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廣西萬港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5民終150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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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萬港物流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港物流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6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業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615號民事判決;二、改判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工程監理費余款137152.4元;三、改判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合理化建議獎勵50000元;四、改判被上訴人承擔102676.49元的違約金(計算方式:(137152.4元+50000元)×9.5年(2011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以后繼續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3.85%(—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150%(利率上浮50%])。第二項至第四項合計289828.89元。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上訴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上訴人主張權利沒有超過訴訟時效。1、2011年2月25日雙方簽訂的《監理費結算協議》約定,監理公司同意該協議,并承諾配合完成B3區工程驗收手續,該工程至上訴人起訴都沒有竣工驗收,因此雙方未結算。2、涉案工程施工單位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證明》,證實涉案工程一直沒有竣工驗收,故被上訴人一直以該理由逾期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以致發生訴訟,亦證明上訴人一直與被上訴人的李錦華、曾江舟、陳斌秋聯系催要監理費。3、上訴人提交的于2020年11月11日的現場照片,證實案涉建筑物沒有驗收使用的事實。4、上訴人通過中國法院裁判網查詢到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桂05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才知道涉案工程已經抵押,上訴人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才提起訴訟。5、北海綜合保稅區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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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上訴人積極協助該公司為案涉廠房辦理竣工驗收事宜。6、廣西北海綜合保稅區嘉裕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涉案廠房沒有完工,未竣工驗收,上訴人一直在承擔監理責任和義務。二、上訴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合理化建議,被上訴人沒有兌現獎勵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四十五條和(專用條件)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上訴人采納了上訴人于2007年11月8日《關于A2區、B3區1#、3#廠房建材漲價補差的建議》等合理化建議,應當兌現獎勵50000元獎金。三、被上訴人逾期支付違約金。根據涉案合同約定,被上訴人違約未向上訴人支付監理費,從支付期限最后一天起計算滯納金,因合同對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未作約定,應當以上訴人實際利息損失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上浮50%計算。
被上訴人萬港物流公司二審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建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建業公司與萬港物流公司于2007年9月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2、萬港物流公司支付工程監理費余款137152.4元;3、萬港物流公司支付合理化建議獎勵50000元;4、萬港物流公司承擔違約金102676.49元[違約金為原告的利息損失,計算方式:(137152.4元+50000元)×9.5年(2011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以后繼續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3.85%(—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150%(利率上浮50%]。建業公司一審時當庭撤回了第一項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建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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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經二審審理認為,2007年9月8日,萬港物流公司與建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萬港物流公司委托建業公司監理的工程名稱為北海出口加工區萬港保稅物流園A2區1#、3#廠房工程;B3區1#、3#廠房工程。2011年2月22日,萬港物流公司與建業公司簽訂《監理費結算協議》,確定A2區監理費為23.2237萬元,B3區監理費30.432萬元,合計53.6557萬元,雙方對萬港物流公司已付監理費399404.6元,尚欠監理費137152.4元均無異議。
關于建業公司請求萬港物流公司支付剩余監理費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建業公司主張,雙方簽訂的《監理費結算協議》明確約定,監理公司同意該協議,并承諾配合完成B3區工程驗收手續,故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后,萬港物流公司方可支付監理費,涉案工程目前仍未竣工驗收,故建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萬港物流公司主張,涉案《監理費結算協議》并未約定支付監理費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為前提,支付時間應為簽訂協議次日即2011年2月26日,建業公司于2020年9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剩余監理費,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不應予以支持。本院認為,涉案《監理費結算協議》是對監理費的計算方式和金額的確認,對監理費的付款期限未進行明確約定,而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約定可知,涉案工程到招標站招標完成以后,先支付人民幣10%監理費給監理公司,到二層主體完成時,自監理人提出申請付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本工程總監理費的25%,主體全部封頂(含電梯機房、樓梯頂、屋頂水池)時,自監理人提出申請付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本工程總監理費的25%,自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工程檔案資料手續,監理人提出申請付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本工程總監理費的35%,余款5%待工程一年缺陷期滿后,自監理人提出申請付款之日起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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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次付清。本案中,剩余款項為137152.4元,為工程總監理費的25.56%,根據合同約定,應于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工程檔案資料手續后支付,現涉案工程未竣工驗收,并未達到支付剩余監理費的約定條件,但雙方均認可涉案工程因萬港物流公司與第三人的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由北海綜合保稅區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拍賣所得,基于該情形,建業公司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于2020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支付剩余監理費有事實基礎,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萬港物流公司應向建業公司支付剩余監理費137152.4元,故一審法院認定建業公司訴請萬港物流公司支付工程監理費,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從雙方簽訂《監理費結算協議》的次日起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建業公司主張,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四十五條和(專用條件)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萬港物流公司采納了建業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關于A2區、B3區1#、3#廠房建材漲價補差的建議》等合理化建議,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合理化建議,應當兌現獎勵50000元獎金。本院認為,萬港物流公司人員雖在《關于A2區、B3區1#、3#廠房建材漲價補差的建議》中簽字收到該建議,但建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建議是否被萬港物流公司所采納,是否實際為萬港物流公司節省了工程費用,且在2011年2月22日雙方的《監理費結算協議》中,并未對獎勵費用予以結算,故建業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監理費違約金的問題,根據合同約定,剩余監理費應于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工程檔案資料手續后支付,現建業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因涉案工程被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而行使訴請剩余監理費的權利,萬港物流公司并未存在違約行為,故建業公司訴請萬港物流公司從2011年2月26日開始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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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615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廣西萬港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向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監理費137152.4元;
三、駁回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646元,減半收取282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646元,合計8469元,其中4007.68元由被上訴人廣西萬港物流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剩余4461.32元由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陸振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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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王雅新
審判員侯遠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張玲
書記員陳旖琦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