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孫淑媚相鄰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20923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南因與被上訴人孫淑媚及原審第三人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城中雅苑管理處(以下簡稱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485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南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項;2.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3.由被上訴人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僅憑滲漏痕跡對原告訴稱的“陽臺漏水”予以確認,并判決上訴人承擔修復陽臺漏水部位的責任缺乏客觀依據。首先,原審法院的案件承辦人員在勘查中“發現排污管四周有明顯的滲漏痕跡”,但同時案件承辦人員在勘查現場沒有發現任何實際的滲漏情況(即現場勘查時排污管及其周邊是干燥的)。案件承辦人員沒有進行洗衣機的排水實驗,從而驗證滲水是真實存在的。其次,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對陽臺重新做了防水處理的證據,但判決書對沒有采信該證據未作針對性的說理解釋。第三,上訴人在陽臺增設洗衣機排A口并非法律、法規禁止的裝修行為,物業管理人也沒有異議。洗衣機排水管與排污管相連,根據常識并不會造成陽臺地面滲漏,但不能排除燃氣管道上方排污管連接處的滲漏,對此原審沒有查明。綜上所述,上訴人作為房屋的管理人負有照顧相鄰關系的道德、法律責任,但要求上訴人承擔維修責任、排除妨害的義務應當以陽臺存在真實的滲漏事實為前提,而不能以基于錯誤推理使上訴人承受法律義務之外的權利損失。二、燃氣管道生銹與陽臺漏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審判決書混淆了自然因果關系與民法上的因果關系。上訴人對燃氣管道的腐蝕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首先,鋼制品存在自然腐蝕是客觀規律,燃氣管道設計施工應當考慮到防水處理問題,因此《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6.7.1條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鋼制燃氣管道必須進行外防腐。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2004年6月竣工,至本案訴爭之時已有15年之久,管道外防腐失效并生銹是現有技術條件下的自然規律。案涉的燃氣管道是位于室外的公共管道,根據現有法規規定,燃氣企業負有對燃氣管道進行管理、維護的責任,因此燃氣管道生銹要么是相關責任單位疏于履行法定義務,要么是該單位經檢查后認為生銹不構成安全隱患,無需對燃氣管道進行維保、更換。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體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元并立的做法,但人民法院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無過錯推定原則均需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本案雖為相鄰權糾紛,但人民法院確定民事責任或侵權責任中的賠償損失方式時適用的法律仍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制。原審法院在上訴人無侵害被上訴人民事權益的過錯,被上訴人也無實施更換燃氣管道行為并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損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三、原審法院沒有審查燃氣管道是否確已達到更換條件及如需更換時的法定義務人,對上訴人顯失公平。首先,《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室外燃氣設施的維修及更換費用由燃氣企業負擔。其次,原審法院沒有征詢燃氣企業或委托鑒定機構確定生銹的燃氣管道已達到不更換則必定威脅使用安全的地步,從而得到必須更換的結論。甚至原審判決也認為“原告僅因燃氣管道生銹需要搬離住所,該做法的必要性,原告亦未能舉證詳盡說明”也反映出更換燃氣管道并非迫在眉睫。上訴人認為基于燃氣企業每年檢查二次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法律規范要求,即使不征詢燃氣企業或委托鑒定,原審法院推定燃氣管道符合安全使用條件而無需更換,于理、于法更具有說服力。第三,原審判決酌定3500元的管道更換費與深圳燃氣《管道氣收費項目價格公示表》所列舉的管道除銹項目每次50元相比差距巨大。上訴人認為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時亦不可忽視社會效益,判決應符合民法的公平、節約原則。四、經上訴人了解,被上訴人孫淑媚于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的二審審理期間,已經將案涉房屋城中雅苑×棟21A轉讓予第三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154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現孫淑媚將房屋轉讓,其已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條件,已經不具有適格的訴訟當事人資格。
被上訴人孫淑媚未作答辯。
原審第三人城建物業公司、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述稱,原審法院認定的陽臺漏水位置、發生漏水的原因、燃氣管道存在銹蝕和銹蝕程度等事實以及之間的因果關系正確。
孫淑媚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立即修復該房屋外平臺的漏水處,做好整個房屋的地面防水層,更換燃氣管道,排除妨害,消除危險;2.被告夜間23:00-8:00停止制造噪音,排除對原告的噪音妨害;3.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3532.69元,其中租房費2.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更換燃氣管費3532.69元;4.本案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福田區城中雅苑×棟21A業主,被告系福田區城中雅苑×棟22A業主,雙方為上下樓鄰居關系。2019年2月,原告發現其陽臺排污管頂部有漏水的情況,且該滲漏將原告陽臺內靠近排污管的燃氣外表面腐蝕生銹(圖1、2)。原告稱其發現問題后向被告通知相應的情況并與其協商。后原告稱未果,其向第三人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反映情況,希望管理處能從中斡旋。第三人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稱接到原告通知后積極地與雙方進行溝通,且曾經派水電師傅上門進行查看,稱根據勘查可能系被告陽臺排水位置的防水不嚴密導致了滲漏。
