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與江蘇多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3民初7878號
判決日期:2021-02-19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德公司)與被告江蘇多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20年8月20日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耐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利、徐渝晴及被告多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傳芳、劉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耐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84032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務費用42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占用損失(以334000元為基數從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548320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產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3T側裝式垃圾壓縮收集車7輛,合同總價為1085000元,另約定服務費為54000元。雙方對付款方式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履行款項的給付義務,原告遂起訴來院。
被告多幫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2016年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交付貨物為被告支付定金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但原告一直遲遲未交付貨物,拖欠交付合同標的物近3個月,且原告承諾的被告購買涉案合同貨物根據國家政策的相關規定屬于免稅車輛,但因原告的原因免稅事宜及公告和涉案車輛未進入國家免稅圖冊,免稅公告至今也未做好,致使被告必須為此案涉7輛車納稅共計92734.6元。同時因為原告的逾期交付車輛導致被告無法正常履行《賈汪區江莊鎮綜合物業服務合同》及《賈汪區青山泉鎮村級市場化保潔合同》造成直接損失為145020元,要求前述兩筆款項237754.6元在原告訴請款項中進行抵扣。最后,原告未履行售后服務,車輛出現質量問題,被告一直聯系不上原告,原告也一直不解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及質證,對當事人就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產品買賣合同》、關于2016年7月4日采購3T側裝式垃圾壓縮收集車事宜溝通函、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免稅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收交款書(稅種為車輛購置稅,2016年11月4日)、江蘇銀行網上電子回執(2016年7月8日)、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等],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就當事人對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對被告舉示的“國家稅務局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及解讀”,該文件可進行網絡印證,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2.對被告舉示的《賈汪區江莊鎮綜合物業服務合同》及《賈汪區青山泉鎮村級市場化保潔合同》,該證據系原始憑證,結合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等證據,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3.對被告舉示的微信通話錄音證據,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因被告未舉示證據證明微信對話相對方真實身份,亦未舉示證據證明該對話人有權代表原告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且通過內容亦無法體現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原告向被告作出車輛免稅承諾的意思表示,再結合《產品買賣合同》對車輛免稅內容并無約定等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原告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7月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產品買賣合同》,主要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3T側裝式垃圾壓縮收集車共計7輛,單價為155000元,共計1085000元,交貨日期為定金到賬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交貨。交貨方式為賣方送貨至買方。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時被告支付定金10萬元后合同生效,貨到被告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付款334000元;余欠貨款651000元及服務費54000元,從交付之日起18個月內按平均額逐月付清,每月支付39170元(含分期貨款36170元及分期服務費3000元);因產品問題造成的損失,賣方賠償不超過產品本身的合同價值等內容。
履行中,被告于2016年7月8日向原告轉款10萬元。2016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案涉7輛垃圾收集車輛。后被告又分別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26日、2018年1月5日、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分別等額支付39170元。另被告為案涉7輛車繳納了車輛購置稅共計92735.02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送達“關于2016年7月4日采購3T側裝式垃圾壓縮收集車事宜溝通函”,主要載明:因原告逾期交付車輛導致被告損失60萬元要求原告賠償;原告向被告承諾車輛屬于免稅產品不實,導致被告繳納稅費92735.02元要求賠償;案涉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原告未履行售后服務。
另查明,2016年5月1日,被告分別與案外人徐州市賈汪區江莊鎮人民政府及徐州市賈汪區青山泉鎮人民政府簽訂了《賈汪區江莊鎮綜合物業服務合同》和《賈汪區青山泉鎮村級市場化保潔合同》:其中,在2016年6月16日《賈汪區江莊鎮綜合物業服務合同》關于增加承包經費等事項補充說明中載明:運行模式:多幫公司采用新的垃圾收運模式,該公司新購置大型密閉式轉運車輛1輛,小型轉運車3輛,高壓沖洗灑水車1輛,新購置240L垃圾桶1000個,以上設備由多幫公司購買……新收運模式運行前合同價款每月支付承包經費14.2萬元,新模式運行之日起再執行合同價188萬元/年;另《賈汪區青山泉鎮村級市場化保潔合同》關于增加承包經費等事項補充說明中亦載明:運行模式:多幫公司采用新的垃圾收運模式,該公司新購置大型密閉式轉運車輛1輛,小型轉運車4輛,高壓沖洗灑水車1輛,新購置240L垃圾桶2000個,以上設備由多幫公司購買……新收運模式運行前合同價款每月支付承包經費22.561萬元,新模式運行之日起再執行合同價25.895萬元等。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就案涉7輛垃圾收集車簽訂《產品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約定嚴格履行合同。履行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原告已于2016年11月3日將案涉7輛車交付被告,故被告應按約定向原告支付車輛貨款1085000元及服務費54000元,共計11390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8日向原告支付定金10萬元,后又分別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26日、2018年1月5日、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等額支付39170元(含當期貨款36170元及服務費3000元),故截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被告尚欠原告車輛貨款為840320元及服務費42000元。現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支付前述貨款及服務費,本院予以主張。
關于原告主張的資金占用損失問題,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于車輛交付之日起三日內支付334000元,余欠貨款651000元及服務費54000元從交付之日起分18個月平均每月按39170元付款。本案所涉車輛交付日為2016年11月3日,故原告訴請以相應應付貨款為基數,從2016年11月7日及2018年5月4日起計算資金占用損失于法有據。與此同時,因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所涉7輛垃圾車輛,逾期近二個半月時間,該事實亦是被告未及時支付前述款項原因之一,被告抗辯因原告違約造成其可得利益損失為145020元,本院認為,被告雖未舉示證據證明在簽訂案涉合同時原告知曉被告與賈汪區江莊鎮及青山泉鎮存在保潔服務合同關系且能預見其違約可能造成被告可得利益損失達145020元的事實,但原告應當知曉該垃圾車輛系用于被告經營使用,在客觀上被告亦因原告逾期交付案涉垃圾車存在一定的經營損失。綜上,綜合原、被告雙方違約情況、舉示的證據和實際損失及可預見程度,基于公平原則,本院酌情對被告抗辯的可得利益損失在原告訴請的資金占用損失于截至原告起訴之日(2020年6月10日)范圍內予以抵銷,但被告仍應以尚欠貨款及服務費共計882320為基數,從2020年6月1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之日止。
關于被告抗辯其未享受國家免稅政策導致稅收損失92734.6元應予以抵扣問題,本院認為,被告未舉示證據證明在簽訂合同時原告向被告作出案涉車輛必然免稅否則承擔損失等內容的承諾,且《產品買賣合同》亦無相應內容的約定,故本院對被告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為此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多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貨款840320元及服務費42000元,共計882320元;
二、被告江蘇多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損失(以前述尚欠款項882320元為基數,從2020年6月1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852及保全費5000元,共計11852元,由原告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負擔608元(此款原告已繳納本院);由被告江蘇多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1244元(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支付前述案款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劉衽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羅宇婷
判決日期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