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興連、成都市嘉錦置業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91執異374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宋興連與成都市嘉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錦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國家統計局成都調查隊(以下簡稱成都調查隊)就本院查封的位于高新區應龍路77號2棟1單元17樓1701號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成都調查隊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事實和理由:成都調查隊與嘉錦置業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簽訂兩份《“嘉年華·御府”選房確認書》,認購位于高新區應龍路77號2棟1單元的17樓的案涉房屋和1702號房屋,并支付10萬元定金。后于2015年9月1日簽訂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購房款總額為358萬元),購買前述房屋,并于2015年9月23日付清購房尾款348萬元。前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于2016年4月4日在成都市房管部門進行了網簽備案。成都調查隊付清房款后,對
所購房屋進行了裝修且一直占有使用房屋作為技術設備存放之用。嘉錦置業公司作為開發商一直未向房屋登記機關遞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成都調查隊系案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法院應當中止執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5日,本院就宋興連與付志林、嘉錦置業公司、成都環境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藝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8)川0191民初7593號民事判決,判決嘉錦置業公司向宋興連支付房款1116378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計算方式:以1116378為基數,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嘉錦置業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川01民終853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前述判決生效后,宋興連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9)川0191執9041號。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川0191執9041號之三執行裁定,裁定查封案涉房屋。
另查明,2015年8月14日,嘉錦置業公司與成都調查隊簽訂《“嘉年華·御府”選房確認書》,約定成都調查隊認購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總價為2697600元;認購書簽訂當日成都調查隊交付定金5萬元。
2015年9月1日,嘉錦置業公司與成都調查隊簽訂《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成都調查隊以總價179萬元購買案涉房屋;簽訂合同前,成都調查隊已支付5萬元,成都調查隊在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全部價款;嘉錦置業公司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當月23日,成都調查隊向嘉錦置業公司支付了全部尾款。
2015年9月25日,成都調查隊與四川長城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涼山分公司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成都調查隊將案涉房屋發包給四川長城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涼山分公司裝修
判決結果
中止對位于高新區應龍路77號2棟1單元17樓1701號房屋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晏銳
人民陪審員岳云川
人民陪審員徐小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唐蜜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