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年門診部有限責任公司與有益康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6民初26159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美年門診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年門診部)與被告有益康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益康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美年門診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微微,被告有益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陽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美年門診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1593元及滯納金(以101593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8年9月6日存在健康體檢服務合同關系,并于2017年9月6日簽訂《合作代理協議書》,約定被告以個人和單位團體為潛在客戶群,推介互聯網+健康管理服務,并將簽約客戶引至原告處體檢。合同履行期間,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的客戶提供健康體檢服務并及時交付了報告,但被告未依約支付體檢費用,違反了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現原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有益康公司辯稱:事實屬實,欠費金額亦認可。但我司經營困難,現無能力給付,希望寬限至一年半之內給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6日,美年門診部(甲方)與有益康公司(乙方)簽訂《合作代理協議書》,約定甲方與乙方進行商業合作,乙方依托自身互聯網平臺和線下豐富的醫療健康行業資源,以個人和單位團體為潛在客戶群,推介網聯網+健康管理服務,并將簽約客戶引流至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專業醫療體檢、診療、護理服務。甲方與乙方依據成交量按結算周期進行結算,客戶先行將體檢費用交付乙方,甲乙雙方需將實際接受體檢服務的客戶數量、客戶姓名等個人信息與乙方網站存儲的客戶信息進行匹配,待客戶獲取體檢報告且乙方依客戶的授權委托獲取客戶的體檢健康數據信息后支付對應體檢費用。本協議代理期限從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庭審中,美年門診部提交對賬單證明為有益康公司的客戶提供了體檢服務。有益康公司予以認可。
2018年3月5日,有益康公司向美年門診部出具證明一份,主要內容是確認拖欠美年門診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體檢費用101593元。本應于2017年12月31日全部結算,現已逾期,如不能按時付款,對方有權停止所有服務,并從2018年1月1日起,欠款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年利率3.5%加收滯納金。庭審中,雙方確認上述證明系有益康公司向美年門診部出具,甲方處的名字書寫有誤
判決結果
有益康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北京美年門診部有限責任公司欠款101593元及滯納金(以101593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6元,由有益康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習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武萍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