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諸暨市東和鄉友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陳祖榮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浙0681民初108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之前簡稱為恒欣設計公司)與被告諸暨市東和鄉友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至判決主文之前簡稱為友誼村經合社)、陳祖榮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欣設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杭天、被告友誼村經合社的法定代表人陳沛平、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浩、被告陳祖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恒欣設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設計服務費92447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諸暨市人民政府2018-2019年度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配套服務定點采購入圍單位,專業提供建筑工程設計服務。原諸暨市東和鄉新篁村王六家塢自然村于2019年9月25日合并為諸暨市東和鄉友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2019年3月5日,原諸暨市東和鄉新篁村王六家塢自然村兩委會會議討論決定:起動原諸暨市東和鄉新篁村王六家塢自然村趙氏玉麟堂復建工程,由時任村主任陳祖榮負責,資金專款專用加民間自籌,若分村由王六自然村集體結算,若并村由村集體結算。2019年3月20日,被告陳祖榮與原告工作人員聯系,約定由原告提供復建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服務,原告依約完成圖紙設計并于2019年5月將施工圖紙交付給復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杭州信達投資咨詢估價監理有限公司做預算編制,制定招標控制價,后該公司作出的招標控制價為2282641元。根據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被告應支付原告設計服務費92447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友誼村經合社答辯稱,1.被告友誼村經合社對于案涉合同并不知情,也未與原告簽訂過口頭或書面設計合同;2.原告認為兩被告與其簽訂了設計服務合同,與事實不符。被告陳祖榮雖系村長,但其無權代表被告友誼村經合社對外簽訂合同;3.案涉設計服務合同,不符合諸暨市招投標的相關政策,違反了相應程序;4.根據2019年6月25日的村兩委會會議記錄顯示,會上僅討論了涉案祠堂準備工作及資金籌備計劃,未涉及到案涉合同招投標等問題,可以證明被告友誼村經合社對案涉合同并不知情;5.對原告主張的價格也不認可,訟爭的設計服務費系原告單方作出,如果法院認為需要被告友誼村經合社承擔支付之責,也應對該費用進行評估認定。
被告陳祖榮答辯稱,1.原告起訴的是事實;2.被告陳祖榮都是按照程序為村里、集體辦事,也是代表被告友誼村經合社和原告溝通的;3.設計服務費原先系9萬多,后經雙方協商確定為5萬元。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諸公管辦[2018]1號《關于做好2018-2019年度諸暨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配套服務定點采購工作的通知(一)》,用以證明原告系諸暨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采購供應商入圍單位,可以為被告提供建筑工程設計等服務;
2.2019年3月5日會議記錄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案涉諸暨市東和鄉新篁村王六家塢自然村趙氏玉麟堂復建工程經村兩委會討論通過,具體工作與籌款由村長陳祖榮負責,且能證明工程款包括工程設計、預算編制等款項;
3.原告工作人員與被告陳祖榮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用以證明原、被告達成設計服務合意的事實;
4.簽收憑證、情況說明、中標通知書、招標控制價復印件各一份[原件在(2020)浙0681民初15221號案件中],用以證明杭州信達投資咨詢估價監理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友誼村經合社的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已經接收了原告提供的圖紙,且根據該圖紙進行預算編制并制定了招標控制價,同時也能證明被告友誼村經合社接受了原告的服務成果;
5.設計費清單、工程設計費收費標準,用以證明案涉祠堂復建工程設計服務費92447元的收費依據;
6.案涉祠堂復建工程施工圖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為被告友誼村經合社提供施工圖紙設計服務的事實。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友誼村經合社經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由法院核實,案涉設計項目金額較大,應進行招投標,而不能僅憑采購名單直接進行項目設計。證據2,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無法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證據3,真實性無法確定,即便是真實的,也無法確定最終設計范圍。證據4,真實性由法院審核。情況說明、中標通知書、招標控制價與本案無關聯性,被告友誼村經合社未授權杭州信達投資咨詢估價監理有限公司代為簽收設計圖紙,也未支付過預算咨詢價,無法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證據5,本案不應使用該設計費標準,預算超過1萬元的項目按照諸暨市政府政策應進行招投標。設計費的計算方式不合理,且工程復雜調整系數等系原告自行確定,未與兩被告進行協商。證據6,兩被告未對設計圖紙進行簽字確認,故不認可。
