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民終49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豪公司)與被上訴人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地礦局二院)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36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乾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3650號民事判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二、一二審訴訟費由地礦局二院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本案違約金的計算不符合案件客觀事實。本案的債權基于地礦局二院為乾豪公司實際勘察施工的四個勘察工程合同,從一審提交的證據來看,勘察合同雖然是單獨簽訂的,但就其勘察施工的作業內容從決算資料載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勘察合同指向的項目工程分別為“陽光水岸工程”、“花秋項目工程”,雖然“花秋項目工程”決算時間不同,但“花秋項目工程”勘察內容并未在2014年9月8日全部勘察施工完成,結合決算資料載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最終決算時間應為2018年1月25日。2、地礦局二院關于違約金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根據一審舉示的合同,結合實際發生的工程及決算價款及時間,雙方原有合同對于勘察工程價款的預算與實際勘察產生的費用遠超出合同約定的預算價款,且實際決算的時間遠超出合同約定的勘察期限,說明勘察工程并未按照約定的勘察期限實際完成,對于導致其不能按約按期完成的原因不能予以證明。同時,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勘察工程價款的約定是在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10日內一次性支付,本案對于每一份合同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均不確定,一審法院以工程決算的時間簡單認定為價款支付的時間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基于涉案合同簽署主體的同一性,結合雙方簽署合同的時間、預算價款以及完成的工程內容和決算的時間來看,涉案合同勘察工程的時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部分交叉,雖然雙方分別簽訂有單獨的合同,但就所涉工程的最后結算應以最終決算時間之后的時間為宜。因此,管理人依據乾豪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出具的欠條作為確定還款期間的依據。二、一審判決基于錯誤事實認定所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地礦局二院就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并未舉示相應的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基于欠條約定的還款期限,一審法院按年利率12%支持地礦局二院關于違約金的請求顯然沒有事實基礎、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在缺乏實際損失基礎上,一審法院錯誤的以三次決算時間計算1038995元違約金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且按年利率12%的標準計算顯然加重了乾豪公司的責任。綜上,特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地礦局二院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首先,雙方就花秋項目、陽光水岸項目簽訂的四份勘察合同,分別約定了不同的勘察內容,每份合同簽訂的時間和勘察項目均不一致,任意一份合同均獨立存在,兩個項目所簽訂的合同不是從屬和包含關系,雙方在每份合同中都分別約定了勘察費用、收費標準及違約責任,每份合同簽訂后,地礦局二院均按約定完成了勘察義務,雙方根據不同的合同內容、勘察內容、勘察進度分別進行結算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雙方并未約定統一進行結算,乾豪公司康斌要求以最后一次結算時間作為最終結算時間,并以此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與事實和交易習慣不符。其次,乾豪公司認為結算的勘察費用超出合同約定的預算價款,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約定的金額只是預算費用,應以地礦局二院實際勘察量計算勘察費用,且雙方結算時間遠超過勘察期限,雙方的結算足以證明乾豪公司認可地礦局二院的工作成果,也證明地礦局二院按約定完成了勘察工作。最后,雙方在每份合同中均約定了付清勘察費用的時間及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乾豪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勘察費已構成違約。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地礦局二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確認乾豪公司支付地礦局二院逾期付款違約金3116984.80元;二、訴訟費由乾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4月10日,乾豪公司與地礦局二院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約定乾豪公司將“桐梓陽光水岸”項目巖石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含鑿井)、工程測量、工程物探發包地礦局二院施工,2012年8月2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約定乾豪公司將“桐梓陽光水岸”項目B區5號、6號樓的巖石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含鑿井)、工程測量、工程物探發包地礦局二院施工,該兩份合同均約定勘察工作結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10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勘察費用(或已交報告部分的勘察費用),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間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合同還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2012年9月16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勘察鉆探合同(二)》,約定乾豪公司將“桐梓陽光水岸”項目B區5號、6號樓的基坑側壁勘察臨時支護設計發包地礦局二院施工,工程總價款為20萬元,同時約定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間向承包人撥付工程款,從應撥付之日起承擔應撥付工程費的滯納金,提交審查合格后的設計成果之日撥付10萬元,支護工程實施完畢后B區5、6號樓基礎分部驗收合格后撥付10萬元,合同還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2011年5月23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約定乾豪公司將“桐梓縣花秋鎮黔北風情一條街開發房”項目的巖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含鑿井)、工程測量、工程物探發包地礦局二院施工,同時約定勘察工作結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10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勘察費用(或已交報告部分的勘察費用),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間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合同還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前述合同簽訂后,地礦局二院按約定完成了勘察業務、基坑側壁臨時支護設計等業務,“桐梓陽光水岸”項目經雙方于2013年6月17日結算,總工程款合計為1761552.5元,乾豪公司支付87萬元,尚欠工程款891552.5元未支付,桐梓縣花秋鎮黔北風情一條街項目經雙方分別于2014年9月8日和2018年1月25日結算,總工程款合計為1074024元,乾豪公司已支付12萬元,尚欠工程款954024元未支付。2018年9月11日,乾豪公司向地礦局二院出具金額為1845576.50元的《欠條》一張,乾豪公司承諾于2019年9月12日之前付清所欠工程款。乾豪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申請破產,原審法院作出(2019)黔0322破1號裁定書予以受理,并指定遵義子尹律師事務所為資產管理人。2019年2月11日,地礦局二院向管理人提交《關于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費的違約金索賠申請書》,要求乾豪公司支付未付勘察費1845576.50元和未付勘察費違約金3116984.80元,共計4962561.30元。2020年4月17日,管理人向地礦局二院發放了債權表,確認地礦局二院的債權金額為1845576.50元,對地礦局二院主張的違約金不予確認。現地礦局二院以前述理由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地礦局二院與乾豪公司簽訂的涉案四份《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和《建設工程勘察鉆探合同(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前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各方具有約束力。地礦局二院已按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乾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由于乾豪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之規定,乾豪公司應當支付地礦局二院違約金,由于地礦局二院未提供證據證明因乾豪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而雙方約定的按日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原審法院考慮到因乾豪公司的違約行為確已給地礦局二院造成了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再結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乾豪公司的請求,決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減,酌定乾豪公司從結算之日起按年利率12%標準計算支付地礦局二院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原審法院受理乾豪公司破產清算之日2019年1月18日止,從三次結算之日起分別計算,違約金共計為1038995元。管理人關于乾豪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地礦局二院出具的《欠條》,系雙方對涉案工程的最終結算,故不應支付違約金的主張,原審法院認為,由于雙方此前已分別對尚欠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因此,該《欠條》是乾豪公司對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再次向地礦局二院作出的承諾,而不是對工程款的結算,故對管理人的該主張,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違約金1038995元;二、駁回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訴訟請求。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30元,由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在二審中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元,由上訴人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袁晶晶
審判員梁華勇
審判員婁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聶敏杰
書記員劉守迪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