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立臣與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05民初2118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立臣訴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強公司)、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強公司)、第三人廣州華工大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光、廖維其到庭參加了訴訟。兩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及第三人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期限屆滿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其掛靠第三人(原名稱華南理工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并以第三人名義與被告越強公司簽訂《基坑支護工程合同》,約定由其承擔海珠區南華中路與濱江西路間的億海灣商住小區T1、T2棟基坑支護的施工,被告越強公司支付工程承包款。合同簽訂后,由其進行實際施工并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該工程實際發生工程款為3678950元。被告越強公司僅向其支付了工程款2129507元,余款1549443元尚未支付給其。涉案工程被告偉強公司已經投入使用多年,其多次向兩被告追討工程款,但至今未果。被告偉強公司作為該項目的發包方,對被告越強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起訴要求:1、被告越強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549443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從2016年1月19日起按照銀行同期的貸款利率計至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2、被告偉強公司對被告越強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越強公司沒有提出答辯意見和舉證。
被告偉強公司沒有提出答辯意見和舉證。
第三人沒有提出述稱意見和舉證。
經審理查明,被告越強公司(發包方、甲方)與第三人(承包方,乙方)簽訂《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廣州市海珠區億海灣商住小區T1、T2棟基坑支護工程;工程地點廣州市海珠區南華中路與濱江西路之間;承包范圍基坑支護工程設計及基坑支護深層攪拌樁、預應力錨桿施工及壓力灌漿止水施工,自帶全部施工用具;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的單價包干,即深層攪拌樁46元/m,預應用力錨桿(索)185元/m,廢孔每米90元/m,壓力灌漿160元/m(單孔計灌漿水泥用量少于150kg/m),單孔計灌漿水泥用量大于150kg/m,壓力灌漿水泥用量增加部分,每噸按390元/t;工程造價2800000元,結算時以實際工程量為準;等。原告在該合同的乙方代表簽名欄簽名。
2004年6月23日的工程名稱為億海灣一期的《馬立臣攪拌樁班結算單》顯示合計含稅工程總造價2965000元。該結算單下方由原告簽署“同意結算金額。馬立臣”,被告偉強公司簽署“同意結算”并蓋章。
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工程完工結算清單》,載明:委托單位越強公司、廣州市建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廣州市海珠區億海灣商住小區T1、T2棟(億海灣一期)結算金額3678950元,已付工程款2440000元,欠款金額1238950元;等。原告與被告偉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在該清單下方分別注記1項和2項收支款項(金額共60000元,劉炳強注記的付款時間為2019年1月31日和2019年7月1日支)并簽名。原告表示在確認結算金額1238950元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及上述注記的60000元,減去已支付款項后尚欠1148950元。為此,原告變更其上述第1項訴訟請求為:被告越強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148950元及利息(從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銀行同期的貸款利率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記載自編億海灣T1等商住、住宅樓的建設單位為偉強公司。根據國家工商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被告越強公司的股東包括被告偉強公司及案外人廣州市實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劉鎮圩、李煥金。
原告表示:被告越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鎮圩與被告偉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是父子關系;其是口頭約定掛靠第三人施工,約定支付5%管理費,工程款由其接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工程款1148950元,并以該款為本金從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及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支付利息給原告馬立臣。
二、被告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229元,由原告負擔6797元,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4432元。本案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偉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許玉婷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