被告陳祖榮經質證對證據1-6均沒有異議,但認為當時雙方協商后確定的設計服務費是5萬元。
被告友誼村經合社為支持其辯稱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7.東和鄉村級工程項目報批備案表一份、會議簽到表一份、會議記錄(日期分別為2019年3月5日、6月25日)兩份[原件在(2020)浙0681民初15221號案件中],用以證明案涉復建工程僅在啟動籌備階段,并未最終實施,從備案表中可以看出,案涉祠堂復建工程經過審核人簽字,已經過駐村領導和鄉分管領導簽字,但并沒有報送招投標辦公室、鄉招投標監管辦公室確認,根據兩份會議記錄也可以看出并未籌到資金,所以沒有進行到實施階段。根據2019年6月25日的會議記錄,當時被告陳祖榮表示一切費用由其負責;
8.中共諸暨市委辦公室、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諸暨市村級工程項目實施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共諸暨市委辦公室、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意見一份,用以證明案涉項目需要招投標才能進行;
9.證人陳某1、陳某2、趙某的證人證言,用以證明被告友誼村經合社對案涉設計服務合同并不知情,也沒有委托被告陳祖榮簽訂設計服務合同。
對被告友誼村經合社提交的證據,原告經質證,對證據7中2019年3月5日的會議記錄沒有異議,2019年6月25日的會議記錄并未形成決議,與本案無關,不能達到被告友誼村經合社的證明目的,工程有無實際施工不影響設計服務費的收取。對證據8,該文件與支付設計服務費無關,原告已為兩被告提供設計服務且兩被告已經接受,兩被告應支付該設計服務費。對證據9的證人證言,三位證人系村干部,并未實事求是陳述情況,故證人證言沒有證明力,但證人也陳述到當時是被告陳祖榮在負責祠堂修復工作,這是事實。
被告陳祖榮經質證,對證據7中2019年6月25日的會議記錄有異議,認為該份記錄并沒有達成決議,書記也沒有在該份記錄中簽字,故應該以2019年3月5日的會議記錄為準,對證據7中其他證據無異議。對證據8沒有異議。對證據9,認為三證人證言之間有較大出入,被告陳祖榮是負責案涉祠堂復建工程的具體工作及籌款,也設立了祠堂復建工作籌備委員會。祠堂的復建是需要進行設計的,原告公司也多次派人進行測量。
被告陳祖榮未提交證據。
對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結合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認為:證據1-6,本院經審核,上述證據符合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認定;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將綜合予以考慮;結合原告及被告陳祖榮庭審陳述,本院認定案涉設計服務費約定價為5萬元。證據7、8,經本院審查,對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據7-9的證明力,將綜合予以考慮。
綜上,結合原、被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5日,原諸暨市東和鄉新篁村兩委會經會議討論,決定啟動諸暨市東和鄉新篁村王六自然村趙氏玉麟堂復建工程并決定具體工作與籌款由村主任陳祖榮負責,資金專款專用加民間自籌(若分村由王六自然村自行負責,若并村由村集體結算)。同月20日,被告陳祖榮與原告的工作人員聯系,并要求原告制作諸暨市東和鄉新篁村王六自然村趙氏玉麟堂復建工程施工圖,同時,雙方約定設計服務費為5萬元。原告依約完成圖紙設計后于2019年5月將施工圖紙交付給案涉祠堂復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杭州信達投資咨詢估價監理有限公司做預算編制并制定招標控制價。
另查明,新篁村系王六自然村、篁村自然村合并。2019年9月,新篁村、原友誼村等村合并為東和鄉友誼村。被告陳祖榮原系新篁村主任。
再查明,原告恒欣設計公司系2018-2019年度諸暨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配套服務定點采購供應商。杭州信達投資咨詢估價監理有限公司系諸暨市東和鄉2019年度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諸暨市東和鄉友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支付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設計服務費5萬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1元,依法減半收取1055.50元,由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85.50元,被告諸暨市東和鄉友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擔5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沈碧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樓潤慧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