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亮、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武漢特種路橋技術分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民終11297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審原告傅亮與原審被告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武漢特種路橋技術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咨公司)、原審第三人中咨華科交通建設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咨華科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前由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8)鄂0107民初3224號民事判決。傅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鄂01民終9817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20)鄂0107民初1578號民事判決,傅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故對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傅亮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改判支持傅亮一審訴訟請求中的第2、3、5項;訴訟費用由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一、目標年薪的認定問題。傅亮提交的《關于員工年薪績效核算標準的請示》證明年薪與公司經營沒有關聯,該文雖為復印件,但與其他訴訟中原告的相互印證,與傅亮工資單吻合,充分證明其真實性。上述請示中三位領導已簽字同意,屬于正在實施的薪酬文件。傅亮提交的《關于武漢特橋分公司財務收支的審計意見》(以下簡稱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已明確中咨武漢分公司超額完成2015年、2016年的利潤總額指標。一審法院未對傅亮提交的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進行認定,直接以中咨武漢分公司提交的《關于武漢特橋財務收支的審計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11月7日審計意見》)認定其處于連年虧損,不具備發放年終薪酬的條件。傅亮提交的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產生于2018年1月18日,系例行審計。中咨武漢分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7日審計意見》產生于一審審理過程中,應當以傅亮提交的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中咨武漢分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提交的《2018年11月7日審計意見》屬于當事人陳述,傅亮對此有異議,在未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此外,中咨公司系上市公司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交建)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如中咨武漢分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7日審計意見》真實,則屬于對已公告的年度財務報告作出更正的內容,但經查閱中國交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公告,并不存在更正公告。中咨武漢分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7日審計意見》為中咨公司內部審計意見并非經獨立第三方的審計意見,不能對抗傅亮提交的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根據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均未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的證據。二、各項補貼的認定問題。1.中咨華科公司接受中咨公司委托,將中咨武漢分公司納入其內部管理體系,參照適用其規章制度,有《勞動合同書》第二十四條的約定,中咨武漢分公司應當予以發放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2.中咨華科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關于印發〈中咨華科交通建設技術有限公司職工通訊補貼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以下簡稱中咨華科綜字〔2016〕18號),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原《中咨華科交通建設技術有限公司職工通訊補貼管理辦法》(中咨華科綜字〔2016〕8號)同時廢止。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傅亮通訊補貼標準為1440元/年。3.中咨武漢分公司按照中咨華科公司的要求于2016年1月制訂的《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武漢特種路橋技術分公司規章制度匯編(試行)》,囊括了傅亮主張各項補貼的制度(含《工資管理辦法》《取暖費、物業費補貼管理辦法》《員工住房補貼管理辦法》《項目部薪酬管理辦法》等制度)。(1)《工資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工資待遇由學歷工資,職稱工資,崗位工資,補助等五部分組成。(2)《工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員工補助依據國家和總公司規定,按月發放,其中包括:工齡補助、公司齡補助、書報費、房租補貼、交通費、洗禮費、物價補貼、洗衣費、文藝費、全勤獎、獨生子女費、牛奶費、托兒費。(3)《取暖費、物業費補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了正式職工住房建筑面積標準。(4)《取暖費、物業費補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正式職工所購住房以每平方米取暖費30元/年、物業費30元/年,憑發票在限額內給予報銷,超出部分自理;未購房的,按標準的60%給予補貼。(5)《員工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放標準為800元/月。4.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載明:“(四)未將員工交通、通訊、住房等補助納入職工薪酬核算,未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稅務風險。你公司應加強職工薪酬管理,將各項貨幣性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5.中咨華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中咨武漢分公司下發《關于規范武漢特橋公司管理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中咨華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單方發文自發文之日起取消交通補助、住房補貼、取暖費、通訊費及置裝費等屬于未經中咨武漢分公司與傅亮協商一致確定的,即使合法有效,也應該從2018年6月1日執行。因此,傅亮一審訴訟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第3項并無不妥之處。