。因圖紙變更,合同工期亦予變更。工程完工后于2016年6月經雙方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60萬元。但雙方就該工程總造價送審前,被告在上級部門批準后已將該運動場部分鏟除,故審計中介機構退回未予審計。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審理過程中,雙方共同委托的北京京誠博產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出具《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該工程造價確定性意見為1248972.89元。審理中,原告自愿放棄其訴請中的利息部分
判決結果
一、被告豐城市湖塘鄉初級中學尚欠原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8972.89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70元,由原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80元,被告豐城市湖塘鄉初級中學負擔102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義務人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遞交申請執行書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線索材料
合議庭
審判長袁銀保
人民陪審員彭明珍
人民陪審員楊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毛劍霞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