2020年3月10日,原審法院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勘查。原審法院首先查看被告房屋的陽臺的情況。經勘查,被告在其陽臺地面靠近公共排污管設有洗衣機專用的排水口,供其洗衣機進行排水。該位置正好處于原告漏水位置的正上方(圖3、4)。后原審法院前往原告陽臺處勘查,發現排污管四周有明顯的滲漏痕跡(圖1、2),且該滲漏的位置下方系一根進入原告房屋的燃氣管道,該管道已明顯銹跡。
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購買涉案房屋,并委托上海百×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室內裝修。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第三人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提出裝修審批的申請。根據被告向第三人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提交裝修設計圖紙中的原始測繪圖(圖5)顯示,被告的陽臺擺放洗衣機處并沒有地漏等下水設置,該陽臺的原始地漏位置位于陽臺的另外一側。該圖紙所反映的情況與第三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該大樓原始平面圖(圖6)一致。而被告的裝修平面布置圖(圖7)顯示,被告房屋裝修完畢后,其洗衣機設置的位置就在涉案排污管的旁邊,與原審法院查勘的情況一致。根據第三人城建物業城中雅苑管理處的記錄,被告房屋于2013年10月13日由管理處驗收合格。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作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雙方對其不動產行使權利時,理應和睦相處,相互體諒,應當依法給予彼此便利或接受限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經原審法院現場查勘,原告訴稱的其陽臺漏水情況原審法院予以確認。至于原告訴稱其房間內的漏水情況,該房間存在外墻漆面少部分脫落的情況。經勘查,該房間正上方同樣系被告房屋內的房間,非廁所等用水的空間。該漆面脫落是否為漏水造成,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僅陳述系被告裝修時造成,無其他任何證據輔以說明,原審法院不予認可。原告陽臺漏水的位置正好在被告洗衣機排水口的下方。經與被告裝修時所提交給第三人的裝修圖紙(圖5、7)以及第三人所提供的平面圖(圖6)相比對,并結合現場勘查的情況,原審法院確認被告的房屋在擺放洗衣機處并無預先設置好的排水設施,被告洗衣機的排水口(圖3、4),系被告后期自行改造加設。且被告在放置洗衣機的地面加設了相應的排水口供洗衣機使用,洗衣機的底部或周邊存在被告自行所鋪設的排水管道。根據現場查勘的情況,原告陽臺漏水位置為緊挨著排污管的四周,并沿著排污管道向下滲漏,而該點位正是對應樓上被告所加設的排水設施。經現場詢問,被告洗衣機一直都在正常使用。通過現場勘查的情況,結合雙方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以及一般生活、物理常識綜合判斷,原告的陽臺頂面漏水系被告陽臺漏水所致,被告作為房屋所有人對其房屋負有管理義務。被告因管理不善,導致其房屋陽臺漏水致使原告房屋受損。被告理應及時修復房屋,排除對原告房屋的妨害。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立即對漏水部位進行防水工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系根據原告陽臺滲水的情況以及燃氣管道腐蝕程度,系上一手業主使用該房屋時已經造成。但對此被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便該漏水原已存在,被告作為現階段房屋的使用人,同樣負有維修的義務,該理由并非其免責的事由。若被告的陳述屬實,可在其維修完畢后另循法律途徑主張其權利。關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原告主張其更換受損燃氣管道的費用為3532.69元,以及因房屋無法使用導致在外發生的租房費用28000元及精神損失2000元。對此原審法院認為,從現場的情況明確可見燃氣管道表面生銹腐蝕與被告房屋的漏水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該管道的相應費用,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所提供的報價情況,結合深圳燃氣所對外公示的相關費用,原審法院酌定該費用為3500元。至于原告主張的在外住宿費用。對此,原告提供了一份其與案外人鄭遠慧之間于2019年7月1日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轉賬憑證顯示,2019年7月至12月的租金非由原告直接支付,系通過其侄子李某銘代付,但2020年1月后就變為原告直接支付。原告解釋稱2019年的租金系其直接使用李某銘的賬戶支付租金。眾所周知,直接使用他人的網銀賬戶,需要“克服”多重驗證,且考慮到李某銘非原告的同住直系親屬,原告使用上的不便可想而知。原告的證據所示原告是有自己的網銀,且可以正常使用。原告陳述其支付租金的過程,未免不符常理,相應證據的客觀性及關聯性存疑。其次,原告房屋的漏水對其房屋的使用并沒有過多的影響,而原告僅因燃氣管道生銹需要搬離住所,該做法的必要性,原告亦未能舉證詳盡說明。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其因漏水導致其在外居住的費用,依據并不充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原告的損失均為普通財物的損失,原告的該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原告陳述被告在夜間制造噪聲,主張被告停止妨害。僅憑零星的現場視頻,尚不足以支撐其所闡述的事實。原告視頻中的聲響是否為被告所造成,也無法對證。因此,原告的該請求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李南應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聘請有裝修資質的機構至其所有的福田區房屋陽臺處的漏水部位進行維修至不滲漏止,排除對原告孫淑媚所有的×棟21A房屋的妨害;二、被告李南應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孫淑媚支付更換燃氣管道費用3500元;三、駁回原告孫淑媚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審案件受理費50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第三人原審提交的短信記錄顯示,發送了排污管滲漏及緊鄰處燃氣管道生銹腐蝕的照片,其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表示“經查×棟21A陽臺天花板上的確有從×棟22A樓板滲透水下來的情況,于是城中雅苑的這兩位工作人員馬上拍照取證(有照片為證)”。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李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沈炬
審判員易靜
審判員鄭寒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怡欣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