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上虞通風機有限公司與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0)浙0604民初7807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紹興上虞通風機有限公司訴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1.判令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貨款161351元;2.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原告主張事實理由:2010年起被告陸續向原告購買風機產品,截止2019年2月,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欠原告貨款191351元,并制定貨款支付時間表。后原告經多次催討,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僅支付30000元,尚欠原告161351元未付。原告為維護權益具狀起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紹興上虞通風機有限公司貨款161351元,款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項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應支付原告違約金6000元,原告并有權就所有未履行款項及違約金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費3527元,減半收取計1763.50元,保全費1370元,合計3133.50元,由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張劍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謝宛苡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