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與南陽市拆遷安置建設開發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302民初8238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下稱市政公司)訴被告南陽市拆遷安置建設開發公司(下稱拆遷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市政公司訴稱,經原南陽市建委領導協調,由原告代被告償還其在高新區農行的貸款500000元,之后原告領導和市建委有關領導多次找到被告追要該款,但是被告均未予償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500000元貸款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至該款實際還清之日止),并承擔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的起訴。
原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已交納案件受理費44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邢萬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袁雪陽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