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律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北京北大縱橫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581民初5492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律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律信公司”)與被告北京北大縱橫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大縱橫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留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北大縱橫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刪除侵權文章,停止侵權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原告因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數據檢索費、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打印費等)總計人民幣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通過合法渠道取得了標題為《遇到曹操這樣的老板,就死心塌地干吧》文字作品(下稱“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該權利全部經濟權利。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涉案作品轉讓前和轉讓后的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進行投訴、訴訟等,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且有權獲得由此產生的補償或賠償。原告發現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北大縱橫”在未經原告和原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違法轉載并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轉載時間為2019-6-15)。原告已委托律師到廈門市公證處通過該機構的網頁證據保全系統對被告違法轉載文章頁面進行了網頁證據保全,同時該機構出具存證證明書。被告違法轉載原告作品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益,并因合法維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被告北大縱橫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1.原作者版權聲明書、王全身份證復印件、原文作品截圖打印件;2.鹽城市若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微信公眾號的主體信息截圖打印件;3.著作權轉讓合同。擬證明案涉文字作品的原作者已經在2019年3月31日發表在微信公眾號“哈叔的職場微課堂”,文章的著作權除了署名權之外,均屬鹽城市若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告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了文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具有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1.被告侵權文章頁面存證圖片打印件;2.廈門市公證處出具的電子數據確認函打印件;3.被告微信公眾平臺主體信息截圖、被告國家工商系統打印件。擬證明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違法轉載,并向公眾傳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通過存證云平臺對侵權作品進行存證,防止侵權文章被刪除或修改。
證據三,律所委托代理協議原件,擬證明原告為維權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3000元和數據檢索費1000元、存證費用1000元,共計5000元整。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當庭出示,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作為定案證據。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筆名為“哈叔”的作者王全創作了一篇名為《遇到曹操這樣的老板,就死心塌地干吧》文章,于2019年3月31日發表在微信公眾平臺“哈叔的職場微課堂”中。
2020年7月10日,王全出具《作者版權聲明》,聲明中載有下列內容:本人王全,筆名哈叔,現承諾本人發表于媒體微信公眾平臺:哈叔的職場微課堂(ID:haerg7)上的作品的著作權均歸鹽城市若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所有,本人僅享有署名權。
2020年7月10日,鹽城市若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原告律信公司簽訂《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若客文化公司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律信公司,律信公司可依法行使該些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對該些作品轉讓前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提起投訴、控告、訴訟等,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且有權獲得由此產生的賠償或補償,轉讓地域范圍是全球范圍等。
2020年7月15日廈門市公證處出具電子數據確認函進行網頁存證,確認文件名稱《遇到曹操這樣的老板,就死心塌地干吧(2020年07月15日16時56分).jpg》在存證目標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e7AvoQtusDkWPX5WK93YEA互聯網網頁中真實存在。被告北大縱橫公司經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北大縱橫”(微信號“ALLPK-Wangpu”)的目標網址為https://mp.weixin.qq.com/s/e7AvoQtusDkWPX5WK93YEA。
經比對,被控侵權作品與原告主張的作品標題及內容相同。
另查明,律信公司委托律師進行相關訴訟活動,雙方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協議約定原告支付律師費3000元、數據檢索費1000元及證據保全費1000元,共計5000元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北大縱橫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從其微信公眾號“北大縱橫”刪除被控侵權作品《遇到曹操這樣的老板,就死心塌地干吧》;
二、被告北京北大縱橫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山東律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元;
三、駁回原告山東律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期間為判決生效后自動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以內。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北大縱橫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相應的上訴費用,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費,按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保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昕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