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縣鶴山鎮華軍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四川東益全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其他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12財保119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蒲江縣鶴山鎮華軍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與被申請人四川東益全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吳代兵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蒲江縣鶴山鎮華軍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四川東益全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吳代兵的財產在價值1533821.7元限額內予以保全,并提交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財產保全保單保函(保單號:PZPP20510121110000000709)為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四川東益全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吳代兵的財產在價值1533821.7元內予以查封、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超過三年。如需續行保全,須在保全期限屆滿的七日前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續保申請導致保全措施自動失效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蒲江縣鶴山鎮華軍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本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李世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王雅琦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