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怡與武漢合眾美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05民初6945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怡訴被告武漢合眾美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美創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振軍、被告合眾美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小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2、請求判決被告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原告支付經濟賠償金62701.8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擔任被告公司財務一職,截至2020年5月15日,雙方之間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原告也一直在被告合眾美創公司工作。2020年4月10日,因為原告家屬因公滯留武漢無法返回單位,家屬單位要求原告一同配合嚴格落實國家和軍隊關于疫情防控隔離指示,而且原告也處于哺乳期,原告將此情況匯報給被告并申請居家辦公,亦獲得了被告同意。2020年5月13日,被告以原告連續曠工六天(2020年5月6日至5月12日)為由單方面通知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2020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間原告一直在正常辦公,并未曠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平均工資應當為6270.18元每月。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合眾美創公司辯稱:關于鄭怡所述隔離規定,公司已給予鄭怡14天隔離期。2020年4月30日我司向鄭怡發出郵件,其隔離期已經屆滿多時,鄭怡沒有及時進行回復,而是在數日之后的5月8日才做出解釋,依據員工手冊6.3.4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缺勤累計達3天屬于3級過失,視為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我司有權立即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并有權要求鄭怡賠償其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因三級過失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無權享受經濟賠償金。員工手冊的內容,我司已告知所有員工。且鄭怡在日常工作中,也向其直屬領導發送過員工手冊。應認定其知曉并同意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鄭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我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支付賠償金。請求駁回鄭怡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當庭予以認定并在案為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質證情況,查明事實如下:
鄭怡于2015年12月14日入職合眾美創公司處從事出納兼武漢辦事處行政助理工作,合眾美創公司財務處僅鄭怡一人。雙方簽訂了2015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的勞動合同,后續簽兩次,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2020年因疫情影響,合眾美創公司直至2020年4月10日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于次日復工。鄭怡于2020年4月10日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直屬上級鄧某提出居家辦公申請,鄧某予以批準,雙方未約定返崗時間。此后鄭怡每天在線打考勤報備,線上辦理財務及行政事務工作。4月30日,鄧某通過電子郵件向鄭怡發出通知,內容為“從你發出郵件時間4月10日和郵件內容7號,兩個時間點,隔離期14天早已滿了,你未至辦公室復工多日了,也未和武漢辦說明情況,請給出說明和提供相關證明”。2020年5月8日、5月9日鄭怡通過微信分別與HR從某、鄧某溝通,要求繼續居家辦公,但未提供相關證明,亦未得到居家辦公批準。5月13日合眾美創公司以鄭怡在4月30日收到郵件后未能及時回復及返崗,認定鄭怡2020年5月6日至12日為曠工,并依據《員工手冊》6.3.4規定,通知鄭怡將于5月15日解除勞動合同。鄭怡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5967.8元。鄭怡于2020年8月2日向武漢市漢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書面仲裁申請,要求裁決合眾美創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并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該委經審理作出陽勞人仲裁字(2020)第157號仲裁裁決,裁決合眾美創公司支付鄭怡經濟補償金26855.1元,駁回了鄭怡的其他仲裁請求。鄭怡對此不服,訴至來院。
另查明,鄭怡丈夫為現役軍人,鄭怡于2019年a月a日生育一子。合眾美創公司《員工手冊》第三章人事制度第六條紀律處分規定:三級過失為嚴重違紀行為包括未經批準缺勤累計達三天。6.3.4規定:如員工的行為屬于三級過失,即視為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立即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其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因三級過失而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無權享受經濟補償。2018年7月19日,合眾美創公司工作人員傅余俊通過電子郵件向鄭怡發送了該《員工手冊》。2019年11月4日,鄭怡通過電子郵件向鄧某發送過該《員工手冊》。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鄭怡提交的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光大銀行流水、郵件截圖、聊天記錄、合眾美創公司提交的郵件截圖、《員工手冊》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漢合眾美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怡經濟補償金26855.1元;
二、駁回原告鄭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鄭怡負擔(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柯亞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玉榮
書記員吳永娟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