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種豐絮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臨泉縣金禾面粉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282民初211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界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中種豐絮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臨泉縣金禾面粉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治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臨泉縣金禾面粉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1312972.01元并賠償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30日計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險擔保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系種子生產加工企業,2019年9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小麥種子購銷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賒銷小麥種子,賒銷授信額度為132萬元,授信時間為90日。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供應種子后,被告卻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貨款,經原告向被告發出企業詢證函,被告確認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尚欠原告貨款1312972.01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該款,被告一直推托不予支付。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2、小麥種子購銷協議一份;3、欠條一份、企業詢證函復印件一份;4、保險費發票、保單保函各一份。
被告臨泉縣金禾面粉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自2018年以來,被告多次購買原告小麥種子,至2020年4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種子款1312972.01元,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原告向被告發出企業詢證函,被告在該函中對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欠原告貨款1312972.01元的事實又予以確認。現因被告未及時支付原告上述貨款,引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臨泉縣金禾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中種豐絮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312972.01元并賠償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2020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50%自2020年7月1日計算至付清貨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87元,減半收取8493.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臨泉縣金禾面粉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戴玉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榮洋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