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守東、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13民終4242號
判決日期:2021-02-10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韓守東因與被上訴人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臨沭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9民初157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韓守東、被上訴人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棟、臺德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韓守東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9民初1576號民事裁定書;二、裁定指令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錯誤。上訴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房屋、果樹及井等損失是由被上訴人的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依據民事訴訟法提出侵權責任糾紛,并無不當。一審法院認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土地附著物補償費是否足額支付、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不涉及行政訴訟范疇。被上訴人取得土地使用權與其侵權行為是兩個問題。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房屋、果樹及井等時,上訴人仍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二、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有多位證人在庭外等候,一審法院卻不允許出庭作證,導致偏聽偏信,程序不合法。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民訴法關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上訴人沒有一條符合,一審法院卻以民訴法第119條規定駁回起訴,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四、一審裁定與法律設立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就本案來看,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侵權責任糾紛將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勢必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立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被上訴人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基于政府出讓取得涉案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涉案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正當合法。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我公司競得涉案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不動產權證,確認我公司對涉案土地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準許我公司利用涉案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已將涉案土地的征收補償款全額支付給上訴人所在的韓莊街。至于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補償標準是否合理、韓莊街是否已將應得補償款全額支付給上訴人,均不屬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及審查范圍。在涉案土地征收成為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款已全額支付的情況下,上訴人再行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賠償顯然無任何程序及實體依據。
韓守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史丹利房地產公司賠償韓守東因違法破壞韓守東房屋等造成的損失514324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土地已被征收,通過掛牌出讓,韓守東喪失了其宅基地使用權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臨沭縣國土資源局通過掛牌轉讓的方式出讓并交付土地,史丹利房地產公司競得該土地,進行建設用地開發,并未侵犯韓守東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至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否足額支付,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韓守東的起訴。
本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臨沭縣國土資源局、臨沭街道辦事處鎮北社區居委會(原小韓莊村)、臨沭縣財政局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征收土地總面積為226919平方米(合340.37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共計1974.1460萬元。上訴人韓守東所訴房屋、果樹及井占用土地亦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圍之內。協議簽訂后,政府已將上述征收補償安置費全部支付到位。2016年6月1日,被上訴人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競得宗地編號為臨沭-2016-01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6年6月6日,臨沭縣國土資源局與被上訴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7年3月15日,臨沭縣城鄉規劃管理局向被上訴人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7年4月13日,臨沭縣國土資源局向被上訴人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韓振華
審判員張曉燕
審判員王信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21-02-10