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滿族自治縣林業局與吳剛行政處罰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吉0323行審7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伊通滿族自治縣林業局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其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并于當日送達的伊林罰決字[2020]第144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伊通滿族自治縣林業局作出的伊林罰決字[2020]第144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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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伊通滿族自治縣林業局作出的伊林罰決字[2020]第144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由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裁定為終局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邱海霞
人民陪審員楚亞輝
人民陪審員唐秀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鄭悉越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