三、工作年限的認定問題。1.中咨公司的關聯方武漢二航路橋特種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二航公司)出具《工作證明》,證明傅亮于2004年12月至2014年3月在該公司工作。2013年3月15日傅亮與中咨武漢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期限為2014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2013年12月17日,中咨武漢分公司向中咨公司及中咨華科公司報送《關于武漢特種路橋技術分公司工資發放標準的請示》(中咨武特字〔2012〕003號),中咨武漢分公司及相關補助標準依照中咨華科公司標準執行,員工在二航公司的工齡也計入本公司齡計算。后經中咨公司及中咨華科公司核準后實施。以上情形屬于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之規定的范疇。2.二航公司的股東為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國交建分別持有前者60%的股權,后者100%的股權。二航公司與中咨公司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之規定的關聯方。3.傅亮2015年度月工資單之“其他補助”之“公司齡50元/年”顯示為550元,2016年度顯示為600元,2017年度顯示為700元,2018年度顯示為750元,即傅亮在中咨武漢分公司的工作年限為15年。4.截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2018年7月22日),傅亮己在中咨武漢分公司(含二航公司)工作13年8個月。因此,傅亮一審訴訟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第5項并無不妥之處。
中咨武漢分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傅亮的績效發放與公司經營情況相關,公司是連年虧損,不符合發放績效的條件。傅亮提出的補貼制度都不適用其本人。關于工齡連續計算的問題,傅亮在二航公司的工作年限與中咨武漢分公司沒有關聯關系,不應該連續計算工齡。
中咨公司辯稱,中咨武漢分公司是合格的主體,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中咨公司并非與傅亮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不是適格的主體。中咨公司僅在分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作為被執行人到法律程序中,不用作為訴訟中連帶責任的承擔者。中咨公司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規定。
中咨華科公司述稱,中咨華科公司是本案第三人,與本案無關,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傅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傅亮與中咨武漢分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編號ZZWHTQ-060)已經于2018年7月22日解除;2.判決中咨華科公司、中咨公司向傅亮支付拖欠的年度薪酬合計93477.15元;3.判決中咨華科公司、中咨公司向傅亮支付拖欠的補貼合計40624.10元;4.判決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向傅亮退還項目風險金25520元;5.判決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向傅亮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86363.33元;6.判決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向傅亮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及失業保險手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30日,傅亮入職中咨武漢分公司從事技術員工作,雙方簽訂2014年3月30日-2017年3月29日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三年,工資計發形式為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未明確約定績效工資金額。合同第十七條約定“乙方(傅亮)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基本工資2500元+績效工資(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定)],A執行《中咨武漢特種路橋技術分公司工資管理辦法》”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甲方(中咨武漢分公司)為乙方(傅亮)提供以下福利待遇:A住房公積金:執行中央國家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文件,由甲方同意辦理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B交通費補貼。C通訊補貼(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執行)。”2017年4月1日,雙方續訂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起止時間外,合同內容同原勞動合同一致。中咨武漢分公司適用的《工資管理辦法》規定,工資待遇由學歷工資、職稱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補助等五部分組成;員工補助依據國家和總公司規定,按月發放,有工齡補助、公司齡補助、書報費、房租補貼、交通費、洗禮費、物價補貼、洗衣費、文藝費、全勤獎、獨生子女費、牛奶費、托兒費。《考勤、請休假及加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休事假月累計7.5小時以上(含)扣發全月出勤獎;員工一年內累計休事假時間超過15天者,扣罰當年雙薪。2014年8月6日,中咨武漢分公司任命侯蓓為人力資源部副經理。2017年3月10日,中咨武漢分公司任命侯蓓為人力資源部經理。2016年1月-2018年6月,侯蓓通過郵件向傅亮發送了每月的工資單,其中,傅亮2017年10月、11月的工資單顯示稅后實發工資均為6783.35元,2017年12月的工資單顯示稅后實發工資為8304.17元。2017年10月-12月,傅亮每月實際收到的工資均為4205.28元。
2018年1月18日,中咨公司向中咨武漢分公司下發財務收支的審計意見,認為中咨武漢分公司未將員工交通、通訊、住房等補助納入職工薪酬核算,未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稅務風險,公司應加強職工薪酬管理,將各項貨幣性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咨華科公司應履行代管職責,嚴格督促整改。2018年6月1日,中咨華科公司向中咨武漢分公司下發《關于規范武漢特橋分公司管理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對中咨武漢分公司相關管理工作作出要求,對職工定級、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出差與出差補貼、招投標、人力資源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并取消中咨武漢分公司未經中咨華科公司批準向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住房補貼、取暖費、通訊費及置裝費等福利。2018年6月26日,傅亮及其他員工向中咨武漢分公司及中咨華科公司報送《中咨集團武漢特橋技術分公司廣大員工關于強行降薪的訴求》,對中咨華科公司下發的通知提出異議,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福利補貼。