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萬科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63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萬科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天水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甘肅分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吉志勇、胡建華,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紀紅,被告電信甘肅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朝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甘肅萬科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貨款54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與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協(xié)商,由原告給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提供的出租車進行LED頂燈設備安裝,每臺采購價為600元,運輸費、稅費、安裝費等為180元,總計單價為780元,截止2014年原告安裝700臺,并經(jīng)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全部驗收合格。但安裝完畢后,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卻推諉付款,故原告狀訴到院,要求處理。
電信天水分公司辨稱,我公司與原告口頭約定給天水市6000臺運營車輛安裝車載定位系統(tǒng),其中700臺是出租車,5300臺是貨車和客車,每套單價為1570元,整套設備包括主材和輔材,原告訴請的700臺LED燈是輔材,該價格已包含在整套價格1570元內(nèi),不存在另行支付的問題,故請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電信甘肅分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沒有簽訂過任何關于安裝車輛終端設備的合同,更沒有履行任何關于該內(nèi)容的合同義務,請法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原告與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口頭協(xié)議,由原告為該公司提供的天水市6000臺運營車輛安裝北斗\GPS定位,其中700臺是出租車,5300臺是貨車和客車,每套單價為1570元,整套設備包括主材和輔材。車載設備為LZ8713HEB,配置為調(diào)度屏、小音響、攝像頭、車載麥克風、隱形報警按鈕。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提供的700輛出租車原安裝有LED燈,因車輛定位終端更換為LZ8713HEB后,車輛上的原LED燈無法接收發(fā)布的廣告,被告電信天水分公司客戶經(jīng)理侯強即給電信甘肅分公司相關負責人提出需要更換設備和安裝LED燈以解決廣告發(fā)布的問題,取得同意后,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吉志勇即同侯強商議更換LED燈事宜,協(xié)商意見一致后,原告采購了700臺LED燈給原告提供的出租車上進行了更換安裝,2014年3月全部安裝完畢。被告G310線QWSG8標段項目部(甲方)簽訂了年終結算說明,該說明載明:“截止2016年2月3日,經(jīng)甲乙雙方核對,乙方實際完成工程量金額為3049246元、項目部實驗室218㎡的場地硬化及其它費用5萬元、核減平南借墊款2萬元,共計3079246元。甲方以現(xiàn)金、轉(zhuǎn)賬及電匯形式已付乙方1930237元,另外墊付人工費、材料費、水泥款、變壓器款及安全設施費等共計815165元,兩項合計2745402元,按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甲方已超付,但考慮到春節(jié)將至,為減輕乙方資金壓力,甲方?jīng)Q定付清所有已完工程量價款(3079246元),即付清尾款333844元。因乙方完成工程量里,有1274立方混凝土存在較嚴重質(zhì)量問題,故暫扣乙方繳來保證金20萬元施工保證金。”同日,原告又給被告G310線QWSG8標段項目部出具承諾書承諾,因本人管理不善,對項目造成一定的工期延誤和嚴重的質(zhì)量問題,并因用人不當?shù)纫蛩兀纬申犖閮?nèi)部嚴重虧損,經(jīng)項目部及時協(xié)調(diào)解決挽回損失60余萬元。前期因部分債主惡意討債,已對項目部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在收到項目部全款后,各類債主再不會干擾項目部及業(yè)主方。如有上述事件發(fā)生,自動清場,并承擔全部責任。在來年的項目中,原告及第三人將付清所有外部欠賬,修復完善存在問題的工程,并按項目部新合同簽訂后,方可續(xù)建工程。同日,經(jīng)原告同意,該項目部付給王科正材料款10萬元,原告工程尾款即減為233844元,在該項目部打算給原告支付上述尾款時,又因原告施工的工程中相關債權人上訪索要材料款等,該項目部即停止了對原告的付款,同年3月也停止了原告的施工。2016年4月5日,第三人與被告G310線QWSG8標段項目部簽訂合同,解除了2015年3月25日原告以第三人名義與該項目部簽訂的勞務合同,并將原告作為其勞務隊代表,將原告負責實施的工程量與該項目部進行了結算,確定原告完成的工程計量款為2912722元,未計量款為166524元。該項目部以現(xiàn)金、支票、匯款、墊付、借款等方式已付給原告工程款2845402元,截止簽約之日,該項目部尚欠原告433844元(其中保證金20萬元,工程余款233844元),并約定與工程相關的債務問題和施工機械撤離現(xiàn)場問題由原告與第三人協(xié)商解決。在第三人收到工程保證金20萬元和工程余款233844元后,上述合同即生效,第三人責成原告停工退場等。同年4月6日,該項目部以其負責人趙剛名義轉(zhuǎn)賬支付第三人款項433844元。原告在第三人與被告G310線QWSG8標段項目部簽訂上述合同時,并不知曉,但在后期知道后,也未提出異議。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及第三人陳述,原、被告提供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依法確認的勞務合同、保證金轉(zhuǎn)賬憑證、承諾書、年終結算說明、王科正收條、解除施工合同書、尾款匯款憑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贠子實要求被告甘肅正德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G310線QWSG8標段項目部、甘肅正德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連帶支付其工程款139457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351.1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8675.58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青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石慧云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