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孔乙己酒家、楊夢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6民特48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紹興孔乙己酒家與被申請人楊夢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紹興孔乙己酒家向本院提出訴請,要求撤銷紹興市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0月27日所作的浙紹越城勞人仲案(2020)658號裁決。事實和理由: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實際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申請人無須向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于勞動合同的起始期限已經達成合意,不應該支付二倍工資,本案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等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楊夢婷辯稱,仲裁裁決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申請人向本院提交了仲裁裁決書、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等證據。被申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并附卷存檔。
經審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紹興市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浙紹越城勞人仲案(2020)658號裁決:一、紹興孔乙己酒家支付給申請人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人民幣13017.11元。二、紹興孔乙己酒家支付給楊夢婷疫情期間未付工資4500元。三、紹興孔乙己酒家支付給楊夢婷2020年7月21日至8月3日期間的工資人民幣1665元。上述三項合計人民幣19182.11元,此款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四、紹興孔乙己酒家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到繳納社會保險的機構為楊夢婷補繳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楊夢婷自己承擔(具體數額以社保機構核實為準)
判決結果
駁回紹興孔乙己酒家要求撤銷紹興市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浙紹越城勞人仲案(2020)658號裁決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紹興孔乙己酒家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董偉
審判員張百元
審判員傅芝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陶鈿鈿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