2018年7月14日,傅亮向中咨公司、中咨華科公司郵寄《關于對公司降低薪資標準的異議暨請求公司限期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函》,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勞動報酬。中咨公司及中咨華科公司均未回復。2018年7月21日,傅亮向中咨武漢分公司郵寄《關于解除暨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金的通知函》,通知中咨武漢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欠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2018年7月26日,傅亮向武漢市青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18年9月14日該仲裁委作出青勞人仲裁字[2018]12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確認申請人(傅亮)與被申請人(中咨武漢分公司)2017年4月1日簽署的勞動合同書已于2018年7月22日解除。二、被申請人(中咨武漢分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傅亮)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申請人(傅亮)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三、駁回申請人(傅亮)的其他仲裁請求。”
2018年7月,傅亮的工資表顯示稅后實發工資為2326.84元。2018年7-8月,傅亮的工資表顯示稅后實發工資為1969.68元。2018年10月,中咨武漢分公司在扣除傅亮兩個月個人社保繳費部分及稅金后,向傅亮發放了7月份工資1969.68元。中咨武漢分公司已向傅亮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已經協助傅亮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此外,2014年4月-2015年2月,中咨武漢分公司扣除了傅亮項目風險金25520元。
一審另查明,2012年10月24日,中咨武漢分公司注冊成立,系中咨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中咨公司系中咨華科公司的獨資股東。2014年,中咨公司委托中咨華科公司代為管理中咨武漢分公司。2018年8月10日,中咨公司下發通知,對中咨武漢分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2018年11月7日,中咨公司經審計認為中咨武漢分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均處于虧損。
一審再查明,2019年3月20日,傅亮向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山社會保險管理處稽核科反映中咨武漢分公司未按照實際收入申報繳費工資。2019年4月3日,該部門作出養稽意字(2019)第01號傅亮、武向東養老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調整意見:“1.調整傅亮2017年1-6月繳費基數為10818元;2.調整傅亮2017年7月-2018年7月繳費基數為3997元;3.調整武向東2017年1-6月繳費基數為28120元;4.調整武向東2017年7月-2018年7月繳費基數為26217元。”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傅亮請求確認其與中咨武漢分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編號ZZWHTQ-060)已經于2018年7月22日解除的訴請,中咨武漢分公司認可雙方勞動關系在2018年7月22日解除,予以照準。
關于傅亮請求判決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年度薪酬合計93447.15元的訴請,傅亮提交訴訟請求分項計算表,明確該訴請包括2018年7月基本薪酬7183.91元、2017年1月預發績效薪酬19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預發績效薪酬16000元(2000元/月×8個月)、2017年度-2018年度年終績效薪酬59137.67元、2017年10月-12月工資單欠款9255.57元。傅亮2018年7月的工資,中咨武漢分公司已經支付,故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根據傅亮與中咨武漢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基本工資+效益工資)A執行《中咨武漢特種路橋技術分公司工資管理辦法》”,而工資管理辦法規定的工資主要是由學歷工資、職稱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補助等五部分組成,績效是考核確定,傅亮并未提交其考核的情況,且績效是包含在工資中,而不是另外支付。即便存在另外發放績效的情況,績效工資的發放要參考中咨武漢分公司在2017年-2018年的利潤值及是否存在虧損。中咨公司經過對中咨武漢分公司再次審計后,發現其在2017年-2018年為虧損狀態,不符合向傅亮支付績效薪酬的條件。故傅亮要求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支付2017年1月預發績效薪酬19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預發績效薪酬16000元、2017年度-2018年度年終績效薪酬59137.67元,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2017年10月-12月,傅亮實際收到的工資與工資單載明的金額有9255.57元的差額,雖然中咨武漢分公司不認可該工資單,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的規定,中咨武漢分公司有義務保管并提交兩年以上的有勞動者簽名確認的工資單備查,因其存在管理不規范,沒有遵守該項規定,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傅亮提交的人員任命書中顯示侯蓓系中咨武漢分公司的人事部經理,故中咨武漢分公司應支付傅亮2017年10月-12月的工資差額9255.57元。
關于傅亮請求判決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補貼合計40624元的訴請,傅亮提交訴訟請求分項計算表,明確該訴請包括2016年1月-2018年7月的交通費21600元、2016年1月-2018年7月通訊費1974元、2018年1月-2018年7月住房補貼5600元、2016年-2018年7月物業費及采暖費10850元、2018年6月-7月降溫費600元。關于交通費的問題,傅亮未提交相關交通費的補貼管理辦法,中咨武漢分公司認為是通過報銷方式支付,因此,對交通費不予支持。關于通訊費和住房補貼的問題,傅亮提交的《中咨華科交通建設技術有限公司職工通訊補貼管理辦法(修訂版)》、《員工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均僅適用于第三人中咨華科公司,中咨華科公司僅為代管中咨武漢分公司。傅亮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中咨華科公司以上通知適用于中咨武漢分公司,且通訊補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是采取報銷方式發放及傅亮的工資單中包括了每月房補70元,中咨武漢分公司已支付給傅亮,故對通訊費和住房補貼不予支持。關于物業費及采暖費的問題,傅亮提交的《取暖費、物業費補貼管理辦法》屬于復印件,該辦法明確規定采取報銷方式支付且工資管理辦法中并沒有物業費和采暖費的規定,故對取暖費、物業費不予支持。傅亮要求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支付2018年6月-7月降溫費600元,不符合湖北省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支付高溫津貼的條件,故傅亮要求降溫費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傅亮請求判決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向其退還項目風險金25520元的訴請,傅亮提交訴訟請求分項計算表,明確該訴請為2014年4月-2015年2月的項目風險金25520元(2320元/月×11個月)。2014年4月-2015年2月,中咨武漢分公司從傅亮工資中共扣除了25520元項目風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規定,中咨武漢分公司主張傅亮從事的海南西線項目經審計未完成經濟指標,不符合發放剩余項目風險金的條件。中咨武漢分公司每月扣除傅亮一部分工資作為項目風險金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中咨武漢分公司應該返還傅亮項目風險金25520元,傅亮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傅亮請求判決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86363.33元的訴請,傅亮提交訴訟請求分項計算表,明確該訴請為2004年2月-2018年7月經濟補償金186363.33元(13311.67元/月×14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咨武漢分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傅亮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中咨武漢分公司應該依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傅亮支付經濟補償金。傅亮主張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將其在二航公司2004年12月-2014年3月期間的工作工齡連續計算。中咨武漢分公司不認可工齡連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傅亮并未舉證中咨武漢分公司與二航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傅亮系組織委派、任命到中咨武漢分公司工作。故傅亮在二航公司的工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的相關規定,不予支持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將傅亮在二航公司工作的工齡連續計算。傅亮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工資總額為76128元,計算傅亮在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6344元,中咨武漢分公司應支付傅亮經濟補償金28548元(6344元×4.5),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傅亮要求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及失業保險手續的訴請,中咨武漢分公司已向傅亮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中咨武漢分公司已經協助傅亮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傅亮非本人意愿離職,且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中咨武漢分公司應協助傅亮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是否符合領取條件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予以審核。故對傅亮要求中咨武漢分公司協助其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的訴請,予以支持,其他部分訴請,不予支持。
關于中咨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雖然傅亮的用人單位系中咨武漢分公司,與中咨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中咨武漢分公司作為中咨公司的分公司,中咨武漢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最終由中咨公司承擔。中咨武漢分公司共需向傅亮支付各項費用共計63323.57元,因此,中咨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咨公司辯稱不應作為主體承擔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傅亮與中咨武漢分公司2017年4月1日續訂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7月22日解除,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共同向傅亮支付各項費用共計63323.57元,中咨武漢分公司應協助傅亮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2017年4月1日傅亮與中咨武漢分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編號ZZWHTQ-060)于2018年7月22日解除;二、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傅亮2017年10月-12月工資差額9255.57元;三、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傅亮項目風險金25520元;四、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傅亮經濟補償金28548元;五、中咨武漢分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傅亮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六、駁回傅亮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傅亮負擔,予以免交。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傅亮不認可中咨武漢分公司虧損,堅持其上訴請求中的事實主張成立,認為其作為一級主管年薪應為12.5萬元,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無異議。中咨武漢分公司、中咨公司、中咨華科公司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未提出異議。經審查,一審在事實認定中將中咨公司對中咨武漢分公司的審計情況表述為:“2018年11月7日,中咨公司經審計認為中咨武漢分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均處于虧損”與事實相符。對一審查明中當事人無異議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2018年11月7日審計意見》均為中咨公司出具。中咨審發〔2018〕40號審計意見出具時間為2018年1月18日,載明2015年、2016年中咨武漢分公司超額完成利潤總額指標。《2018年11月7日審計意見》出具時間為2018年11月7日,載明中咨武漢分公司2015年以來連年虧損。二航公司與中咨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傅亮2018年工資單之“其他補助”項中“公司齡50元/年”欄顯示為750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傅亮負擔,予以免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梅飚
審判員陶歆
審判員陳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鄒思琪
書記員鄒思琪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